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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决议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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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相关投资设置太原xxxxx决定 本股东出资人民币xxx万元组建太原xxx。该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企业依据企业法相关要求,我本人郑重承诺: 1、本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xx万元,并确保足额缴纳在企业章程要求认缴时间内缴付。 2、该一人有限责任企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3、本股东如再投资设置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愿负担由此产生一切法律责任并愿接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4、本股东确保遵法经营,信守承诺。 5、本企业设实施董事兼经理一名,由xx担任。 6、同意聘用xx担任企业监事职务。 7、本股东xx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办理唯一一个(自然人独资)。 8、本股东xx若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时,应该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9、该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再投资设置新一人有限责任企业。 10、本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11、制订本企业章程,章程共九章三十三条。 12、同意委托xx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股东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 章 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XX出资设置XXXXXX(以下简称"企业"),为规范企业运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企业名称和住所、企业性质 第一条:企业名称: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企业住所:太原市阳曲县XXXXXXXXXXX 第三条:企业性质:有限责任企业(自然人独资) 第二章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条:经营范围:XXXXXXXXXXXXXXXXXXX。(依法须经同意项目,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发生改变,应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企业注册资本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认缴)。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出资,应该依据《企业法》设置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缴纳出资相关要求实施。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该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公告之日起45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该提交企业在报纸上登载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公告相关证实和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第四章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以下: 姓 名 (或名称) 身份证号 住所 认缴 出资 方法 认缴出资额 (万元) 认缴出资 期限 XX XX XXXXX 货币 XX XXX 本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应该按约定时限缴纳企业章程要求各自所认缴出资额,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xx年认缴期限内缴足。股东以货币出资,应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企业在银行开设基础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该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该评定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第五章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实施董事、监事人选,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4)、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5)、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7)、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11)、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企业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条:股东负担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依其所认缴出资额负担企业债务; (4)、在企业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十一条:企业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人,由股东XX担任。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实施股东作出决议;   (2)、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会司债券方案;   (6)、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8)、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9)、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设经理1名,由实施董事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企业设监事1人,由企业股东任免。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任免,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依据相关法规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企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六章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该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汇报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制订。   第十九条: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八章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第二十三条:企业解散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及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该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会议统计和财务会计汇报。 第二十五条:企业股东不能证实企业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企业股东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 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企业实际控制人、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 违反前款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企业章程应送原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企业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三十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制订,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二份,企业留存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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