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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编 流转税法律制度
流转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流转税和流转税法概念
流转税是以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税种,通常在商品或有偿服务流转步骤征收。
流转税法,是指调整因流转税征管和缴纳而发生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流转税特征
1.税源广泛
商品交换是社会发展源动力,是社会财富增加源泉。只要存在交换,就存在税源,交换愈加频繁税源就愈加广泛。流转税征收为国家财政起源提供了坚实基础。
不过,流转税有阻碍商品经济发展弊端。
2.是间接税
流转税通常为价内税,在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已经包含了税金,纳税义务人和税负人分离,不利于强化公民纳税意识。
流转税在商品和服务流转步骤征收,征收简便、利于监控,但存在反复征税现象,加重了纳税人、税负人经济负担。
3.含有累退性
累退性:假如一个税收缴纳使得纳税人所缴纳税款占其收入百分比,穷人要高于富人,那么这个税种就含有累退性。
流转税通常不含有调整社会收入公平功效,为中性税,对经济资源配置干扰最小。为最大程度地降低流转税对经济干扰,流转税税率通常比较低。
在发达国家,流转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较小,而发展中国家流转税占水手总额比重较大。
比如:
欧盟:增值税标准税率14%-20%,基础产品和劳务,包含食品、公共运输、中国能源和书本适用税率为4%-9%;
三.流转税分类
(一)依据计税依据分类
1.以商品价值总额为计税依据: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以商品在流转步骤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税
(二)依据纳税步骤多寡分类
1.单步骤缴纳商品税:消费税、关税
2.多步骤缴纳商品税:增值税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法概述
一.增值税概念和类型
1.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税种。
在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会发生增值。增值原因是在商品中凝结了劳动。其中,有物化劳动,也有活劳动。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
商品价值=C+V+M
增值额= V+M
理论增值额:生产经营者因生产经营活动而发明新价值。
增值额=销售额-全部费用
增值额关键包含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它属于增值性费用。
法定增值额:依据税法要求据以计算应纳指应纳增值税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因国家制订增值税法目标有所差异,使得法定增值额和理论增值额出现差异,从而出现三种不一样类型增值税。
实例:电影演员李秀明小说
土豆;
土豆→淀粉;
土豆→淀粉→粉条;
土豆→土豆片。
思索问题:
为何会产生增值?从中体会增值税设计思想。
2.增值税类型
消费型增值税:许可将纳税期限内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价值从当期销售额中一次性全部扣除(税基只包含消费,排除了任何投资)。
收入型增值税:许可将纳税期限内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价值折旧部分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许可将纳税期限内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价值折旧部分从当期销售额中扣除)。
生产型增值税:不许可将纳税期限内当期购进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销售额中作任何扣除(税基中包含固定资产和消费资料。)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计划:
增值税转型:“生产型”→“收入型” →“消费型”
二.增值税产生和发展
1.增值税设想最早产生于美国和德国
其主导思想是降低反复征税,预防税收流失,最大程度地抵消流转税弊端。
2.法国最先采取增值税
1936年尝试用“生产税”替换营业税,以处理道道征收(反复征税)问题;
1948年开始对生产税进行改造,开始含有增值税特征;
1954年,深入改造生产税,开始征收增值税。
3.中国在1979年引进增值税
在反复课税严重机器机械行业、农业机械行业、日用机械产品等行业试行。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制订了《中国增值税条例(草案)》,于同年10月1日起试行,财政部颁发了《实施细则》。
增值税特点:
“中性税”
课税普遍
收入稳定立即
预防反复征税、税上加税
三.增值税立法思想和标准
1.普遍征收
2.中性、简化
3.多步骤、数次征收
四.增值税特点和作用
特点:
1.避免反复征税
2.普遍征收
3.经济适应性强
4.避免偷税漏税
举例:羊毛衫生产过程和纳税步骤示意
羊毛—毛条—毛线—羊毛衫
作用:
1.有利资源配置
增值税为中性税,不干扰经济资源配置;
2.保障税收稳定增加
普遍征收,税基广;
税收随消费增加而增加;
税收不受生产步骤改变影响;
有效预防偷税漏税。
3.有利于国际贸易
避免反复征税,减低产品价格,提升竞争能力;
便于计算出口退税;
进口步骤征收,有利于公平竞争;
4.含有交叉稽查功效
第二节 增值税法基础内容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该依法缴纳增值税。
具体包含:
1.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全部权。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不包含不动产、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含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职员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她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上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实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交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货物无偿赠予她人。
5.混合销售行为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包含货物又包含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该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人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含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6.混合劳务行为
《中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实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分别核实或不能正确核实,其非应税劳务应和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否应该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7.其它应征增值税行为
不符合免征增值税项目标销售行为。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者(农业生产者,包含从事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古书和旧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赔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
(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八)销售自己使用过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汽车以外货物)(自己使用过物品,是指其它个人自己使用过物品)。
8.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不过,国务院另有要求除外。
二.增值税纳税人
1.通常要求
增值税纳税人为发生纳税行为单位和个人。
2.通常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以纳税人会计核实制度是否健全和经营规模大小为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通常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l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十八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界定以下:
(一)从事生产或提供纳税人,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给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以后,含50万;以前为100万)。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以外纳税人,在80万元以下(以前为180万,以后为80万)。
