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内部审计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六章审计汇报制度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八章审计考评和问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以下简称“本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益,促进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导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章程等相关制度,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行实施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相对独立和垂直管理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接收监事会指导,接收审计委员会检验、监督和评价。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一个独立、客观监督、评价和
2、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经过利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检验评价并改善全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效果,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实现。第四条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和其它依据相关制度应该接收审计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依据本章程接收审计监督。对本行控股机构,受其董事会、监事会邀请,推行相关企业治理程序后,可依据本章程进行审计。第五条审计机构根据本章程要求职权和程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和本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评价,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六条本行内部审计工作服务于董事会,其工作目标是:(一)促进国家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
3、度落实实施;(二)在全行风险管理框架内,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提议,促进风险控制在可接收水平;(三)促进全行各项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不停改善,增加本行价值。第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该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标准,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九条本行审计机构由总行审计局和若干审计分局组成。审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和汇报全行审计工作,审计分局是审计局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局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十
4、条依据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审计局局长聘用,并对审计局局长进行考评。审计人员编制根据监管要求配置,由董事会决定。第十一条审计人员薪酬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不低于其它部门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审计委员会可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提出薪酬调整提议。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构建职业化、教授型内部审计队伍,配置合适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计划,激励内部审计和经营管理层人员交流。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该含有履职所必需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通常应含有下列基础条件:(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含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二)熟悉相
5、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了解本行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标准,掌握相关审计知识;(三)含有履职所必需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定、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示等能力;(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统计。第十四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任务中得悉被审计单位内部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审计机构推行职责所必需经费,列入总行本部预算。审计经费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支出,由审计机构依据授权进行管理;超出授权,按要求程序报批。第三章审计职责第十六条董事会关键负责同意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久审计计划和年度
6、审计计划等,为内部审计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必需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监督。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依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久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同意经过。第十八条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久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内部管理,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整体质量负责。第十九条审计分局在审计局领导下,负责指定范围内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项目质量负责,可依据总行相关要求制订本管辖范围内审计实施细则,报审计局立案
7、。第二十条审计机构依据本章程和相关要求,以风险为导向,对本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和评价。关键审计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情况;(二)实施本行各项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及经营方针、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发展目标等情况;(三)内部控制体系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四)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完整性、组织功效健全性和组织效率能动性;(五)经营管理合规性、合规部门履职情况和各管理部门管理效果和效率;(六)风险管理情况及实施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适用性和有效性;(七)各项会计统计、财务汇报和其它管理信息真实性、正确性和可靠性;(八)各项资产管理、运行、
8、处理情况和效果;(九)信息系统计划设计、风险管理、开发运行和管理维护情况;(十)总行本部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一级分行(含境外机构,下同)责任人和拟提拔为总行本部部门、一级分行责任人责任和离任审计;(十一)内外部监管检验和审计监督发觉问题整改情况;(十二)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其它审计事项。第二十一条除本章程要求审计事项外,审计机构对其它规章制度中要求应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事项(事先需征求审计机构意见),依据相关制度要求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可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中特定事项,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题审计调查,并根据要求程序立即汇报审计调查结果。第二十三条审计机构应该按要求程序向
