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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建筑物防雷设计综合规范.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714412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83.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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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中国国家标准 GB 50057-94 主编部门:中国机械工业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物防雷分类 第三章 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四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五节 其它防雷方法 第四章 防雷装置 第一节 接闪器 第二节 引下线 第三节 接地装置 第五章 接闪器选择和部署 第一节 接闪器选择 附录一 建筑物年估计雷击次数 附录二 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 附录三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和 附录四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保护范围 附录五 名词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 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方法,预防或降低雷击建筑物所发生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优异、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新建建筑物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防雷设计。 第1.0.3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 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和被保护物特点等基础上,具体研究防雷装置形式及其部署。 第1.0.4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实施本规范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防雷分类 第2.0.1条 建筑物应依据其关键性、使用性质、 发生雷电事故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发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含有0 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 三、含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发爆炸,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关键文物保护建筑物。 二、国家级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关键给水水泵房等尤其关键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相关键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发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含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 且电火花不易引发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含有2区或Ⅱ区爆炸危险环境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关键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 九、估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住宅、办公楼等通常性民用建筑物。 注:估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2.0.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关键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关键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物。 三、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住宅、办公楼等通常性民用建筑物。 四、估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通常性工业建筑物。 五、依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影响及产生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原因,确定需要防雷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地域,高度在15m及以上烟囱、 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地域,高度在20m 及以上烟囱、水塔等孤立高耸建筑物。 第三章 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一节 通常要求 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方法。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2.0.3条四、五、 六款所要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方法。 第3.1.2条 装有防雷装置建筑物, 在防雷装置和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3.2.1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物体均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口外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 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半球体。接闪器和雷闪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空间 表3.2.1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久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成爆炸浓度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杆塔、架空避雷线端部和架空避雷网各支柱处应最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和其有联络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距离(图3.2.1), 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i≥0.4(Ri+0.1hx) (3.2.1-1) 当hx≥5Ri时, Sai≥0.1(Ri+hx) (3. 2. 1- 2) 2. 地下部分: Sei≥0.4Ri (3.2.1.3) 式中 Sa1一空气中距离(m); Se1棗地中距离(m): R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Ω); h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高度(m)。 图3.2.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距离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多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3m: 1. 当(h+l/2)<5Ri时, Sa2≥0.2Ri+ 0.03(h+l/2)(3.2.1-4) 2. 