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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提升民用建筑使用功效,确保室内有良好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关键用房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也适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标准适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通常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标准适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其它医院可采取综合医院对应房间标准。
第1.0.3条 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含义以下: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特殊标准
(依据特殊要求确定)
较高标准
通常标准
最低限
第1.0.4条 本规范许可噪声级基础参量,应采取A〔计权〕声级。各类建筑许可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标准值,且噪声特征为稳态噪声。对不一样噪声特征(包含峰值原因、频率特征、连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要求,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许可噪声级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建筑,比如有空调宾馆客房,许可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噪声值。
第1.0.5条 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相关隔声标准评价量,应实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总平面防噪设计
第2.0.1条 在城市计划中,从功效区划分、交通道路网分布、绿化和隔离带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 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围式声屏障。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建筑物,如商业建筑,和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很好防噪能力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旅馆。
第2.0.3条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建筑隶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需时应作防噪处理。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强噪声源。
第2.0.4条 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噪声源作具体调查和测定,并对建筑物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部署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成室内平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结构上防噪方法。
第2.0.5条 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时,必需采取可靠隔振、隔声方法。
第2.0.6条 对平静要求较高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关键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节 许可噪声级
第3.1.1条 住宅内卧室、书房和起居室许可噪声级,应符合表3.1.1要求。
室内许可噪声级 表 3.1.1
房间名称
许可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 (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3.2.1条 分户墙和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要求。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第3.2.2条 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要求。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3.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许可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
第3.3.1条 住宅楼群中儿童游戏场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 当住宅沿城市干道部署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最少应有一关键卧室背向喧华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方法。为了降低由门窗传入噪声,外墙门窗缝必需严密,必需时应采取密封条。
第3.3.3条 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 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和起居室上层,亦不得将电梯和卧室、起居室相邻部署。当厨房或厕所和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和起居室一侧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发传声物件,应采取隔振方法。
第3.3.5条 垃圾管道不应和卧室、起居室相邻。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部署时,必需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预防结构声传输处理方法。
第3.3.6条 平静要求高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方法。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 对于有吊顶房间,分户墙必需将吊顶内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 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和住宅楼毗连时,必需采取可靠隔声减噪方法。
第3.3.9条 相邻两户间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预防传声方法。
第3.3.10条 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很好结构体系建筑,在常常产生撞击、振动部位,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预防结构声传输方法。
第四章 学校建筑
第一节 许可噪声级
第4.1.1条 学校建筑中多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许可噪声级,应符合表4.1.1要求。
室内许可噪声级 表 4.1.1
房间名称
许可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平静要求房间
≤40
通常教室
≤50
-
无特殊平静要求房间
≤55
