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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制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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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军工产品质量,依据相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质量监督,适用本要求。民用科研生产单位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提供配套系统、设备、零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配套产品),其质量监督适用本要求。第三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标准,落实责任制,增强质量监督有效性,降低反复检验,降低承制单位负担。第四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制度,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审查制度,和通用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以确保军工产品质量。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相关部门对在军工产品质量

2、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给表彰和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质量违法行为,有权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相关部门举报。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保护举报人正当权益。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七条国防科工委对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是:(一)落实国家相关军工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二)制订军工产品质量监督政策、规章、制度;(三)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四)确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关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验、考评;(五)根据要求组织调查、审查和处理重大军工产品质量事故;(六)建立和实施军工产品质量奖惩制度;(七)指导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

3、产品承制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是:(一)落实国家相关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二)健全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系统;(三)制订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指导、检验和考评本部门(地域)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五)监督本部门(地域)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质量;(六)接收国防科工委委托,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七)建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立即搜集、分析、反馈和上报质量信息。第九条国防科工委,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能够临时设置质量监督小组

4、或委托含有资格中介组织、技术机构和教授组织,依据本要求实施具体质量监督活动,并推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国家相关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并保障被监督单位正当权益;(二)依法开展质量监督活动,立即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提出质量监督汇报,并确保结论客观公正性。对于不符合质量法规、标准和相关要求,应向被监督单位提出明确纠正和改善要求;(三)跟踪纠正方法落实,验证改善效果;(四)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和质量监督相关资料和必需保障条件;(五)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觉重大质量问题或严重隐患时,立即向派出(或委托)部门汇报。第十条从事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中介组织和技术监督机构,应该含有下列条

5、件:(一)能够独立负担军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分析、判定、评价等工作;(二)经国家相关部门考评认可,取得对应资格;(三)能够为政府实施质量监督和供需双方开展质量确保、产品质量评价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第三章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监督第十一条对承制单位落实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关键内容包含:(一)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宣传、培训情况;(二)军工产品质量法规及标准在承制单位质量管理和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中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三)对违章现象所采取纠正方法等。第十二条对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关键内容包含:(一)单位质量方针、目标落实和质量管理活动;(二)组织机构及人员质量责任制

6、制订和落实;(三)质量组织职能设置完整性和独立性;(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等。第十三条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应依法接收质量监督,并为有效实施质量监督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必需条件,对质量监督汇报提出问题应立即纠正或采取对应预防方法。第四章型号研制生产质量监督第十四条型号研制生产过程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监督关键内容包含:(一)研制生产过程实施相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二)型号质量确保组织系统、可靠性工作系统设置和工作情况;(三)研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量确保活动情况和效果;(四)检测、判定、评价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技术法规、规章、标准和协议要求情况;(五)产品检验、试验情况和结论,遗留问题处理等。第十

7、五条对型号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情况监督,关键内容包含:(一)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和结论正确性;(二)重大质量问题分析结论和归零情况;(三)造成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情况;(四)纠正和改善方法有效性等。第十六条在型号研制程序关键节点或研制生产过程中,国防科工委依据需要可组织评审或质量审查。第五章配套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七条配套产品质量监督实施政府质量监督和供需协议管理相结合标准。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该自觉接收政府部门和订购单位质量监督,并为监督工作提供必需条件和资料。第十八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该依据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单位名目或认证合格配套产品目录,编制本单位军工配套

8、产品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目,并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目范围内选择和采购军工配套产品。确需在优选目录和合格供方名目范围外采购,应经过充足论证和考评,并根据型号研制要求推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和承制单位签署协议时,必需实施国防科技工业相关质量技术法规、规章和军用标准。无相关国家军用标准或行业、企业军用标准,可采取满足军工产品质量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或依据实际需要制订对应技术条件或技术协议。采购协议应包含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质量确保要求及验收准则等。必需时,应有质量确保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第二十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该对配套产品实施定点管理,对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过程质

