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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矿业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股东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三条 企业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企业、股东、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六条 企业名称:XX矿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七条 企业住所: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八条 企业经营范围:矿石开采、加工、销售。
第九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不过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十条 企业注册资本(即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股东于 年 月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 资 额:
出资方法:货币
出资百分比:100%。
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评定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应该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第十一条 企业能够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
第五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任命,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股 东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以下权利:
(一)在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
(二)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
(三)查阅企业会计帐簿,查阅、复制企业章程、相关决议或决定、财务会计汇报;
(四)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下财产;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足额缴纳出资;
(三)确保企业资本独立、真实、充足;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更换实施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其它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六条 股东能够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应该变更企业形式。
第七章 实施董事、经理、监事
第十七条 企业设实施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实施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能够连任。
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决议或决定;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订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十一)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由股东聘用或解聘(或担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实施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或实施董事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企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能够连任。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它职权。
第八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于(注:由股东自定时限)送交股东。
第二十三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该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能够不再提取。
企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填补以前年度亏损,在依据前款要求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该先用当年利润填补亏损。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企业填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由股东提取红利。
第九章 企业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企业法》第183条要求给予解散。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要求而解散,应该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及其聘用人员组成,依据 《企业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行使职权和负担义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营业期限 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因企业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企业章程应将修改后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署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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