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土资源法规知识培训讲义
各位领导、同志们:
非常感谢镇党委、政府能够给我这次机会与大家一起学习和研讨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这既体现了镇党委、政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和关心,也体现了镇党委、政府对我所工作的支持和鼓励,由于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点多,内容庞杂,加之我个人能力有限,我只能就我们经常用到的四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做一探讨,不对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一、国土资源的概念
国土资源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全部自然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
土地用途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体系
1、宪法:《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法律:①《土地管理法》、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③《矿产资源法》④《物权法》
3、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
4、规章
三、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体制
国家、省、市、县、中心所五级管理,省以下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除对下级业务领导外,其党委(党组)还要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管理。
土地管理工作
一、、土地资源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一)、土地基本国策: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二)、耕地保护制度:
1、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小于1米、北方宽小于2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2、耕地保护是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对耕地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护。
3、耕地保护的责任
①《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
②乡(镇)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a.科学合理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确定本乡(镇)的耕地保护目标。
b.定期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提出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意见。
c.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提供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各种条件。
d.建立健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③村民委员会对耕地保护的责任
a.监督村民依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保护耕地;
b.制止村民损害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行为;
c.依法维护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d.尊重村民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村民符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
e.执行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合理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高生产、技术、信息服务。
f.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检测工作,及时了解基本农田的动态变化趋势。
4、国家建立的耕地保护制度有:
①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②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③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统筹安排和综合部署,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全国、省、市、县、和乡5个层次。全国、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介于控制性规划和实施性规划之间的过渡性规划。
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⑴主要内容
①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供需状况;
②根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乡(镇)土地资源的特点,确定规划的目标和方向;
③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④确定各类用地指标,划定土地用途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未利用区);
⑤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⑥确定村镇等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范围;
⑦安排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布局;
⑧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区)、生态和环境保护用地;
⑨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⑵编制的工作程序
编制程序包括准备准备工作、调查研究、拟定供选方案、协调和论证、组织规划听政、成果整理等阶段。
⑶审批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也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⑷公告与实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等,在本行政辖区内予以公告。通过公告,让乡(镇)有关部门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知道乡(镇)土地总体规划的内容,以遵守和落实;同时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参与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使土地用途管制落到实处。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⑸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⑹实施的主要措施
①加强和改进乡(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②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农用地转用及其他土地利用项目的规划审查;
③加强和健全乡(镇)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的建设;
⑺土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于整体控制作用,是龙头。其他相关规划在用地上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随意更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布局。
三、建设用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保护耕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国土资源所在建设用地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分批次城(集)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农村宅基地、临时用地、土地储备、国有土地使用地出让转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工作。
一、集体土地征收和征用
1、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和个人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行为。
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强制性。
2、征收土地的“两公告一登记”
“两公告”:包括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公告:我们在征收土地之前,首先要拟制《征收土地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县政府名义将《征收土地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二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经公告后,被征地村组和被征地农民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样也要在被征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一登记:是指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行为。
3、征收土地的程序
⑴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政府下达的用地计划、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申请,确定征收地块;⑵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被拟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人口、土地情况;⑶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拟征地村组进行征地公告,告知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对拟征收土地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组、农户和地上附属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村、组有关人员签字见证调查结果,作为实施征地补偿的依据;⑸在征收土地依法批准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听证;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⑺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地村组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征地补偿与安置
(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A、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因地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
B、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C、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上地下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者砍伐费等。
D、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最高按一季的作物产量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
5、征地补偿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农民的安置主要包括货币安置、保障安置、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方式。
6、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⑴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⑵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
⑶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⑷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⑸征地补偿费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
1.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指农民的住房、辅助用房(厨房、禽畜舍、厕所等)、沼气池(或太阳灶)和小庭院(或天井)用地,以及房前房后少量的绿化用地。宅基地不包括农民生产晒场用地。
农村居民主要包括:农村村民、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城镇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
2.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及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统一规划建设的新村、居民占点,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居住拥挤的农户;一些确实需要分家、分居而又无宅基地的农户;回乡落户定居而又无宅基地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及其家人、华侨、侨眷等。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要建新的住宅可在原住宅上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是),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等方式处理,也可以维持原状,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用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进行调剂的,经过批准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作房地产的行为。
