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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标准章程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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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小区业主正当权益,明确业主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依据国务院颁布《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业主大会规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经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下设  业主委员会于 年 月 日在  小区由第 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全称:  .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地址:  .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为  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本章程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正当权益,保障物业合理和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发明整齐、优美、安全、舒适、文明居住环境。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和行为,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要求,行使权利,推行义务。   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一节 业主   第九条 小区房屋全部权人为  小区业主,包含享受物业产权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房屋全部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全部权共有些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经房屋全部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能够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受权利。   业主根据其拥有投票权享受权利,负担义务。   第十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实房屋全部些人为业主充足证据,在  小区开发商未帮助房屋全部些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协议或其它房屋全部权证实是证实房屋购置人为业主证据。   第十一条 业主享受下列权利:   (一)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接收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提出提议;   (三)提出制订和修改业主条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议;   (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和免职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受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推行物业服务协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受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题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题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条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规章制度;   (三)实施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   (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交纳专题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依据法律和本章程要求,有权取得下列信息和资料:   (一)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权查阅和缴付成本费用后复印:   1.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委托管理协议;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统计;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统计;   4.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题维修资金部分账册。   业主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该向业主委员会提供证实其为业主书面文件,业主委员会经核实业主身份后根据业主要求给予提供。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和物业管理企业签署物业委托管理协议权利义务显著不对等,侵犯业主正当权益,业主有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或撤销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第二节 业主大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是  小区物业管理最高权力机构,由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正当权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时会议每十二个月两次,并应于每十二个月 月 日之前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委员人数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2)距物业管理协议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需时;   (5)经20%以上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立即处理;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业主条约要求其它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召集,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推行职务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指定副主任或其它委员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主任也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由出席会议业主共同推举一名业主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在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通知能够采取书面或公告形式。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也能够采取包含书面或公告形式在内多个形式。   第十九条 业主能够亲自参与,也能够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业主大会。住宅类房屋业主为房屋全部权共有些人,任何一共有些人均可行使依据本章程享受投票表决权,其它共有些人在该共有些人行使投票表决权后,不再享受表决权。商业性房屋业主为房屋全部权共有些人,需全体共有些人共同书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据本章程享受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包含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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