当(h+l/2)≥5Ri时, Sa2≥0.05Ri+0.06(h+l/2) (3.2.1-5) 式中 S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空气中距离(m): h一一避雷线(网)支柱高度(m): l棗避雷线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多种突出屋面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0.06(h+l1)] (3.2.1-6) 当(h+l1)≥5Ri时, Sa2≥1/n〔0.1Ri+0.12(h+l1)] (3.2.1-7) 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距离(m): n--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地域,可合适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第3.2.2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围每隔18-24m应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或由预制构件组成钢筋混凝士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取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 100mm时应采取金属线跨接,跨接点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 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和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接地装置之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五款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2.3条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预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取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人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取电缆有困难时,可采取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15m:l≥2√ρ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理于地中长度(m): ρ--埋电缆处土壤电阻率(Ω·m)。 在电缆和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100m内管道,应每幅25m,左右接地一次,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士支架焊接、 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和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相连。 第3.2.4条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它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避雷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小于5m×5m或6m×4m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必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部避雷针应采取避雷带相互连接。 二、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要求。 四、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全部引下线、 建筑物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接地干线环路。 五、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全部进入建筑物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六、防直击雷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 1.当土壤电阻率P小于或等于5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等效圆半径 半径√A/√π大于或等于5m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 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5m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r=5 - √A/√π (3.2.4 - 1) 式中 lr--补加水平接地体长度(m): A棗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mz)。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v=(5-√A/√π)/2 (3.2.4 - 2) 式中lv--补加垂直接地体长度(m)。 2.当土壤电阻率P为500Ω.m至3000Ω.m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面积等效圆半径/会大于或等于m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 对等效圆半径√A/π小于(11ρ-3600/380)m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 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11ρ-3600)/380)-√A/π (3. 2. 4 -3)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 lv={((11ρ-3600)/380)-√A/π}/2 (3. 2. 4 -4) 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贞按地电阻值。 七、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方法: 1.从30m起每隔小于6m沿建筑物四面没水平避雷带并和引下线相连; 2.30m及以上外墙上栏扦、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和防雷装置连接。 八、在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2.5条 当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和建筑物之间净距应大于5m。 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3.3.1条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方法, 宜采取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井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小于10m×10m或12m×8m网格。全部避雷针应采取避雷带相互连接。 第3. 3. 2条 突出屋面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 应按下列方法保*? 一、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遣合本规范第3.2.1条二款要求。 二、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烟囱,1区、u区和2 区爆炸危险环境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本规范第3.2.1条 三款所要求管、 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 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第3.3.3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 并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面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第3.3.4条 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二者间在地中距离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但不应小于2m: Se2≥0.3keRi (3.3.4) 式中 Se2--一地中距离(m): ke--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 两根引下线及擦闪器不成闭合环多根引下线在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多根引下线应为0.44(图3.3.a)。 在共用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图3.3.4 分流系数k。 第3.3.5条 利用建筑物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钢筋作为引下线。本规范第2.0.3条二、三、八、九款所要求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为接闪器。 二、当基础采取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含水量不低于4 %及基础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三、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截面积。 四、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大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 S≥4.24kc(3.3.5) 式中S--钢筋表面积总和(m^2)。 五、当在建筑物周围无钢筋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3.5要求。      注:1.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优先选择扁钢; 2.采取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大于直径2倍; 3.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表面积。 