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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与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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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n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河政办发102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印发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措施(试行)通知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实施。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河池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措施(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激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国安全生产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觉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

2、活动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条 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立案查处后,对举报人给奖励。第四条 举报范围(一)生产经营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人身伤害、火灾和急性中毒等事故拖延不报、谎报、隐瞒不报或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

3、身安全。(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六)火灾事故隐患。(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运输中事故隐患。(八)生产经营单位不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九)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相关单位未取得对应资质。(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营业场所、仓库和职员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职员、居民安全。(十一)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原因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显著安全警示标志。(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

4、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要求考评合格。(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含有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理或关闭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标安全设施,未依法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上岗作业。(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

5、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含有安全生产资质单位或个人。(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超出国家职业病卫生标准。(十九)负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出具虚假证实、汇报。(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置其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其它产品及指定接收某种服务;在对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对发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方法,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二十一)其它违反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第五条 举报受理受理人接到举报电话或收到举报材料后,发觉不属管辖范围举报事项不应受理,同时指导举报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属于本措施调整范围,按以下要

6、求处理:(一)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本。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本分为事故举报统计本、事故隐患统计本、违法行为统计本。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本为受理举报责任单位接收举报事项原始凭证。(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处理卡(简称处理卡),并移交本单位责任人或相关业务机构处理。第六条 安监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后,应该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管辖,谁负责”标准,对举报事项作出分类处理。(一)举报事项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目前不能确保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或可能立即造成事故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理人应该立即将处理卡报送本单位责任人,本单位责任人应该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二)举报事项属于前项以外事项

7、,受理人应该将处理卡移交本单位相关业务机构(科、股)。接收处理卡业务机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三)举报事项属于上级机关、下级单位或其它部门调查处理,受理人应该制作移交处理举报事项函件,并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调查处理。第七条 负责调查处理部门,应该在3个工作日立案,并依据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依法作出处理,并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终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单位责任人同意可延时办结,但延长时间不得超出15个工作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经审查确定不需要立案调查案件,业务机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取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法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

8、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第九条 同一个案件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只能取得一次奖励;同一个案件被数次举报且内容相同,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次序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络方法。第十一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举报人,按实际查获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严重程度,依据以下要求给奖励:(一)举报通常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给举报人50元以上150元以下奖励;(二)举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造成较大事故发生

9、隐患或违法行为,给举报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奖励;(三)举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发生隐患或违法行为,给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四)举报尤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可能造成尤其重大事故发生隐患或违法行为,给举报人1000元以上元以下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时限、程序办理(一)举报案件在查处决定生效并实施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奖金。(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在查处决定实施完成后,由受理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举报人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领奖手续。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和管理(一)举报奖金实施分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市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奖金由市级财政负责;案件由县(市、区)安全监管

10、部门受理,举报奖金由县(市、区)财政负责。(二)市、县(市、区)财政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题经费列入预算,由安全监管部门专款专用,安全监管部门应每十二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专题经费使用情况,并接收相关部门定时审计。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相关案情及接收奖励金额等情况,违者按相关要求处理。第十五条 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不管是否属实,均应给举报人回复。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名举报置之不理,或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或举报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等情况,一经发觉,按相关要求严厉处理。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对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措施。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河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专题词:安全生产 奖励措施 通知 抄送:河池市委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检察院。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20日印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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