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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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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连续发展,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第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高坝或监测系统复杂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题设计、专题审查;在工程完工验收时,进行专题检验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专题检验验收汇报应该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立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项目法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完工时进行安全判定,并将水电站大坝相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判定汇报、工程完工验收汇报和相关专题汇报,报送大坝中心立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加强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置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必需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关键责任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推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观察、检验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资料和其它相关安全技术资料搜集、分析、整理和保留,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和对应数据库; (五)根据相关要求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时检验、特种检验、大坝安全注册相关工作; (六)定时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验、率定,确保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安全情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汇报、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业绩考评。 第八条水电站水库调度,必需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足发挥设计要求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根据同意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标准,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同意。水库在汛期应该严格根据同意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利用,必需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第九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根据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十二个月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方面具体检验,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和交通运输设施准备工作。 每十二个月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巡视检验,做好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相关设施能够根据防洪调度标准和设计要求安全运行。 每十二个月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验,发觉险情立即汇报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它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验,增加观察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改造时,对扩建或改建建筑物设计(包含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该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该进行设计审查。对于包含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施工项目,应该根据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题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该进行完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组织专题设计、专题审查,并在工程完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题检验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估计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同意,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立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立即汇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根据险情估计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理。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汇报。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该立即组织修复工作,立即恢复生产。对排除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该申请大坝中心检验。经大坝中心检验,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 安全检验和评级 第十六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检验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时检验和特种检验。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常常性巡视检验,对巡视检验中发觉安全问题,应该立即处理;不能处理,应该立即汇报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巡视检验及处理情况应该以文字、图表方法记载保留。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在每十二个月汛前、汛后或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具体检验,提出水电站大坝安整年度详查汇报,报大坝中心立案。 年度详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验、维护统计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和水电站大坝安全相关设施进行全方面检验或专题检验。 第十九条定时检验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能够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时检验。定时检验通常每五年进行一次,检验时间通常不超出十二个月。 新建工程第一次定时检验,在工程完工安全判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该结合定时检验进行全方面复核判定;对有潜在危险关键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该依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立即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时检验,应该组成教授组。教授组依据水电站大坝具体情况,确定专题检验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专题检验,并向大坝中心提交相关专题检验情况专题汇报。大坝中心对专题汇报进行审查,并依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结构性态和安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时检验汇报,形成定时检验审查意见报电监会立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时检验,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教授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教授组组成,审查教授组确定专题检验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与定时检验。教授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时检验汇报。大坝中心审查教授组提出定时检验汇报,必需时对相关专题汇报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时检验审查意见报电监会立案。 第二十条特种检验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发觉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验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该立即组织教授组确定检验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题检验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含有对应资质单位进行专题检验,并向大坝中心提交相关专题检验情况专题汇报。大坝中心综合检验情况,提出特种检验汇报。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依据特种检验汇报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建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验制度,开展安全检验工作,检验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安全可靠性,立即发觉异常情况或存在隐患、缺点,提出补救方法和改善意见,立即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大坝中心应该定时将水电站大坝定时检验和特种检验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时检验和特种检验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该含有对应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时公布符合条件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即使存在局部缺点但不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基础稳定。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组成对水电站大坝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组成威胁。 含有下列情形之一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显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觉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严重塌方或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该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该改变运行方法或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大坝中心应该报电监会立案。 第四章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实施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完工安全判定十二个月内,或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时检验六个月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要求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七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含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汇报、工程完工安全判定汇报;已运行水电站大坝含有定时检验汇报和经电监会立案定时检验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依据水电站大坝安全情况及管理水平,根据下列要求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符合安全注册条件正常坝,依据管理实绩考评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乙级登记证; (二)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评要求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水电站大坝定时检验被评定为险坝,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大坝应该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管理实绩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含: (一)落实实施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施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使用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使用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使用期内,假如情况发生改变,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立即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该在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大坝中心每十二个月年初应该将上十二个月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该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该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职责是: (一)监督检验水电站运行单位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监督检验水电站大坝安全情况,发觉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与水电站建设工程完工验收; (四)督促检验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和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职责。 第三十三条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关键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验;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立即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定时检验和特种检验,提出定时检验审查意见和特种检验汇报,报电监会立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与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设计审查及完工验收,参与水电站大坝隶属设施更新改造设计审查及完工验收,参与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完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罚 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项目法人违反本要求,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相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判定汇报、工程完工验收汇报、相关专题汇报和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专题检验验收汇报,由电监会责令更正,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电监会责令更正,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要求推行防汛工作职责; (二)未根据要求对水电站扩建或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题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 (三)未根据要求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估计和应急处理预案; (四)未立即汇报水电站大坝险情或提供虚假汇报; (五)未根据要求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相关专题检验; (六)未根据要求开展定时检验相关工作; (七)未根据要求申请特种检验; (八)未根据要求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九)发觉险情未采取方法。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电监会责令更正,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根据要求办理立案; (二)未根据要求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估计和应急处理预案; (三)未根据要求组织定时检验、特种检验和其它专题检验; (四)未根据要求向电监会汇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五)未根据要求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 (六)未根据要求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七)未根据要求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验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处3万元以下罚款,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验;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要求下列用语含义: (一) 水电站大坝,包含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全部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挡水结构和这些建筑物和结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隶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水电站大坝产权全部者或其授权、委托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控股股东所代表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电力系统投入运行小型水电站大坝,参考本要求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要求公布前相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和本要求相抵触,以本要求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要求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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