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章 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 、 人共同出资,设置 ,(以下简称企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企业名称:北京a(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住所:XXX。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h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以下:
第八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置(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法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时间
出资方法
累计
其中货币出资h万元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实施董事、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做出决议;
(十)修改企业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时会议应每六个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实施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实施董事召集并主持。
实施董事不能推行或不推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企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决议,和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经过。
第十四条企业设实施董事一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免职,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实施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实施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汇报工作;
(二)实施股东会决议;
(三)审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设经理一名,由实施董事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对实施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确定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和实施董事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七条企业设监事一名,企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企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验企业财务;
(二)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据《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要求,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企业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实施董事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一样意转让,不一样意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股权;不购置,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三条企业营业期限20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清算组应该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企业依法宣告破产;
(二) 企业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给予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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