注:①特殊平静要求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通常教室指一般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平静要求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试验室,老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尤其轻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许可噪声级应降低5dB。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4.2.1条 不一样房间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要求。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平静要求房间和
通常教室间隔墙和楼板
≥50
-
通常教室和多种产生噪声
活动室间隔墙和楼板
≥45
通常教室和教室之间隔墙和楼板
≥40
注:产生噪声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和有产生噪声和振动机械设备房间。
第4.2.2条 不一样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要求。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4.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有特殊平静要求房间和通常教室之间
≤65
通常教室和产生噪声活动室之间
≤65
通常教室和教室之间
≤75
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许可通常教室和教室之间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和有产生噪声和振动机械设备房间。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4.3.1条 在交通干道旁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部署,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校办工厂和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噪声隔离带。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第4.3.2条 教学楼内如无足够确保减噪方法,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机械设备。
第4.3.3条 教学楼内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大于0.50(中频500~1000Hz)吸声材料或在走廊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大于0.30吸声材料。吸声材料选择,应符合防火要求。
第4.3.4条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要求。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 表 4.3.4
房间名称
房间体积(m3)
500Hz混响时间
(使用情况)(s)
一般教室
200
0.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音乐教室
200
0.9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1.2
4000
1.5
8000
1.8
舞蹈教室
1000
1.2
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许可有0.1s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许可有10%变动幅度。
第4.3.5条 产生噪声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和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部署,并应采取隔声方法。
第五章 医院建筑
第一节 许可噪声级
第5.1.1条 病房、诊疗室室内许可噪声级,应符合表5.1.1要求。
室内许可噪声级 表 5.1.1
房间名称
许可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40
≤45
≤50
门诊室
≤55
≤60
手术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5.2.1条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要求。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5.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和病房之间
≥45
≥40
≥35
病房和产生噪声房间之间
≥50
≥45
手术室和病房之间
≥50
≥45
≥40
手术室和产生噪声房间之间
≥50
≥45
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
注:产生噪声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房间。
第5.2.2条 病房和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2要求。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5.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病房和病房之间 ≤65 ≤75
病房和手术室之间 ≤75
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许可病房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5.3.1条 医院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综合医院总平面部署,应考虑建筑物隔声作用。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部署,但和干道边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病房楼应设在内院。若病房楼靠近交通干道,室内许可噪声不能达成标按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不然应利用临街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方法。
二、综合医院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如必需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隔振隔声方法。
第5.3.2条 穿越病房管道缝隙,必需密封。病房观察窗,宜采取密封窗。
病房楼内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预防结构声传输方法。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方法;顶棚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 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方法;顶棚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 手术室应选择低噪声空调设备,必需时应采取降噪方法。
医疗技术部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方法。
第5.3.5条 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房间。
第5.3.6条 锅炉房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择低噪声产品;必需时,应采取降噪方法。
第六章 旅馆建筑
第一节 许可噪声级
第6.1.1条 旅馆许可噪声级,应符合表6.1.1要求。
室内许可噪声级 表 6.1.1
房间名称 许可噪声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 ≤35 ≤40 ≤45 ≤55
会议室 ≤40 ≤45 ≤50≤50
多用途大厅 ≤40 ≤45 ≤50 -
办公室 ≤45 ≤50 ≤55≤55
餐厅、宴会厅 ≤50 ≤55 ≤60 -
第二节 隔声标准