3.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房,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城乡规划选址规划许可后,再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宅基地用地的审查程序的内容
4.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审查
⑴农村宅基地申请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⑵是否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或建设用地拆迁,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②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③ 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
④经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又无住房的。
⑶申请面积是否符合宅基地规定面积标准。
4.2、宅基地选址的审查
⑴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⑵审查是否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另外,在用地选址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注意:一是不能切坡建房,以防山体滑坡,造成地质灾害;二是不能在高压走廊危险范围内建房,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4.3、不予受理的情况“八不准”
1、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小康农宅不准登记;2、未经处理的违法宅基用地不准登记;3、买卖的宅基地不准登记;4、行政村出租的用地不准登记;5、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的不准登记;6、已颁发土地证的旧宅基不准登记;7、一户多宅的只准登记一处合法的;8、国有土地。
5、县政府对农宅管理的政策:
镇政办发(2006)47号《镇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八条 新建住宅必须进规划区;在规划区内的现有住宅要逐步改造,符合现行农宅面积标准,超出标准的土地要划拨给新的住户;不在规划区内的住宅要限制翻修改造,逐步搬入规划区。
第十条 沿公路两侧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必须符合《公路管理法》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规定:从公路两侧边沟外沿起,国道20米以外,省道15米以外,县乡道路10米以外。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凡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依法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乡(镇)对土地违法案件不能及时发现、制止、报请处理的;
(二)乡(镇)当年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数占总农户数1‰以上的;
(三)乡(镇)发生毁坏基本农田1亩以上,荒芜3亩以上的;
(四)对非法占地行为包庇纵容、推卸责任的;
(五)行政村当年发生土地违法案件1起以上,未及时发现、上报处理的。
县委、县政府镇办发(2010)7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公路控制红线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通知》明确:今后全县县道两侧控制区不少于15米,镇阳、郿肖不得少于30米。
矿产资源管理
一、基本国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二、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国家机关及其他法人和组织,包括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组织,都不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当前,一些地区对待矿产资源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错误思想:一些村民认为自己房前屋后,自家责任地、山林地下面的矿产资源属于自己拥有;有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擅自“出卖”矿产资源。
(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制度
(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制度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责任
1、矿产资源保护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管理,依法维护矿业秩序,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发展。
2、维护正常矿业秩序
《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3、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防治
一、定义:什么是地质灾害
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治三项原则
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灾害治理投入大,《条例》明确自然灾害治理各级政府承担,中央政府以及灾害所在地的各级政府,都负有治理的责任。对于人为引发的灾害,不仅是‘谁引发、谁治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群测群防的主要做法是:汛期前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形趋势,确定地质灾害监测点,落实监测点的防灾预案,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同时,县、乡、村层层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状,从县、乡政府的管理责任人一直落实到村(组)和具体监测责任人,从而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格局。
群测群防体系各级组织的职责:
乡级: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乡级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辖区内隐患区的宏观巡查,督促村级监测组开展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汛后核查,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宣传培训,防灾演习。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有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年度工作总结。
村级:参与本村地域内隐患区的宏观巡查,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日常监测,并做好记录、上报。一旦发现危险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自救、互救工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完成辖区内群测群防年度工作总结。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基础知识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一是对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乡镇国土资源中心所的职责是协助县局对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主要手段是:1、建立和完善执法监察信息网络;2、巡回检查(一旦发现立即制止);3、跟踪检查(三到场)。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一)土地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非法转让土地类(主要有4种)
(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的罚金。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规定)。
2、 非法占地类(主要有8种)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法律责任: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法律责任: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非法开垦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7)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规定: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规避用地审批,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破坏耕地类(主要有4种)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批地类(主要有3种)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法律责任: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法律责任: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5、土地违法行为其他类型
(1)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法律责任: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农业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3)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
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矿产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无证采矿行为: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⑤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⑥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等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无证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无证开采,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行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010年11月24日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实施方案下发了《甘肃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通知》甘国土资发(2010)11号文件,普遍提高了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
三、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2006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土资源部行使国家土地督察职权,代表国务院对各省(区、市)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负责。
国土资源部向全国派驻了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分别是:国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阳局、上海局、南京局、济南局、广州局、武汉局、成都局、西安局。
派驻地区的国家督察局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对发现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由国家土地总督察按照有关规定通报监察部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卫片是卫星遥感监测影像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就可以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
2009年度,首次覆盖全国。
卫片执法检查实行问责制,处理原则是“既要处理事,也要处理人”。
工作流程是:卫片图斑下发核实后,市、县两级上报数据,由部、省两级督查处理情况,选取重大的案件进行挂牌督办,由部级约谈土地违法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因此,卫片执法检查已成为今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五、附讲
2008年6月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
15号令严查的重点是公务员违法违纪问题,同时对政府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加大了惩处的力度,突出强调了地方政府土地管理的责任,并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即使自身没有直接违法,但如果疏于监管,无论有意无意,都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2009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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