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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瘟防治关键技术标准规范.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714548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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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猪瘟防治技术规范 猪瘟(Classical swine fever,CSF)是由黄病毒科瘟病毒属猪瘟病毒引起一种高度接触性、出血性和致死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要报告动物疫病,国内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及时、有效地防止、控制和扑灭猪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合用范畴 本规范规定了猪瘟诊断、疫情报告、疫情处置、疫情监测、防止办法、控制和消灭原则等。 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猪(含驯养野猪)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防疫活动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根据本病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可作出初步诊断,确诊需做病原分离与鉴定。 2.1 流行特点 猪是本病唯一自然宿主,发病猪和带毒猪是本病传染源,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猪均易感。一年四季均可发生。感染猪在发病前即能通过度泌物和排泄物排毒,并持续整个病程。与感染猪直接接触是本病传播重要方式,病毒也可通过精液、胚胎、猪肉和泔水等传播,人、其他动物如鼠类和昆虫、器具等均可成为重要传播媒介。感染和带毒母猪在怀孕期可通过胎盘将病毒传播给胎儿,导致新生仔猪发病或产生免疫耐受。 2.2 临床症状 2.2.1 本规范规定本病潜伏期为3-10天,隐性感染可长期带毒。 依照临床症状可将本病分为急性、亚急性、慢性和隐性感染四种类型。 2.2.2 典型症状 2.2.2.1 发病急、死亡率高; 2.2.2.2 体温普通升至41℃以上、厌食、畏寒; 2.2.2.3 先便秘后腹泻,或便秘和腹泻交替浮现; 2.2.2.4 腹部皮下、鼻镜、耳尖、四肢内侧均可浮现紫色出血斑点,指压不褪色,眼结膜和口腔黏膜可见出血点。 2.3 病理变化 2.3.1 淋巴结水肿、出血,呈现大理石样变; 2.3.2 肾脏呈土黄色,表面可见针尖状出血点; 2.3.3 全身浆膜、黏膜和心脏、膀胱、胆囊、扁桃体均可见出血点和出血斑,脾脏边沿浮现梗死灶; 2.3.4 脾不肿大,边沿有暗紫色突出表面出血性梗死; 2.3.5 慢性猪瘟在回肠末端、盲肠和结肠常用“钮扣状”溃疡。 2.4 实验室诊断 实验室病原学诊断必要在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 2.4.1 病原分离与鉴定 2.4.1.1 病原分离、鉴定可用细胞培养法(见附件1); 2.4.1.2 病原鉴定也可采用猪瘟荧光抗体染色法,细胞浆浮现特异性荧光(见附件2); 2.4.1.3 兔体交互免疫实验(附件3); 2.4.1.4 猪瘟病毒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映(RT-PCR):重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见附件4)。 2.4.1.5 猪瘟抗原双抗体夹心ELISA检测法:重要用于临床诊断与病原监测(见附件5)。 2.4.2 血清学检测 2.4.2.1 猪瘟病毒抗体阻断ELISA检测法(见附件6); 2.4.2.2 猪瘟荧光抗体病毒中和实验(见附件7): 2.4.2.3 猪瘟中和实验办法(见附件8)。 2.5 成果鉴定 2.5.1 疑似猪瘟 符合猪瘟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 2.5.2 确诊 非免疫猪符合成果鉴定2.5.1,且符合血清学诊断2.4.2.1、2.4.2.2、2.4.2.3之一,或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 免疫猪符合成果2.5.1,且符合病原学诊断2.4.1.1、2.4.1.2、2.4.1.3、2.4.1.4、2.4.1.5之一。 3 疫情报告 3.1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本病或疑似本病猪,都应当及时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2 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按国家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关于规定执行。 4 疫情解决 依照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结合血清学检测做出临床诊断成果可作为疫情解决根据。 4.1 本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可疑猪瘟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诊断,依照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等初步诊断为疑似猪瘟时,应及时对病猪及同群猪采用隔离、消毒、限制移动等暂时性办法。同步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必要时将样品送国家猪瘟参照实验室确诊。 4.2 确诊为猪瘟后,本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用相应办法;同步,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确诊成果,确认猪瘟疫情。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为病猪和带毒猪所在地点。普通指病猪或带毒猪所在猪场、屠宰厂或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疫点边沿外延3公里范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本地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等因素。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畴内区域。 4.2.2 封锁 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建议,关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做出决定。 4.2.3 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用办法 疫点:扑杀所有病猪和带毒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解决;对排泄物、被污染或也许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均需进行无害化解决;对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品、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9);限制人员出入,禁止车辆进出,禁止猪只及其产品及也许污染物品运出。 