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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公司新版章程范本.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725735 上传时间:2024-06-0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0.5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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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丹明装饰章程 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由一方共同出资设置襄阳丹明装饰(以下简称“企业”),特 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襄阳丹明装饰 第二条 企业住所:襄阳市襄州区云湾11组门号91号二层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室内外装饰装潢施工;防水、防腐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包含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三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50 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 50万元 企业降低注册资本,应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四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时间以下: 股 东 姓 名 股东证件 号 码 认 缴 情 况 (万 元) 出资数额 出资期限 出资方法 刘小明 4127028 50 2055.03.15 货币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五条 企业设置实施董事,由股东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4)制订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 (5)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7)提名企业经理人选,依据经理提名,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8)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9)代表企业签署相关文件。 第七条 股东作出企业决定采取书面形式,签字后制备于企业,企业设置经理1名,由股东担任或聘用(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6)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7)聘用或解聘除应由投资人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企业设置监事1名,由股东聘用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企业财务; (2)对实施董事、经理行使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监督; (3)当经理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经理给予纠正; (4)提议召开企业会议; (5)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接收《企业法》要求监事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企业实施董事、经理、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企业监事。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该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作财务会计汇报。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汇报包含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隶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情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十二条 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企业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设会计帐册。对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 第十四条 企业交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次序分配: 1、 填补上十二个月度亏损; 2、 提取10%列入法定公金; 3、 提取5%-10%列入法定公益金; 4、 提取任意公益金; 5、 投资人取得投资利润。企业法定公积金累积额为企业注册资本50%以上,能够不再提取。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投资人决定。企业不得填补企业亏损和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或相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依据需要或包含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企业章程,修改后企业章程不得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做立案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十一条 企业章程条款如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企业设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三份,企业留存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襄阳丹明装饰 股东决定 依据《企业法》及企业章程要求,企业股东于5月12日在襄阳丹明装饰会议室做出以下决定: 同意将地址更改为:襄阳市襄州区云湾11组门号91号二层,同意对企业章程进行相对应修改。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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