9、被审计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并督促其整改。被审计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立即汇报整改情况,并负担未对审计发觉问题采取改善方法所产生责任和风险。第二十四条审计局负责协调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含国家审计署)和外部审计机构对本行开展审计检验工作;帮助董事会就聘用、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等事宜开展工作,并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价。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五条审计机构有权参与或列席被审计单位和审计职责推行相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该立即提供相关会议信息,审计机构可依据需要选择参与。第二十六条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根据要求报送各项业务数据、经营资料、工作文件,和利用
10、电子计算机存放、处理电子数据和必需计算机技术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被审计单位责任人对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检验被审计单位各类资料、文件、会议统计和电子信息数据等,现场查验被审计单位贵金属、有价证券、实物资产、现金、关键空白凭证等关键实物,观察相关设施、操作步骤和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二十八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实材料。相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如实向审计机构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证实。第二十九条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给予阻止;对被审计单位
11、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业务资料,有权给予临时封存;必需时可提议临时停止相关人员工作。第三十条审计机构依据审计发觉问题,对被审计单位关键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提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应该立即汇报审计机构。第三十一条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单位所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相关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和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点,有权提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纠正;相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审计机构应提请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处理。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相关部门通报或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该遵守相关保密工作要求。第三十三条审计机构对被审
12、计单位拒绝接收或不配合审计检验、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有权向董事会汇报,并督促高级管理层给予阻止并做出处理;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构依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按程序立项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该配合审计机构工作,并提供必需工作条件。审计机构应提升工作效率。第三十五条审计组依据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样本,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审计人员经过选择合适审计方法对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测试,现场查验相关文件和资料,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13、等方法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统计和审计工作底稿。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该立即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审计汇报。审计组汇报在报送审计机构前,应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第三十七条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审计汇报后,应根据要求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汇报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审计汇报,并按要求程序上报。第三十八条审计机构依据审定审计汇报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醒等审计结果文本,立即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据此进行整改和处理,整改和处理结果立即汇报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该连续关注和评
14、价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第三十九条审计机构应立即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定,并对审计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审计组应该依据审计档案要求,将和审计事项相关资料和存放介质进行整理和归档。第六章审计汇报制度第四十条本行审计工作实施双线汇报制度,第一汇报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汇报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四十一条本行审计工作责任人代表审计机构每三个月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立即汇报,并报送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四十二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责任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十二个月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汇报,通报上十二个月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5、、审计发觉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第四十三条审计分局每三个月向审计局汇报包含审计履职、工作开展、审计发觉及审计整改等内容工作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汇报。第四十四条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根据要求程序立即提交包含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和审计提议等内容项目审计汇报。第四十五条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局按监管部门要求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审计工作汇报及其要求报送其它情况。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第四十六条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全方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方法,规范审计工作各个步骤,建立审计质量日常监督、定时评价和外部评价机制,连续监督审计工作效果,提升审计质量。第四十七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该独立于其所审计监
16、督、检验和评价各项经营活动,不负担设计和操作业务系统、推行经营职能、编制财务报表、提议或同意业务事项等职责。第四十八条审计机构应该在风险评定基础上制订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和关键,确保对经营机构审计频率和程度和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情况和管理水平相一致。第四十九条审计机构应该和本行其它负有检验监督职责部门,和本行聘用外部审计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相关信息共享。第五十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严格根据要求审计程序和方法办理审计事项,定时进行自我评定,评价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并采取合适改善方法。第五十一条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加强审计技术方法研究,采取优异审计技术和方法,推进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在