第6.2.1条 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要求。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 6.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权隔声量(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和客房间隔墙 ≥50 ≥45 ≥40
客房和走廊间隔墙(包含门) ≥40 ≥35 ≥30
客房外墙(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6.2.2条 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要求。
客房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 6.2.2
楼板部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客房层间楼板 ≤55 ≤65 ≤75
客房和多种有振动房间之间楼板 ≤55 ≤65
注:机房在客房上层,而楼板撞击隔声达不到要求时,必需对机械设备采取隔振方法。
当确有困难时,可许可客房和客房间楼板三级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结构上应预留改善可能条件。
第三节 隔声减噪设计
第6.3.1条 旅馆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馆总平面部署,应依据噪声情况进行分区,使产生噪声或振动设施(如鼓风机、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等)远离客房及其它要求平静房间。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车场部署时,应采取防噪方法,如采取密闭窗(用于有空调旅馆);也可利用阳台或外廊进行隔声减噪处理。
第6.3.2条 客房及客房楼隔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间送风和排气管道,必需采取消声处理方法,设置相当于毗邻客房间隔墙隔声量消声装置。
二、旅馆内楼梯、电梯间,高层旅馆加压泵、水箱间及其它产生噪声房间,不应和需要平静客房、会议室、多功效大厅毗邻,更不应设置在这些房间上部。如必需设置于上部时,应采取可靠隔振降噪方法。
三、走廊两侧配置客房时,相对房间门应尽可能错开部署。
条件许可时,宜在走廊内采取吸声处理方法,如地毯或吸声吊顶。其平均吸声系数可为0.30~0.40,走廊过长时应设弹簧门分隔。
四、相邻客房卫生间隔墙,应砌至上层楼板底,不留缝隙。相邻客房隔墙上设备管线、插座等,应采取预防传声方法。
五、客房楼内公共卫生间(厕所、盥洗室),应设有前室。第6.3.3条 中型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应有混响时间设计,其体型应考虑声扩散和避免严重声学缺点。
设有活动隔断会议室、多用途大厅,其活动隔断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应低于35dB。
第6.3.4条 旅馆建筑中餐厅、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需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隔声、隔振方法。
附录一室内许可噪声级和噪声测量值修正和对应评价曲线换算
一、因昼夜时间不一样,室内许可噪声级修正。
本规范中许可噪声级数值是按白天要求制订,如测量时间和此不符,应按附表1.1进行修正。
因时间不一样对许可噪声级修正值附 表 1.1
时间
修正值(A声级,dB)
昼间(06:00~22:00)
夜间(22:00~06:00)
0
-10
注:表中昼夜时间也可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地域习惯、季节改变而划定。
二、因噪声特征不一样,对噪声测量值修正对于多种不一样特征噪声测量值,应进行修正。其修正值应符合附表1.2要求。
因噪声特征不一样对噪声测量值修正值附 表 1.2
噪声特征
修正值
(A声级,dB)
稳态噪声
连续稳定噪声
0
脉冲性稳态噪声(如锤击、铆接声)
+5
含有可听纯音稳态噪声(如狗叫、蜜蜂嗡嗡声)
+5
非稳态噪声
间歇噪声
在半小时内噪声所占时间百分数
100~56
56~18
18~6
<6
0
-5
-10
-15
声级随时间而起伏,改变比较复杂噪声(如交通噪声)
0
注:声级随时间改变较为复杂噪声,其许可噪声级应采取等效〔连续A〕声级。
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应附合附录二要求。
三、噪声级和对应噪声评价曲线换算
在隔声设计中有时对噪声频谱有一定要求,可按下式将测得噪声级换算噪声评价曲线
NR=LA-5(附1.1)
式中NR--噪声评价曲线;
LA--测得噪声级(dB)。
噪声评价曲线,可按附图1.1采取;倍频带声压级数值可按
附表1.3采取。
附录二许可噪声级和隔声测量方法
一、许可噪声级测量方法
1?测量设备应采取符合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和测试方法》中要求2型或性能优于2型声级计。也可使用统计分析仪、统计仪 、录声机等性能相当其它声学测量仪器。
2?测量值为A声级或等效〔连续A〕声级。
3?测量时间应于白天或夜间两不一样时间段内,各选择较不利时间进行测量。
4?测点应设在房间中央,和各反射面(如墙壁)距离应大于1.0m,测点高度应为1.2~1.5m。
5?测量方法和数据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过程中无需开窗房间(如室内有空调)外,测量应在开窗情况下进行。
(2)对于稳态噪声,用声级计或其它测量仪器"慢档"读A声级,观察5~155s,取指针中值。
(3)对于间歇性非稳态噪声,A声级测量同稳度噪声。并统计下0.5h内噪声间歇时间,计算出该噪声所占时间百分比。
(4)对于声级随时间改变较为复杂噪声,应测量等效〔连续A〕声级。可在要求时间T内,每隔3~5s读一A声级,连续读数不应少于 200个。整理时将读得数据由大至小排列填于数据表中。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公式附3.1计算。
式中N--读数个数;
LPAi--测得第i个A声级读数,dB。
当测得A声级数据符合正态分布时,等效〔连续A〕声级可按近似公式附3.2计算
注:等效〔连续A〕声级测量数据整理,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82。
二、隔声测量方法
隔声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测量规范》进行。如有困难时,可采取隔声简易测量方法。
注:隔声简易测量方法可按部标《住宅隔声标准》中,附录B"住宅隔声测量暂行要求"实施。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实施本标准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用词说明以下,方便在实施中区分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么作不可用词:
正面词采取"必需";
反面词采取"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应";
反面词采取"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许可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么作用词:
正面词采取"宜"或"可";
反面词采取"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实施写法为"应按……实施"或"应符合……要求。"非必需按所指定标准、规范或其它要求实施写法为"可参考……"。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参与单位和关键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与单位:同济大学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
天津大学
南京工学院
重庆建筑工程学院
太原工业大学
华南工学院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院
湖北工业建筑设计院
湖北省建筑科学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所
关键起草人:吴大胜、向斌南、张锡英、王季卿、朱茂林、项端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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