六、构件内有箍筋连接钢筋或成网状钢筋,其箍筋和钢筋连接,钢筋和钢筋连接应采取土建施工绑扎法连接或焊接。单根钢筋或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和上述钢筋连接应焊按或采取螺栓紧固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需连接成电气通路。 第3.3.6条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管道相连情况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但其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规格尺寸 表3.3.5         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优先选择扁钢; ②采取多根圆钢时,其敷设净距大于直径2倍; 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汁入箍筋表面积。 一、防直击雷环形接地体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4条六款1项要求,但土壤电阻率ρ适用范围应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 二、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要求条件下利用槽形、 板形或条形基础钢筋作为接地体,当槽形、板形基础钢筋网在水平面投影面积或成环条形基础钢筋所包围面积A大于或等于80m^2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三、在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要求条件下,对6m柱距或大多数柱距为 6m单层工业建筑物,当利用柱子基础钢筋作为防雷接地体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不另加接地体: 1.利用全部或绝大多数柱子基础钢筋作为接地体; 2.柱子基础钢筋网经过钢柱,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 吊车梁等构件钢筋或防雷装置相互连成整体; 3.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大于0.5m,每一柱子基础内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大于或等于0.82m^2。 第3.3.7条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要求建筑物,其防雷电感应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物内设备、管道、构架等关键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或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二、平行敷设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二款要求,但长金属物连接处可不跨接。 三、建筑物内防雷电磁应接地干线和接地装置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3.3.8条 预防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高电位对周围金属物或电气线路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和防雷接地装置之间不相连时,其和引下线之间距离应按下列表示式确定: 当lx<5Ri;时, Sa3≥0.3kc(Ri+0.1lx) (3.3.8-1) 当lx≥5Ri时, Sa3≥0.075kc(Ri+lx) (3.3.8-2) 式中 Sa3-棗空气中距离(m): Ri--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Ω):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二、当金属物或电气线路和防雷接地装置之间相连或经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时,其和引下线之间距离应按下列表示式确定: Sa4≥0.075kclx(3.3.8-3) 式中Sa4--空气中距离(m): lx--引下线计算点到连接点长度(m)。 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大部分钢筋、钢结构等金属物和被利用部分连成整体时,金属物或线路和引下线之间距离可不受限制。 三、当金属物或线路和引下线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钢筋混凝士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金属物或线路和引下线之间距离可不受限制。 四、当金属物或线路和引下线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击穿强度应和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击穿强度应为空气击穿强度1/2。当距离不能满足本条第二款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和引下线直接相连或经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五、在电气接地装置和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情况下,当低压电源线路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宜在电源线路引入总配电箱处装设过电压保护器;当Y,yn0型或D,yn11 型接线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附设于外墙处时,在高压侧采取电缆进线情况下,宜在变压器高、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在高压侧采取架空进线情况下,除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压侧各相上装设避雷器。 第3.3.9条 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低压线路全长采取埋地电缆或敷设在架空金属线槽内电缆引入时,在入户端应将电缆金属外皮、金属线糟接地;对本规范第2.0.3条四、五、 六款所要求建筑物,上述金属物尚应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二、本规范第2.0.3条、五.六款所要求建筑物, 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架空线应改换一段埋地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本规范(3.2.3)表示式要求, 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入户端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应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 在电缆和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均雷暴日小于30d/a地域建筑物, 可采取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建筑物内,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任入户处应装设避雷器或设2-3mm空气间隙,并应和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入户处三基电杆绝缘子铁脚、金具应接地,靠近建筑物电杆, 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其它两基电杆不应大于20Ω。 三、本规范第2.0.3条 一:二.三、八、九款要求建筑物,其低压电源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低压架空线转换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时, 其埋地长度应大于或等于15m,尚应符合本条第 款1项其它要求。 2.当架空线直接引入时,在入户处应加装避雷器, 并将其和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靠近建筑物两基电杆上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四、架空和直接埋地金属管遣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要求建筑物,引入、引出该建筑物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和防雷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 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3.3.10条 高度超出45m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 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方法:、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钢筋应相互连接。钢筋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要求;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栏杆、 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和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金属管道及金属物顶端和底端和防雷装置连接。 