疫区:对疫区进行封锁,在疫区周边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暂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对易感猪只实行紧急强制免疫,保证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停止疫区内猪及其产品交易活动,禁止易感猪只及其产品运出;对猪只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原则进行无害化解决;对被污染物品、交通工具、用品、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受威胁区:对易感猪只(未免或免疫未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实行紧急强制免疫,保证达到免疫保护水平;对猪只实行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 4.2.4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猪群必要进行临床检查和病原学监测。 4.2.5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依照流行病学调查成果,分析疫源及其也许扩散、流行状况。对也许存在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猪只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涉及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及时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及时按照GB16548规定进行无害化解决。 4.2.6 封锁令解除 疫点内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按规定进行解决,疫区内没有新病例发生,彻底消毒10天后,经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本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封锁令发布机关解除封锁。 4.2.7 疫情解决记录 对解决疫情全过程必要做好详细记录(涉及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归档。 5 防止与控制 以免疫为主,采用“扑杀和免疫相结合”综合性防治办法。 5.1 饲养管理与环境控制 饲养、生产、经营等场合必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规定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猪调运检疫管理。 5.2 消毒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严格卫生(消毒)管理制度,做好杀虫、灭鼠工作(见附件9)。 5.3 免疫和净化 5.3.1 免疫 国家对猪瘟实行全面免疫政策。 防止免疫按农业部制定免疫方案规定免疫程序进行。 所用疫苗必要是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猪瘟疫苗。 5.3.2 净化 对种猪场和规模养殖场种猪定期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对检测阳性猪及时进行扑杀和无害化解决,以逐渐净化猪瘟。 5.4 监测和预警 5.4.1 监测办法 非免疫区域:以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为主,结合病原鉴定。 免疫区域:以病原监测为主,结合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监测。 5.4.2 监测范畴、数量和时间 对于各类种猪场每年要逐头监测两次;商品猪场每年监测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0.1%,最低不少于20头;散养猪不定期抽查。或按照农业部年度监测筹划执行。 5.4.3 监测报告 监测成果要及时汇总,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疫病防止控制中心。 5.4.4 预警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监测成果及有关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做好预警预报。 5.5 消毒 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运送工具等要建立并实行严格消毒制度。 5.6 检疫 5.6.1 产地检疫 生猪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养殖场/户必要向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必要及时派员到场/户实行检疫。检疫合格后,出具合格证明;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出具消毒证明,对检疫不合格按照关于规定解决。 5.6.2 屠宰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对生猪进行验证查物,合格后方可入厂/场屠宰。检疫合格并加盖(封)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厂/场,不合格按关于规定解决。 5.6.3 种猪异地调运检疫 跨省调运种猪时,应先到调入地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调出地进行检疫,检疫合格方可调运。到达后须隔离饲养10天以上,由本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 控制和消灭原则 6.1 免疫无猪瘟区 6.1.1 该区域一方面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1.2 有定期、迅速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1.3 该区域在过去3年内未发生过猪瘟。 6.1.4 该区域和缓冲带实行强制免疫,免疫密度100%,所用疫苗必要符合国家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6.1.5 该区域和缓冲带须具备运营有效监测体系,过去2年内实行疫病和免疫效果监测,未检出病原,免疫效果的确。 6.1.6 所有报告,免疫、监测记录等关于材料详实、精确、齐全。 若免疫无猪瘟区内发生猪瘟时,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12个月,经实行有效疫情监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免疫无猪瘟区。 6.2 非免疫无猪瘟区 6.2.1 该区域一方面要达到国家无规定疫病区基本条件。 6.2.2 有定期、迅速动物疫情报告记录。 6.2.3 在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过猪瘟,并且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进行过免疫接种;此外,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免疫接种过猪。 6.2.4 在该区具备有效监测体系和监测区,过去2年内实行疫病监测,未检出病原。 6.2.5 所有报告、监测记录等关于材料详实、精确、齐全。 若非免疫无猪瘟区发生猪瘟后,在采用扑杀办法及血清学监测状况下,最后一例病猪扑杀后6个月;或在采用扑杀办法、血清学监测及紧急免疫状况下,最后一例免疫猪被屠宰后6个月,经实行有效疫情监测和血清学检测确认后,方可重新申请非免疫无猪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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