1、江西绿色食品集团股份协议管理制度(经 年 月 日 审议经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协议管理,降低失误,提升经济效益,依据协议法及其它相关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及下属企业、企业对外签署各类协议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企业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和其它相关人员,全部必需严格遵守、切实实施本制度。各相关部门必需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企业以“重协议,守信誉”为关键协议管理工作。第二章 协议签署第四条 签署协议,必需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相关要求。第五条 对外签署协议,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需是持有法人委托书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需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员作负责,在授
2、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均无权对外签约,但经总裁尤其授权并发给委托证实书例外。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署协议之前,必需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情况。包含:对方单位是否含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人及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条件和实际能力,预防受骗受骗,预防签署无效协议,确保所签协议有效、有利。第七条 签署协议,必需落实“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标准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标准。第八条 签署协议,如包含企业内部其它单位,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第九条 协议一律采取书面格式,并必需采
3、取统一协议文本。第十条 协议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求必需明确、具体,文字表示要清楚、正确。协议内容应注意关键问题是: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品种、规格、等级等;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包装、运输方法及运费负担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格必需实施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整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按要求写明,法律没要求或要求不具体,应具体写明约定违约金数额、百分比及计算方法。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全部必需使用
4、合格印章公章或协议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协议使用期限。第十一条 签署协议,除协议推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努力争取协议协议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任何人对外签署协议,全部必需以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和提升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许可在签署协议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章 协议审查同意第十三条 协议在正式签署前,必需按要求上报领导审查同意后,方能正式签署。第十四条 协议审查关键点是:1、协议正当性。包含:当事人有没有签署、推行该协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协议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
5、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正当律要求。2、协议严密性。包含:协议应含有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是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协议可行性。包含:当事人双方尤其是对方是否含有推行协议能力、条件;估计取得经济效益和可能负担风险;协议非正常推行时可能受到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要求或实际需要,协议还应该或能够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同意,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第十六条 协议审批程序以下:1、申报。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署协议,应事先报本部门或企业领导审查同意(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裁、董事会审批,应由该企业领导签
6、署意见,随协议初稿及相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协议,由主管人或相关人认真审阅,必需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终做出:同意;不一样意;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深入谈判(应提出谈判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四章 协议推行第十七条 协议依法成立,即含有法律约束力。一切和协议相关部门、人员全部必需本着“重协议、守信誉”标准。严格实施协议所要求义务,确保协议实际推行或全方面推行。第十八条 协议推行完成标准,应以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为准。没有协议条款或法律要求,通常应以物资交清,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十九条 各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协议推行情况,发觉问题立即
7、处理或汇报。不然,造成协议不能推行、不能完全推行,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 协议变更、解除第二十条 在协议推行过程中碰到困难,各企业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协议推行。如实际推行或合适推行确有不可克服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协议时,应在法律要求或合理期限内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协议,应从维护本企业正当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协议,必需符合协议法要求,并应在企业内办理相关手续。经上报主管机关同意协议,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同意。 经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协议,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立案。经公证机关公
8、证协议,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需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含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协议,一律需采取书面形式(包含当事人双方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第二十四条 变更、解除协议协议在未达成或未同意之前,原协议仍有效,仍应推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例外。第二十五条 因变更、解除协议而使当事人利益遭受损失,除法律许可免责任以外,均应负担对应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协议协议书中明确要求。第二十六条 以变更、解除协议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一经发觉,从严惩处。第六章 协议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综合部负责搞好协议资料汇总、分类、归档、保管等基础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
9、 分类协议管理。销售协议原件由销售部管理,出口协议原件由国际业务部管理,采购协议原件由采购部管理,投资协议原件由战略发展部管理,依这类推,特殊情况由企业部分确定。协议复印件须提交给财务部、综合部和根据企业相关制度及企业决定提交给对应部门立案。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协议专用章制度。企业及下属各企业对外签署协议所加盖印章,除各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协议专用章,其它印章一律不准替换使用。不然,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发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还能够给予处罚。第三十条 协议专用章由各单位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第三十一条 协议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三十二条 协议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申明作废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措施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由综合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