第3.3.11条 有爆炸危险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大于4mm 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当防雷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 条要求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要求。 第四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方法 第3.4.1条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方法,宜采取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接闪器。避雷网(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要求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小于20m×20m或24m×16m网格。 平屋面建筑物,当其宽度小于 20m时,可仅沿周围敷设一圈避雷带。 第3.4.2条 每根引下线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本规范第2.0.4条款所要求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装置宜和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防雷接地装置宜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二者间在地中距离不应小于2m。 在共用接地装置和埋地金属管道相连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第3.4.3条 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士屋面板、粱、 柱和基础钢筋作为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二、三、 六款和下列要求: 一、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大于0.5m,每根引下线所连接钢筋表面积总和应符合下列表示式要求: S≥1.89kc^2 (3.4.3) 式中S棗钢筋表面积总和(mz)。 二、当在建筑物周围无钢筋闭合条形混凝土基础内敷设人工基础接地体时,接地体规格尺寸不应小于表3.4.3要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环形人工基础接地体规格尺寸表3.4,3       注:①当长度相同、截面相同时,宜优先选择扁钢; ②来用多根圆钢时,其妙设净距大于直径2倍; ③利用闭合条形基础内钢筋作接地体时可按本表校验。除主筋外,可计入箍筋表面积。 第3.4.4条 当土壤电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0Ω·m时,在防雷接地装置同其它接地装置和进出建筑物管道相连情况下,防雷接地装置可不计及接地电阻值,其接地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3.6条要求,但其二. 三款应改为在符合本规范第3.4.3条要求条件下及其三款3项所要求钢筋表面积总和改为大于或等于0.37m^2。 第3.4.5条 突出屋面物体保护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要求。 第3.4.6条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 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避雷环境保护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取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部署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避雷针。 钢筋混凝土烟囱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和引下线和贯通连接金属爬梯相连。当符合本规范第3.4.3条 要求时,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高度不超出40m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出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第3.4.7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出25m且高度不超出40m 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面均匀或对称部署,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面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 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3.4.8条 预防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高电位对周围金属物或线路反击,应符合本规范第3.3.8条要求,但表示式(3.3.8-1).(3.3.8-2)、(3.3.8-3)对应改按下列表示式计算: 当lx<5R;时, Sa3≥0.2kc(Ri+0.1lx) (3.4.8.1) 当lx≥5Ri时, Sa3≥0.05kc(Ri+lx) (3.4.8-2) Sa4≥0.05kclx (3.4.8-3) 第3.4.9条 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等和电气设备接地相连。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0。 二、对低压架空迸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和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一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三、进出建筑物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就近接到防雷或电气设备接地装置上或独自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10条 高度超出60m建筑物, 其防侧击和等电位保护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要求,井应将60m 及以上外墙上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和防雷装置连接。 第五节 其它防雷方法 第3.5.1条 当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分类和防雷方法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二、当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30%以下,且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建筑物面积均小于建筑物总面积30%,但其面积之和又大于30%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保护方法。 三、当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总面积30%,且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该建筑物可确定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但对第一、二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采取各自类别保护方法;当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方法。 第3.5.2条 当一座建筑物中仅有一部分为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时,其防雷方法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防雷建筑物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方法 二、当防雷建筑物不可能遭直接雷击时,可不采取防直击雷方法,可仅按各自类别采取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方法。 三、当防雷建筑物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时,该建筑物宜按本规范。 第3.5.1条 要求采取防雷方法。 第3.5.3条 当采取按闪器保护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其外表面2区爆炸危险环境可不在滚球法确定保护范围内。 第3.5.4条 固定在建筑物上节日彩灯、 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它用电设备线路,应依据建筑物关键性采取对应预防雷电波侵入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用电设备宜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不宜部署在避雷网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网。 二、从配电盘引出线路宜穿钢管。钢管一端宜和配电盘外壳相连;另一端宜和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宜就近和屋预防雷装置相连。