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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劳动合同管理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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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劳动协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意义 为了规范研究所劳动协议管理工作,促进依法推行劳动协议,保护研究所和职员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研究所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研究所工作和研究所签署劳动协议全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不管研究所管理人员还是通常职员,全部职员必需熟悉了解劳动协议管理制度,依据劳动协议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友好研究所劳动关系。 第三条 管理职责 研究所劳感人事部门负责研究所劳动协议管理工作,关键职责包含: 1.认真学习并落实实施相关劳动协议法律、法规和政策; 2.依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协议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 3.加强劳动协议基础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协议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第二章 劳动协议签订 第四条 协议文本 劳动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企业遵照公平、公正标准,提供劳动协议文本。劳动协议一式两份,研究所和职员各执一份。 第五条 知情权 在缔约过程中,职员能够了解研究所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和提供劳动相关情况;研究所在招用时,能够了解职员健康情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和应聘工作相关情况,双方应该如实说明。 第六条 协议条款 依据《劳动法》要求,研究所劳动协议含有以下必备条款: (一)劳动协议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酬劳;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协议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协议责任。 同时,依据研究所实际,协商约定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等其它条款。 第七条 协议期限 研究所劳动协议期限为一至三年,依据不一样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协议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劳动协议。 第八条 试用期 研究所在劳动协议中约定试用期,十二个月期协议开始推行时前30天为试用期,两年期协议开始推行时前两个月为试用期,三年期协议开始推行时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第九条 服务期 研究所对享受研究所提供特殊待遇职员,如出资招聘、出资培训或提供出国考察、住房补助等特殊待遇,约定三至五年服务期。职员应遵照老实信用标准,严格遵守服务期限,不然将负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保守秘密 研究所对必需保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对负有保守研究所秘密职员,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研究所;或在解除劳动协议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本研究全部竞争业务,对此研究所在一定期限内给职员本人10%~20%工资收入作为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违约金 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职员,应该负担违约责任。研究所将以违约金方法追究违约责任。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依据研究所所提供特殊待遇价值,按已工作期限百分比递减;违反保密约定,违约金按事先约定金额负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章 劳动协议推行 第十二条 生效推行 劳动协议自协议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协议变更 研究所和职员如认为有必需,经协商一致能够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劳动协议应该继续推行。 第十四条 协议中止 因为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因为法定或约定原因,研究所和职员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负担协议约定权力和义务,若协议中止期间,协议期满,协议终止。 第十五条 协议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协议推行过程中,研究所和职员双方全部认为继续推行协议已没有必需时,不管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协议即可解除,但职员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赔偿。 2.研究所解除。研究所可因职员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协议,也能够因职员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3.职员解除。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在试用期内或研究所确有违规和未推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终止 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推行协议情况下,劳动协议能够终止。 第十七条 协议顺延 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在应该对职员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研究所将不终止劳动协议,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 经济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赔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研究所对下列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职员给经济赔偿: 1.研究所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 2.职员因研究所违规行为而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3.职员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4.职员在停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 5.因研究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转产、搬迁、技术改造、吞并、分立等),致原协议无法推行又不能协商一致变更,或研究所确需依法裁员。 第十九条 赔偿标准 1.给付标准。根据职员在研究所工作年限,每满十二个月给相当于本人30天工资性收入赔偿金,对于停工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职员,另外给本人六个月工资性收入医疗补助费。 2.计算标准。计发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性收入,按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 法律责任 因主观上有过失,造成劳动协议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协议,应该负担对应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 研究所和职员因劳动权力和义务产生分歧引发争议,依据劳动法要求,经过协商处理、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法处理。 第五章 劳动协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制度管理 在研究所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时监督检验。研究所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企业劳动协议管理行为,确保全方面推行劳动协议。 第二十三条 操作实务 研究所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协议签署、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签订。 研究所自招用职员之日起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协议,并依据要求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劳动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 研究所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应下达《解除劳动协议通知书》,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协议时间,并送达本人。 3.续订。 劳动协议届满,研究所同意和职员续订劳动协议,应在劳动协议届满前30天内将《续订劳动协议意向通知书》送达职员,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 劳动协议届满时,符合顺延协议期限条件,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研究所能够延长劳动协议期。研究所对顺延劳动协议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1.终止。 2.劳动协议届满,研究所、职员终止劳动协议,应在劳动协议期满前,将《终止劳动协议通知书》送达其本人,载明实施终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管理台账 研究所建立健全管理台帐,统计研究所劳动用工情况及职员基础情况,反应劳动关系改变,确保实施动态管理。 1.劳动协议基础情况台账(总账); 2.劳动协议签署、变更、解除、终止台账(个人明细账); 3.职员培训统计台账(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职员出勤统计台账(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职员医疗期管理台账(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它专题协议台账(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专题或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其它 1.本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将立即给予修改。 2.全部职员,全部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方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促进和提升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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