9、量控制实施有效监督,并按协议要求质量要求和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对关键、关键配套产品能够实施驻厂监制验收。第二十一条新型配套产品研制,应该根据研制任务书和相关研制程序要求,严格控制技术状态,并经过充足试验和判定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配套产品使用关键、关键原材料供给单位或技术状态发生更改时,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必需事先取得订购单位同意。第二十二条配套产品研制工艺应该符合技术协议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禁用、质量不稳定工艺,经过定型或判定产品工艺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三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进行生产操作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及质量控制文件符合设计和协议要求:(二)生产、试验设备和工艺装备

10、经检定合格,检验、计量器具在合格使用期内;(三)使用原材料、元器件、配套产品质量稳定,有合格供给单位;(四)工作环境符合相关要求;(五)生产操作人员经考评合格并持证上岗;(六)产品应经检验、试验合格方可交付,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实文件,必需时,应附测试和试验数据、试验汇报等统计。第二十四条配套产品订购单位,应按协议和标准要求对配套产品进行入厂复验,装机前应进行必需测试和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使用。第二十五条配套产品承制单位应该根据协议或相关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技术服务。交付产品在要求确保期内发生因为设计、生产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承制单位应该负责修复或更换。第六章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六条本要求所

11、称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军工产品研制生产过程中发生,严重影响研制生产工作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质量事故,包含:(一)运载火箭发射任务失败;(二)空间飞行器飞行任务失败或运行失效;(三)战略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失败;(四)战术导弹武器系统飞行试验连续失败;(五)飞机(含直升机)坠毁;(六)大型船舶倾覆、淹没,船体及关键系统严重毁坏;(七)坦克、火炮等大型兵器产品严重损坏,枪炮炸膛、弹药产品燃爆,造成严重后果;(八)其它严重影响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

12、提交事故情况汇报。必需时,应向当地政府汇报。第二十八条事故情况汇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二)产品类别、型号及研制单位;(三)事故现象及简明经过、伤亡情况、产品损坏程度;(四)事故原因初步判定;(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处理方法及事故控制情况;(六)和事故相关其它情况。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应该依据事故性质和特点,采取以下紧急处理方法:(一)在控制事小说态发展、实施人员救护同时,保护事故现场;(二)封存和事故相关资料和设施;(三)编制证人名册;(四)保留残骸应急移动原始统计;(五)搜集易失物证。第三十条国防科工委或国防科工委委托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该

13、由和所调查事故无直接责任且含有事故调查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其关键任务是:(一)查明事故发生过程;(二)对事故原因做出客观、公正结论;(三)提出改善方法提议;(四)提交事故调查汇报。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职责:(一)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二)向相关人员调查和事故相关情况;(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等;(四)参与事故调查相关试验工作,可提出和事故调查相关补充足析、试验要求;(五)未经授权不得向外界透露事故信息;(六)保守被调查对象秘密;(七)不得透露事故调查过程中个人见解。第三十二条国防科工委应组织和所审查事故无直接责任人员成立事故审查组,其关键任务是:

14、(一)审查事故调查过程和调查汇报,必需时核实调查过程;(二)对事故调查结论做出评价;(三)提交事故审查汇报。第三十三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设计师系统和事故相关单位应该主动配合和支持事故调查和审查工作,进行必需事故分析和相关试验,提供调查和审查工作所需技术资源和后勤保障等。第七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国家军工产品质量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造成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给对应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型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因为研制生产过程管理不善或质量失控,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或型号组织,给警告处罚,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行政警告处分,暂停责任单位负担武器装

15、备科研生产资格。质量事故造成影响尤其严重或两次受到警告处罚单位或型号组织,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免职处分,免去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职务,吊销责任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三十六条对未按协议要求推行售后服务,造成质量事故或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给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必需时暂停或撤销其负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格。第三十七条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制造、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损害军工产品质量,撤销其负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资格;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军工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反本要求,和研制生产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军工产品质量,或伪造检验、认证结果和出具虚假证实,取消其检验、认证资格。第三十九条对研制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单位或型号组织,一经发觉,对单位行政正职或型号指挥系统进行通报批评。对因为质量问题和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单位或型号组织,给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免职处分,免去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职务,吊销责任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第四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依据情节轻重,给对应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要求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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