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检修制度第一条 要认真做好装置停工检修准备工作,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其组员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方法、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第三条 负责检修人员应对检修所用机具、材料、设备等进行认真检验和准备,并做好各类机具、材料、设备摆放布局。 第四条 装置停工检修必需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方法。重大项目标检修方案、安全方法,要经过讨论,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同意,书面公布,严格实施。 第五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前,工厂要确定相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方法。检修指挥部要召开动员会,对参与检修全部些人员有针
2、对性地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方法。 第六条 外委检修项目在签署协议时,必需同时签署施工安全条款,要求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标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本身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工厂各项安全管理要求,接收工厂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统一监督检验。 第七条检修外委施工项目,单位必需指定专员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标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立即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参与检修外单位及其人员,必需严格实施总企业集体工、临时工、民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工厂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按要求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检修现场作业。 第九条装置停工由生产
3、调度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确保安全停车。 第十条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多种物料按相关要求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料回收或排火炬,一级中和、解毒处理、排放化学污染水等,要严格实施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许可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带压易燃易爆气体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步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需采取防火方法。 第十一条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要求时间进行根本蒸汽吹扫、热水蒸煮、酸碱中和、氮气置换、空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分析合格后,用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盲板堵上,使之和对应设备、管道、系统隔绝。加盲板应
4、按停工方案、盲板图(表)严格实施,并做好显著标志,指定专员统一编号管理,预防漏堵漏抽。 第十二条在停工检修中,罐、槽、塔、管线等设备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和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警告牌,并指定专员看管。 第十三条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安全条件以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空阀门,待确定内部没有堵塞或残余物料时,方可进行。人孔盖在松动之前,切记不要把螺丝全部拆开,严防烫伤人员。 第十四条含油污水系统检验井、漏斗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明沟、地坑(包含其它下水井)、地面、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
5、油污、物料要吹扫洁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爆炸。 第十五条生产和检修要有明确交接程序和手续。全部工艺处理必需要有相关人员联合检验确定后,方可进行检修施工。 第十六条全部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七条检修中必需严格用火管理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施工动火必需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火票,严格审批手续; 3严禁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 4机动车辆进入检修现场,必需严格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实施。 第十八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含进入设备内、下地槽、进下水井内)作业,必需选佩适用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以防中毒。 第十
6、九条 电气设备检修要严格实施电气安全规程和相关要求。临时用电必需办理临时用电票。临时用电电源和用电设施及照明安装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临时用电结束后,必需立即拆除用电线路和设施,不得遗留在生产现场。 第二十条进行设备容器内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1进入塔釜、储罐、槽车、容器及下水井、地坑、炉膛、烟道或其它密闭设备内检修作业,必需办理进入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 2进入设备容器以前,必需严格做好本要求第十一条所列各项工作; 3进入下水井、地槽、设备、容器内作业,必需指派专员现场监护,并备有必需抢救器具; 4进入带有转动机械设备内检修,必需先切断电源,取下保险器,并在其电源开关上接好安全警示器; 5进入
7、设备内作业人员应清理衣兜,严禁携带和作业无关物品,所带入工具、配件等必需登记清楚,作业结束后应一一清点,严防遗留在设备内部; 6在设备内动火时,按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实施; 7在设备内检修作业,应打开设备上全部些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需时可向设备内通风(新鲜空气)或佩戴长管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或选佩适用防毒面具; 8高塔型设备内检修作业,要严格实施高处作业安全要求,所系安全带绳头由塔外监护人掌握,立即取得联络; 9设备内部作业工作照明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标准,电线绝缘必需良好。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国家标准,并装设漏电安全保护器; 10在清理容器内少许可燃物料残渣、沉淀物时,必需使
8、用不产生火花工具(木、铜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1进入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第二十一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1检修中起重吊装作业应按国家相关安全要求实施; 2重大、复杂吊装工程(不停车技措、扩建、改建工程及检修),施工单位必需编制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法,报请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或厂长同意,方能潮行; 3起重吊装作业,必需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要求信号、旗语、严禁无人指挥或多头制挥; 4起重吊装作业必需严格实施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对所使用起重机械、机具、索具等要进行仔细检验和必需试验; 5通常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
9、产性建筑物、构筑物做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和机动部门审查同意; 6起重吊装绳索不得影响交通及高压电器设备安全。起重臂、绳索、起吊物件和生产设备及带电线路必需保持相关要求安全距离。吊物下边不准站人或人员行走; 7起重吊装工作人员(包含起重机械、卷扬机等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 8起重机械不得超负荷使用,严禁起吊埋在地下或和其它设备相连接物件; 9因吊装工作拆开平台格字板地方,要有显著标志,作业结束后要立即恢复。 第二十二条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在离坠落平面(垂直距离)2m以上位置作业为高处作业,必需严格实施国家相关高处作业各项要求; 2高处作业必需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施工、检修现场
10、必需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 3高处作业人员必需经身体检验合格; 4处作业严禁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必需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员看管; 5在易散发有毒气体厂房上部及塔顶施工,要设专员监护,发觉有毒气体逸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6高处作业要和架空电线保持要求安全距离; 7在六级以上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条件下严禁登高作业; 8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需符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土方工程安全要求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中要求实施。厂内动土施工,应事先办理施工动士证,施工单位应依据厂方施工任务、要求,确定动土方案、安全方法,由厂
11、方核实,签发动土证后方可动土,预防地下电缆、管道等发生损坏事故。施工余土必需立即清除平整。 第二十四条在检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二十四小时派专员值班巡查检验,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随便出入。 第二十五条在检修期间要确保厂区消防道路通畅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多种消防灭火器材完备好用。 第二十六条安全、消防、保卫人员要深入检修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验,发觉危及安全人和作业有权阻止并帮助确定安全方法。 第二十七条装置检修后,检修和生产要有明确交接程序。施工现场必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有毒有害废金属、设备、管线要有专员负责进行安全处理,以防后患。检修过设备管道内必需清扫洁净,经过
12、仔细检验后方能封闭,并有检验统计和检修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生产责任人要按开工方案组织全方面检验,做好系统开车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开车前对通风、通讯、消防、梯子、平台栏杆、照明等一切安全设施,进行全方面检验,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条在装置开工前,必需按工艺和设备、仪表、电气等变更情况立即修改规程操作法,并对岗位工人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检修后压力容器及贮罐等设备及管线,必需按要求进行试压、试漏和气密试验,传动设备单体试车,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设备、管道、仪表和联锁等不能投人生产,以确保一次开车成功。 第三十二条接收易燃、易爆物料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需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按抽堵盲板步骤图所要求项目逐一逐项抽出盲板,不能遗漏。生产责任人必需进行复查确定。 第三十三条接收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预防冲击或水击现象。接收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步升温升压。 第三十四条系统开车,由生产责任人按开车方案组织,由生产调度统一指挥,各工序保持亲密联络,按次序开车。检修施工单位要组织保运人员,负责监护及抢修。 第三十五条装置开工正常以后,要组织生产、检修人员全方面检验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 第三十六条 生产装置日常维护、抢修,能够参考本制度相关要求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