当钢管因连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宜设跨接线。 三、在配电盘内,宜在开关电源侧和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5.5条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方法。 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 宜采取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滚球半径h,可取100m。 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高度可按堆放物可能堆放高度计算,其长度和宽度可按可能堆放面积长度和宽度计算。 第3.5.6条 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四章 防雷装置 第一节 接闪器 第4.1.1条 避雷针宜采取圆钢或焊接钢管制成, 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 钢管为20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 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针:圆钢为20mm: 钢管为40mm。 第4.1.2条 避雷网和避雷带宜采取圆钢或扁钢,优先采取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来用避雷环时, 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 12mm 。 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第4.1.3条 架空避雷线和避雷网宜采取截面大于35mm^2镀锌钢绞线。 第4.1.4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外, 金属屋面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板之间采取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其厚度不应小于0.5mm; 三、金属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时,其厚度,铁板不应小于4mm, 铜板不应小于5mm,铝板不应小于7mm; 四、金属板无绝缘被覆层。 注:薄油漆保护层或0.5mm厚沥青层或1mm厚聚氯乙烯层均不属于绝缘被覆层。 第4.1.5条 除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3.3.2条一款要求外,屋顶上永久性金属物宜作为接闪器,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旗杆、栏杆、装饰物等,其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和第4.1.2条要求。 二、钢管、钢罐壁厚大于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注:利用屋顶建筑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要求。 第4.1.6条 除利用混凝土构件内钢筋作接闪器外, 接闪器应热镀锌或涂漆。在腐蚀性较强场所,尚应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方法。 第4.1.7条 不得利用安装在接收无线电视广播共用无线杆顶上接闪器保护建筑物。 第二节 引下线 第4.2.1条 引下线宜采取圆钢或扁钢,宜优先采取圆钢, 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 当烟囱上引下线采取圆钢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i采取扁钢时,其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厚度不应小于4mm。 防腐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l.6条要求。 注: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和第3.4.3条要求。 第4.2.2条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外墙明敷,并经最短路径接地; 建筑艺术要求较高老可暗敷,但其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80mm^2。 第4.2.3条 建筑物消防梯、钢柱等金属构件宜作为引下线, 但其各部件之间均应连成电气通路。 第4.2.4条 采取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间装设断接卡。 当利用混凝士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同时采取基础接地体时,可不设断接卡,但利用钢筋作引下线时应在室内外合适地点设若干连接板,该连接板可供测量、接人工接地体和作等电位连接用。当仅利用钢筋作引下线并采取埋于土壤中人工接地体时,应在每根引下线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 处设接地体连接板。采取埋于土壤中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和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显著标志。 第4.2.5条 在易受机械损坏和防人身接触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一段接地线应采取暗敷或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像胶管等保护设施。 第三节 接地装置 第4.3.1条 埋于土壤中人工垂直接地体宜采取角钢、钢管或圆钢;埋于土壤中人工水平接地体宜采取扁钢或圆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10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100mm2,其厚度不应小于4mm:角钢厚度不应小于4mm:钢管壁厚不应小于3.5mm。 在腐蚀性较强土壤中,应采取热镀锌等防腐方法或加大截面。 接地线应和水平接地体截面相同。 第4.3.2条 人工垂直接地体长度宜为2.5m。人工垂直接地体间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距离宜为5m,当受地方限制时可合适减小。 第4.3.3条 人工接地体在土壤中埋没深度不应小于0.5m。接地体应远离因为砖窑、烟遣等高温影响使土壤电阻率升高地方。 第4.3.4条 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域, 降低防直击雷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宜采取下列方法: 一、采取多支线外引接地装置,外引长度不应大于有效长度,有效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要求。 二、接地体埋于较深低电阻率土壤中。 三、采取降阻剂。 四、换土。 第4.3.5条 防直击雷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 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一、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二、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取50-80mm厚沥青层; 三、采取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沥青层,其宽度应超出接地体2m。 第4.3.6条 埋在土壤中接地装置,其连接应采取焊接, 并在焊接处作防腐处理。 第4.3.7条 接地装置工频接地电阻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接地设计规范》要求,其和冲击接地电阻换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要求。 第五章 接闪器选择和部署 第一节 接闪器选择 第5.1.1条 接闪器应由下列一个或多个组成: 一、独立避雷针; 二、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 三、直接装设在建筑物上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 第二节 接闪器部署 第5.2.1条 接闪器部署应符合表5.2.1要求。 接闪器部署 表5,2.1 部署接闪器时,可单独或任意组合采取滚球法、避雷网。 注:滚球法是以hr为半径一个球体,沿需要防直击雷部位滚动,当球体只触及接闪器(包含被利用作为接闪器金属物),或只触及接闪器和地面(包含和大地接触并能承受雷击金属物),而不触及需要保护部位时,则该部分就得到接闪器保护。滚球法确定接闪器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四要求。   附录一 建筑物年估计雷击次数 1.建筑物年估计雷击次数应按下式确定: N=kNgAe (附1.1) 式中 N-- 建筑物估计雷击次数(次/a): K--校正系数,在通常情况下取1, 在下列情况下取对应数值:在旷野孤立建筑物取2;金属屋面砖木结构建筑物取1.7;在河边、湖边、 山坡下或山地中土壤电阻率较小处、地下水露头处、土山顶部、山谷风口等处建筑物,和尤其潮湿建筑物取1.5: Ng--建筑物所处地域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次/(km^2·a)a]; Ae--和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等效面积(km^2)。 2.雷击大地年平均密度应按下式确定: Ng=0.024Td^(1.3) (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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