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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改革理论什么是良好税制的构成要素?n公平课税论n最适课税论n财政交换论一、公平课税论n1、公平课税论来源于亨利西蒙斯的研究成果西蒙斯认为政府在设计和改革税制时,必须使税收制度既能按照公平原则筹措资金,又能限制政治程序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实现这种双重目标的课税方法的关键在于对税基的选择。n2、公平课税论的基本思想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几乎不涉及纵向公平,主张将纵向公平留给政治程序去解决;把税收问题与政府支出政策分开讨论;以税基的综合性和税收待遇的统一性作为指导原则;主张按纳税能力来征税,但纳税能力的大小不用效用理论来衡量,其衡量方法,即所得(纳税能力)等于适当会计期内的消费加上应计净财富的变化,使之直接对应于可计量的现金流量。n3、公平课税论下的理想税制,主要是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对宽所得税基课征累进的个人直接税。“毛所得”可能包括工资和薪金、经营所得(如合伙经营所得、独资经营所得以及农业所得等)、资本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附加福利、耐用消费品的估算租金、转让所得、养老金所得以及赠与和遗产所得等。这种宽所得税基能在不同的所得类型之间、不同的部门之间和不同的活动之间实现税收中性。同时,宽税基也有助于降低名义税率,从而使税收的超额负担或福利成本最小化。p公平课税论认为,以宽税基、低名义税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这种见解被20世纪80年代的很多工业化国家的税制改革所采用和证实。二、最适课税论n1、最适课税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Mill,1817)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在埃奇沃斯和庇古之后,现代福利经济学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并提出边际效用相等适宜作为使税收引起的总牺牲最小化的原则;弗兰克弗兰克拉姆斯拉姆斯(Ramsey,1927)、詹姆斯米尔利斯米尔利斯(Mirrlees,1971)、彼得戴尔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等建立起来的当代最适课税论,也认为税制结构造成的总牺牲应当最小,但他们所界定的牺牲比较宽泛,把牺牲看做是社会福利的减少,而不仅仅是个人效用的损失。2、最适课税理论的条件假定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时,对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纳税能力、偏好结构等)是无所不知的,而且政府具有无限的征管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的了解并不完全,同时征管能力也有限。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搭配问题寻求一组特定效率和公平基础上的最适商品税假定收入体系是以所得课税而非商品课税为基础的,如何确定最适累进(或累退)程度,以便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3、最适课税论主要观点直接税与间接税应该是相互补充的而非相互替代。因为这两大税系各自都有优缺点。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分配公平为主,就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如果政府的政策目标以经济效率为主,就应选择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逆弹性命题。这是指在最适商品课税体系中,当各种商品的需求相互独立时,对各种商品课征的各自的税率必须与该种商品自身的价格弹性成反比例。这种逆弹性命题也称为拉姆斯法则。最适商品课税要求开征扭曲性税收。这是因为政府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获得完全的信息,而且征税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按拉姆斯法则课征商品税不能保证生产高效率,还必须课征其他扭曲性税收。同时,要使商品税具有再分配功能,也必须征收扭曲性商品税。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在政府目标是使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程度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无益。最适所得税率应呈倒“型。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4、最适课税论与公平课税论的主要差别公平课税论主要强调横向公平目标,而最适课税论则主要强调纵向公平。按照公平课税论,追求公平原则的效率成本是次要的问题;而按照最适课税论,公平目标和效率目标纳入到一个福利函数中综合考虑,设计出最优的公平一效率组合的税制结构。三、财政交换论n1、财政交换论(theory of fiscal exchange)最初起源于魏克塞尔(Wicksell,1896)关于财政学的自愿交换理论以及布坎南布坎南(Buchanan,1976;Brennan and Buchanan,1980)等对这一传统理论的现代研究成果。魏克塞尔在他1896年的专题论文财政理论研究中,设想了对“公平”税制的设计,这种“公平”税制的理论基础是边际效用理论在公共部门的应用。他认为,税收通过政治程序对个人或利益集团进行分配,应当求得国家付给个人的边际效用等于个人因纳税而损失的财富的边际效用。换一个角度来说,纳税人根据自己对共用品数量的效用判断和承担相应的税收份额的意愿,在交换中选择最佳的共用品数量和税收份额匹配,达成一种每个参与者都能接受的协议。应该说,这种财政交换论为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2、财政交换论的内容具体来说,财政交换论的内容就是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规则,对政府权力施加宪法约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对政府的征税能力必须从宪法上予以限制,因为如果不通过修改宪法来强行限制政府的权力,它就绝不会放弃以前被赋予的权力。在这种注重结果的财政交换论中,研究的重点问题是选择税基和税率结构,以把政府的总税收收入限制在理想的水平范围内。由于政府对所有可利用的税基都会课以使收入最大化的税率结构,所以宽税基会增加总的无谓损失、扩大政府的规模,而窄税基则会限制政府的权力、总收入规模以及无谓损失。这个结论与最适课税论的结论截然不同。最适课税论认为,税基越宽越好,因为在税收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宽税基的税种对相对价格的扭曲程度小。布雷纳思和布坎南还赞同取消资本课税,因为固定资本不可能逃脱政府的“魔爪”。劳动所得或消费这类税基比较有弹性,适合作为税基,因为这类税基使纳税人更容易逃避纳税。因此,按照注重结果的财政交换论,如果税率提高后经济体系会做出强烈反应,则这种税制结构的设计应当说是合理的。宪法对政府可利用的税基的性质进行限制,也有助于确保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水平和类型复合选民的意愿。如果政府可以选择与特定的公共物品具有很强互补性的税基,则,政府就会有动力运用其权力追求所谓的“公共利益”。注重结果的财政交换论认为,利维坦式政府将通过对税率变化缺乏弹性的那些税基课以高税率来使税收收入最大化,而收入规模越大,政府规模越大,无谓损失也就越大。财政交换论认为,由于政府是使税收收入最大化的政府,常常试图课以高名义税率并辅之以大量特殊规定,以获得最大收入,所以要从宪法上制约政府的税收差别待遇。n财政交换论特别强调两个方面:一是为了实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目标,要求尽可能广泛地采用受益税;二是为了使当权者在决策中的自私自利最小化,强调政治程序在约束预算决策中的重要性。四、三种理论差异n布雷纳恩和布坎南的征税权力提出的问题是:政府的征税权力是否应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应采取什么形式?n财政交换论与公平课税论和最适课税论形成了鲜明对照。n后两种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为规模既定的预算筹措资金的最佳方法是什么?n早期的财政交换论的研究成果,包括魏克塞尔、林达尔和布坎南的论述,以及后来的布雷纳恩和布坎南的著作,集中讨论的与其说是关于政府权力的直接限制问题,不如说是有关选举程序问题。他们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样的选举程序是最理想的这可以说是注重程序的财政交换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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