17、审计工作中利用,降低审计成本,提升审计效率。第五十二条审计机构实施岗位任职资格和连续教育制度,激励审计人员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确保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第五十三条经董事会同意,审计机构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用含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外部审计机构帮助工作,参与项目审计。但事先应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定。第五十四条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回避制度。在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任务时,和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实施回避,确保审计客观性。第五十五条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机构开展审计项目时应根据要求程序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汇报等关键步骤进行复核,确保审计结论正确可靠。第五十六
18、条审计机构应该建立审计复议制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存在异议,可按要求程序申请复议,审计机构应该立即复议并回复结果。被审计单位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由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机构上级机构进行复议。审计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实施。第八章审计考评和问责第五十七条审计机构应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尽职履责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和评价,并给予合适奖惩,明确审计问责制。第五十八条审计机构对认真推行审计职责,勇于坚持标准,审计发觉重大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该给表彰和奖励。第五十九条审计机构对未按要求推行审计职责,含有以下情节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该追究责任。(一)未实施
19、审计方案、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造成重大问题未能被发觉;(二)对审计发觉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如实反应;(三)审计结论和事实严重不符;(四)未按要求实施审计保密制度;(五)未按要求推行审计汇报制度;(六)其它有损本行利益或声誉行为。第六十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所知悉被审计单位秘密造成损失,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给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充足证据表明审计人员根据本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实施了审计程序,认真推行了审计职责,并立即汇报了审计发觉,在被审计单位相关问题暴露时,应免去审计人员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定时评价本章程实施情况,评价结果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20、会审议后报董事会。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董事会同意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布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工作要求同时废止。相关制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内部审计章程说明为深入规范和完善新形势下全行审计工作,适应审计体制改革后,审计工作新理念、新定位和新作用需要,充足发挥审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过程中主动作用,促进全行健康发展,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内部审计章程(下称审计章程)。现将相关情况说明以下:一、审计章程制订背景审计体制改革以后,全行审计工作理念、定位和作用发生了很大改变。和此相适应,审计工作制度也必需做出对应调整,才能适应审计工作新理念、新定位和新作用需要
21、。内部审计章程是股份企业关键企业治理文件之一,含有广泛约束力,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活动依据,它代表了董事会对审计监督授权。这种授权和企业决议、管理及监控系统有效运作关系亲密。所以,审计章程制订既要考虑到它权威性,更关键应考虑权力制衡问题。在起草审计章程过程中,关键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章程相关要求,参考了中国审计法、审计署相关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和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导,同时也借鉴了中国同业审计章程经验做法。二、制订目标和依据(一)适应审计体制改革需要。伴随我行财务重组和股份企业成立,内部审计作为企业治理必需组成部分,必需做出合适调整,才能适应企业治理需要。而且,审计体制改革完善,
22、使我行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和理念作用等全部发生了重大改变。为表现这些重大改变,真正发挥改革后审计监督新作用,必需对审计工作“根本大法”做出调整和规范。所以,审计局在原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工作要求基础上,制订了审计章程,深入对审计工作宗旨、地位和职责、职权等进行确定。(二)规范审计工作发展需要。以来,总行对各部门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审计局在制度清理中,结合企业治理和审计体制改革要求,对全行审计工作制度体系进行了统一计划,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是审计章程,作为全部审计制度总纲;第二层是管理措施,包含审计业务管理措施、审计项目管理措施和审计分局管理措施;第三层是保障审计工作质量审计手册、审计规范和实
23、施细则。该制度框架体系已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并列入审计工作“3510”发展计划。三、框架结构和关键内容审计章程共9章64条。第一章总则。关键明确了章程制订目标和依据、适用范围、审计定义和审计目标等内容。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明确了本行内部审计机构组成、审计工作责任人任免、审计人员编制和审计人员薪酬等基础要求,提出了审计经费预算列入总行本部预算内容。第三章审计职责。审计工作职责是审计章程关键内容。本章关键明确了审计工作相关各方(包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关系和职责,合理界定了审计局和审计分局职责分工,提出了审计监督12个关键审计事项。第四章审计权限。审计权限是审计职责推行必需条件。本章关键明
24、确了审计知情权、检验权、取证权、临时处理权、提议权和公告权等。第五章审计程序。审计程序是规范审计工作基础要求。本章关键根据审计工作开展多个关键阶段对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基础要求。第六章审计汇报制度。关键明确了审计工作实施双线汇报制。第一汇报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汇报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第七章审计质量控制。关键提出了全方面质量控制体系和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并对保障审计质量独立性要求、风险评定、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审计回避和审计复核和审计复议等进行了要求。第八章审计考评和问责。关键明确了审计考评和问责具体要求,关键对审计考评、问责和免责等具体事项进行了明确。第九
25、章附则。明确了对审计章程定时评定要求,同时对章程审批权、修订解释权、实施日期和相关要求设废等进行了要求。四、多个关键事项说明(一)相关内部审计定义。依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导相关内部审计定义,结合我行审计体制改革后审计新理念、新地位和新作用,本章程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农业银行内部一个独立、客观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风险为导向,经过利用系统化、规范化方法,检验评价并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实现。该定义包含三项关键内容:一是独立性要求,提出了审计是一个独立、客观监督和评价活动,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二是代表董事会,站在董事
26、会角度,以风险为导向,俯视和审阅全行经营管理全过程,包含对各级行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审计评价,并促进其改善;三是审计工作宗旨是促进全行稳健发展和董事会战略目标实现,增加价值。(二)相关审计目标。审计工作目标应在内部审计定义中进行全方面表述,但为突出和强调,本章程将审计工作目标单设一条,并分三层来描述:第一层是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本行各项制度落实实施,这是审计最基础目标;第二层是对本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企业治理提出意见和提议,促进风险控制在可接收水平,这是审计关键目标;第三层是促进本行经营管理、经营绩效和业务运行不停改善,增加价值,这是审计最终目标,也是审计宗旨。(三)相关
