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咸宁市北斗星足球俱乐部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企业法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俱乐部登记注册:注册登记名称为:咸宁市北斗星足球俱乐部 俱乐部住所: 第三条 俱乐部宗旨是:以俱乐部为据点,利用俱乐部影响力在当地域范围内开展和普及足球运动、提升当地域足球爱好者业余生活质量。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拓、协作、交流、团结、友爱,共同致力于中国职业足球健康发展。第四条 俱乐部依法登记注册,含有企业法人资格。俱乐部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俱乐部负担责任,俱乐部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担责任。俱乐部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俱乐部一切活
2、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俱乐部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俱乐部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俱乐部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十 万元。第六条 俱乐部经营范围是:经营比赛(如联赛、杯赛及对外交流赛事)、举行培训业务、广告业务、经营体育用具等。第三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和住所第七条 俱乐部股东共 二 个,分别是: 李琪 童锐(股东名称或姓名),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第四章 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法第八条 俱乐部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自愿出资入股。第九条 股东出资方法和出资额:(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 万元,以( 出资方法) 出资,占注册资本
3、 %; 出资 万元,以 出资,占注册资本 %;(注:当地政府全部体育场能够作价入股,并由当地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股东权利,体育场将由俱乐部经营管理,包含维修和保养及处理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要用体育场搞活动,必需向俱乐部支付租金)个人会员所交会费作为会员资本,作为实收资本一部分,但另立科目核实。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受下列权利:(一)享受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按出资百分比领取红利。俱乐部新增资本时,原股东能够优先认缴出资;(三)按要求转让和抵押所持有股份;(四)对俱乐部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有权查阅股东会议统计和俱乐部财务会计汇报。(五)在俱乐部办理清算完成
4、后时,按所出资百分比分享剩下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推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俱乐部章程要求各自认缴出资额;(二)在俱乐部办理清算时,以认缴出资额对俱乐部负担责任;(三)一经出资,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俱乐部章程,保守俱乐部秘密;(五)支持俱乐部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提议,促进俱乐部业务发展;(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不按要求出资额认缴,要负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需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俱乐部只有两名股东,必需经全体股东同意);不一样意转让股东应该购置该转让出资,假如不购置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
5、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置权。股东转让出资后俱乐部股东人数必需符正当律要求。个人会员不能转让其会员资本。 第十三条 受让人必需遵守俱乐部章程和相关要求。第七章 俱乐部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设董事会监事会)第十四条 俱乐部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俱乐部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俱乐部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 (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六)审议同意俱乐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俱乐部
6、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俱乐部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俱乐部合并、分立、变更登记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俱乐部章程。第十六条 股东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根据本章程要求实施。股东会对俱乐部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俱乐部形式和俱乐部章程修改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其它决议必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经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根据出资百分比行使表决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时会议六个月召开一次。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董事或监事,能够提
7、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八条 召开股东会议,召集人要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该时所议事项决定作出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股东要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第十九条 俱乐部设置董事会,董事会组员有 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条 董事长为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会决议;(三)决定俱乐部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俱乐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俱乐部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俱乐部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俱乐部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
8、解散方案;(八)决定俱乐部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聘用或解聘各部门经理及财务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十)制订俱乐部基础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能够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二)董事会要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要在会议统计上署名;(三)董事会表决程序必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经过。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各部门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各部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俱乐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俱乐部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俱乐部内
9、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俱乐部基础管理制度;(五)制订俱乐部具体规章;(六)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七)俱乐部章程和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需遵守下列要求。(一)董事、经理、监事应该遵守俱乐部章程,忠实推行职务,维护俱乐部利益,不得利用在俱乐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俱乐部财产。(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俱乐部资金或将俱乐部资金借贷给她人,董事、经理不得将俱乐部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放。董事、经理不得以俱乐部资产为俱乐部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
10、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俱乐部同类营业或从事损害俱乐部利益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所得收入归俱乐部全部。董事、经理除俱乐部章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俱乐部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四)董事、监事、经理除依据法律要求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俱乐部秘密。 (五)董事、监事、经理实施俱乐部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俱乐部章程要求,给俱乐部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 俱乐部设监事(会)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俱乐部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实施俱乐部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行为进行
11、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行为损害俱乐部利益时,监督董事和经理给予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 俱乐部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 俱乐部必需建立、健全以下财务、会计制度:(一)俱乐部资金筹集渠道及筹集程序。(二)俱乐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措施。(三)俱乐部成本费用归集措施。(四)俱乐部营业收入、利润计算及分配。(五)外币业务处理标准。(六)俱乐部俱乐部终止和清算。(七)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第二十九条 俱乐部记帐本位币为人民币。会计年度从元月一日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俱乐部财务部门每个月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度报表还要加现金流量表和利
12、润分配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表经俱乐部法人代表署名后上交足联会监事会一份及占实收资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第三十条 俱乐部固定资产按年限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房屋及建筑物为20年、运输设备为、机器机械设备5年、医疗设备5年、办公设备(如电子电器)3年、其它设备3年。低值易耗品采取一次摊销。第三十一条 费用按权责发生制标准归集。第三十二条 利润分配 俱乐部当年实现税后利润在以前年度出现亏损时,首先填补以前年度未填补亏损,填补亏损后未分配利润按以下百分比进行分配:(一)提取百分之十作为会员基金;(二)提取百分之二十列入俱乐部法定公积金;(三)提取百分之五列入俱乐部法定公益金;(四)提取百分之六十列入应付
13、利润。第九章 合并、分立第三十三条 俱乐部合并或分立,由俱乐部股东会作出决议。(一)依据中国职业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足联会)章程要求,会员之间不能存在关联关系,所以俱乐部合并其它俱乐部时不管是采取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合并后只能留一个法人资格,该法人能够继承合并双方中在足联会中更高级会员资格。俱乐部之间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俱乐部应该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俱乐部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对应担保,俱乐部不得合并
14、。俱乐部之间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应该由合并后存续俱乐部或新设俱乐部承继。(二)俱乐部分立,其财产作对应分割。俱乐部分立时,应该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俱乐部应该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俱乐部清偿债务或提供对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对应担保,俱乐部不得分立。俱乐部分立前债务按所达成协议由分立后各俱乐部负担。俱乐部分立后只能有一个俱乐部能够继承原有同等级足联会会员资格,其它分立俱乐部要按足联会章程要求重新申请入会。第三十四条 俱乐部合并或分立自作出决议之日起
15、七日内向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申报,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依据申报进行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 俱乐部需要降低注册资本时,必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当俱乐部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俱乐部降低资本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足联会要求最低限额,足联会会员登记部门依据减资后实际注册资本决定是否对其会员资格等级进行对应调整。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俱乐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一)俱乐部章程要求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俱乐部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解散。第三十七条 俱乐部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和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
16、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俱乐部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同时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定;(二)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应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最少公告三次;(三)处理和清算相关俱乐部未了结业务;(四)清理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俱乐部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七)代表俱乐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八条 俱乐部财产能够清偿俱乐部债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职员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俱乐部债务。剩下财产,俱乐部根据股东出资百分比分配。第三十九条 俱乐部财产未能够清偿俱乐部债务,按以下次序进行支付:(一) 支付清算费用:(二) 支付职职员资及社保费;(三) 清缴所欠税款;(四) 支付其它债务。在同一次序中不足以清偿,按债权人债权百分比进行分配。第四十条 俱乐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会审议,并报送俱乐部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俱乐部登记,公告俱乐部终止。附 则一、本章程于 年4 月 16日签订。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二、由全体股东署名、盖章确定。 全体股东盖章、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