l 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常常发生应税行为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简易措施计算纳税,并根据销售额和要求税率计算纳税,不进行税款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实健全,能够提供正确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据增值税条例相关要求计算应纳税额。
适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
1994年增值税条例施行:6%;
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小规模商业企业,不管财务核实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均应根据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自1月1日起,不划分行业一律征收3%。
按简易措施征收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2%、3%、4%或6%。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通常纳税人
基础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给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所列举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1-1前商业小规模纳税人4%,其它小规模纳税人6%
-1-1改变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通常纳税人采取简易措施征税也适用4%或6%征收率
思索:实施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意义和问题
资料显示,小规模纳税人户数占增值税纳税人总户数百分比过大,浙江省为83.6%,广东省为92%,四川省94.3%,全国约为80%-90%。
“九五”期间浙江省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平均税负为3.16%:其中,工业为3.97%,商业为1.05%;广东省增值税通常纳税人平均税负为3.45%,其中,制造业为3.87%,采掘业为5.44%,批发为1.13%,零售为2.12%。
营业税税率通常为5%。
三.税率
1.通常纳税人适用税率
(一)基础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增值税制度实施以后,又扩大到农业产品、经简单加工粮食制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增值税制度实施后,又扩大到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原油、人造原油、井盐矿盐除外,但以后改为17%);
(5)国务院要求其它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不过,国务院另有要求除外。
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征收率现在一律根据3%征收。
3.兼营不一样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税率适用
纳税人兼营不一样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分别核实不一样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未分别核实销售额,从高适用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计算
除小规模纳税人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给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确实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根据销售额和要求税率计算并向购置方收取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过不包含收取销项税额。
(2)销售额计算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应该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通常纳税人销售额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进项税额确实定
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增值税额
许可抵扣进项税额:
l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买价和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l 通常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支付运费7%
l 废旧物资:10%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根据要求取得并保留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根据要求注明增值税额及其它相关事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标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要求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运输费用。
4.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应纳税额=组成计价税额×税率
(3)应纳税额=销项额×税率
案例1:
某增值税纳税人为通常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内销售钢材一批,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销售农机一台,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万元;从其它通常纳税人处购置钢材一批,买价为60万元。该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当期销售额×税率
应纳税额=(100×17%+16×13%)-(60×17%)
=19.08-10.2
=8.88(万元)
案例2:
某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在某一纳税期内销售钢材一批,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销售农机一台,开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6万元;从其它通常纳税人处购置钢材一批,买价为60万元。该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100+16)×3%=3.48(万元)
五.增值税起征点和减免要求
1.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成财政部要求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要求以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三)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比如:北京市要求
从事货物销售,月销售额1000元;
从事应税劳务,月销售额500元;
按次缴纳,每次(日)营业收入50元。
2.减免要求
《条例》第十六条要求了免征项目,除符合要求以外,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要求。任何地域、部门均不得要求免税、减税项目。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七.增值税出口退税管理
1.出口货物退税范围
2.出口货物退税适用税率
3.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
4.出口货物退税管理
第三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及其内容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
属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该向购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应该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 销售免税货物;
3.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自产或销售不动产。
四.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
五.其它管理要求
六.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要求处罚
参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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