27、汇报路线。依据企业治理要求,我行审计工作实施双线汇报制。即第一汇报路线是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第二汇报路线是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章程专门用审计汇报一章来明确审计汇报路线:一是审计工作责任人代表审计机构每三个月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工作情况,重大审计事项立即汇报;二是立即向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发觉问题。另外,为了充足表现改革后审计职能定位改变,章程明确了“经董事会授权,审计工作责任人代表审计机构每十二个月向全行工作会议提交审计工作汇报,通报上十二个月度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发觉问题及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这是审计新职能作用关键表现。(四)相关审计人员。根据银监会银行业
28、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导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标准上应该根据职员总人数1%配置。结合我行实际,审计职能定位是代表董事会对全行经营管理进行审计,愈加突出风险、绩效和管理。为此,本章程在审计机构和人员中提出“本行审计人员编制根据监管要求配置,由董事会决定。”同时,我们对审计人员基础素质提出了明确要求,共包含四个方面:(1)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且含有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资质之一;(2)熟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掌握相关审计知识;(3)含有履职所必需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定、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示等能力;(4)遵守诚信、客观、公正
29、、廉洁、保密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职业审慎性,且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统计。”(五)相关审计关系和职责。为突出和强化审计工作职责和相关各方关系,本章程专门用一章对审计工作相关各方关系和职责进行了明确。即董事会关键负责同意本行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久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需保障,并对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督。审计委员会依据董事会授权,负责组织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久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并提交董事会同意经过。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章程、审计组织体系、中长久审计计划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本行审计机构内部管理,实
30、施审计质量控制,加强审计风险管理,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整体质量负责。审计分局负责指定范围内审计工作,对其所实施审计工作有效性和审计质量负责。另外,从审计事项角度对审计职责进行明确,提出了审计机构应以风险为导向,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等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并根据经营管理、经营行为和经营绩效三大类,具体列示了12个关键审计事项。同时对审计局还负责国家监管部门(包含国家审计署)业务联络和协调检验,帮助董事会就外部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或改聘等事务性工作进行了明确。(六)相关审计权限。为确保审计职责有效推行,本章程对审计权
31、限进行了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审计知情权、检验权、取证权、临时处理权、公告权和提议权等具体要求。其中:临时处理权是指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时,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有权给予阻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业务资料,有权给予临时封存;必需时可提议临时停止相关人员工作。审计公告权是指审计机构有权向管理层相关部门通报或在本行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当然,审计机构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应该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审计提议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有权对被审计单位关键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理提议,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应该立即汇报审计机构。第二层是对被审计单位所
32、实施上级主管部门(仅限本行内部)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和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或存在重大缺点,有权提议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纠正;相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应该提请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处理。需要强调是,本章程未对审计处罚权进行明确。根据企业治理要求,改革后审计职能定位已经发生转换,代表董事会对全行经营管理、行为和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愈加关注风险,不再以查错纠弊为主,对职员或单位实施经济处罚是经营管理一个关键手段,不应再由审计部门负担。所以,本章程未对审计处罚权进行明确。(七)相关审计程序。为规范审计行为,本章程关键根据审前准备、审计取证、审计汇报、审计处理和质量评定等五个阶段对审计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
33、需要说明是:在审计汇报阶段明确了两个层面汇报,提出建立审计汇报审议制度。第一个层面是审计组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立即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组审计汇报。审计汇报报送审计机构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第二层面是审计机构收到审计组审计汇报后,应根据要求程序对审计组汇报进行审议,即建立审计汇报审议制度。审计机构在对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构审计汇报。在审计处理阶段明确了审计机构应依据审计汇报和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审计意见书、审计提醒等审计结果文本,立即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被审计单位据此进行整改。在此基础上,审计机构应该连续关注和评价被审计单
34、位整改情况,并适时开展后续审计,确保审计结果得到充足利用。在审计质量评定阶段明确了在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基础上,审计机构应对审计项目质量进行评定,并对审计人员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做出评价。这是建立全方面质量控制体系基础要求。(八)相关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控制是章程中关键设置章节,是以前审计制度中没有明确。章程关键从两个方面对审计质量控制进行了相关要求。一是从全过程质量控制角度,要求建立全方面质量控制体系,包含从审计程序各个步骤给予明确,这部分内容在章程中只提出了概括性要求,未来依据章程再专门制订全方面质量控制措施。二是从审计质量确保方法角度,对保障审计质量独立性要求、风险评定、审计技术方法研究、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和审计回避等进行了明确。其中每一个具体步骤,可再制订具体规范进行明确。(九)相关审计考评和问责。为加强审计激励约束机制建设,章程中专门用一章从四个方面对审计考评和问责进行了明确。一是总括性要求,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尽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评和评价,并给予合适奖惩。二是从正面激励角度,提出对认真推行职责、坚持标准,审计发觉案件或重大风险隐患、挽回经济损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给表彰和奖励。三是从审计责任追究角度,明确了必需追究审计责任五种情形。四是对审计免责具体情形和要求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