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附录5:
中药制剂
第一章 范畴
第一条 本附录合用于中药材前解决、中药提取和中药制剂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送。
第二条 民族药参照本附录执行。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中药制剂质量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中药材前解决和中药提取工艺密切有关。应当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以及中药材前解决、中药提取工艺严格控制。在中药材前解决以及中药提取、贮存和运送过程中,应当采用办法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变质。
第四条 中药材来源应当相对稳定。注射剂生产所用中药材产地应当与注册申报资料中产地一致,并尽量采用规范化生产中药材。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
第六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至少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中药学、生药学或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实际工作经验;或具备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具备鉴别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真伪优劣能力;
(三)具备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实际能力;
(四)依照所生产品种需要,熟悉有关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管理与解决规定。
第七条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重要从事如下工作:
(一)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取样;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质量评价与放行;
(三)负责中药材、中药饮片(涉及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专业知识培训;
(四)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收集、制作和管理。
第四章 厂房设施
第八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取样、筛选、称重、粉碎、混合等操作易产生粉尘,应当采用有效办法,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或设立专用厂房(操作间)等。
第九条 中药材前解决厂房内应当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当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
第十条 中药提取、浓缩等厂房应当与其生产工艺规定相适应,有良好排风、水蒸汽控制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设施。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其操作环境可在非干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干净度级别相适应。
第十二条 中药提取后废渣如需暂存、解决时,应当有专用区域。
第十三条 浸膏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干净度级别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干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后直接入药,上述操作厂房应当可以密闭,有良好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干净区管理。
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干净区内完毕。
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他特殊中药制剂可在非干净厂房内生产,但必要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中药标本室应当与生产区别开。
第五章 物料
第十七条 对每次接受中药材均应当按产地、采收时间、采集部位、药材级别、药材外形(如全株或切断)、包装形式等进行分类,分别编制批号并管理。
第十八条 接受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药提取物时,应当核对外包装上标记内容。中药材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采收(加工)时间、调出单位、质量合格标志;中药饮片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产地、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生产公司名称、质量合格标志;中药提取物外包装上至少应当标明品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贮存条件、生产公司名称、质量合格标志。
第十九条 中药饮片应当贮存在单独设立库房中;贮存鲜活中药材应当有恰当设施(如冷藏设施)。
第二十条 毒性和易串味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设立专库(柜)存储。
第二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恰当设施,并采用有效办法,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按照法定原则规定贮存,符合其温、湿度或照度特殊规定,并进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贮存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定期养护管理,仓库应当保持空气流通,应当配备相应设施或采用安全有效养护办法,防止昆虫、鸟类或啮齿类动物等进入,防止任何动物随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带入仓储区而导致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二十三条 在运送过程中,应当采用有效可靠办法,防止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以及中药制剂发生变质。
第六章 文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当制定控制产品质量生产工艺规程和其他原则文献:
(一)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养护制度,并分类制定养护操作规程;
(二)制定每种中药材前解决、中药提取、中药制剂生产工艺和工序操作规程,各核心工序技术参数必要明确,如:原则投料量、提取、浓缩、精制、干燥、过筛、混合、贮存等规定,并明确相应贮存条件及期限;
(三)依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投料量等因素,制定每种中药提取物收率限度范畴;
(四)制定每种通过前解决后中药材、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中药制剂质量原则和检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从中药材前解决到中药提取物整个生产过程中生产、卫生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几种批号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混合投料时,应当记录本次投料所用每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批号和数量。
(二)中药提取各生产工序操作至少应当有如下记录:
1.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名称、批号、投料量及监督投料记录;
2.提取工艺设备编号、有关溶剂、浸泡时间、升温时间、提取时间、提取温度、提取次数、溶剂回收等记录;
3.浓缩和干燥工艺设备编号、温度、浸膏干燥时间、浸膏数量记录;
4.精制工艺设备编号、溶剂使用状况、精制条件、收率等记录;
5.其他工序生产操作记录;
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废渣解决记录。
第七章 生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药材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顿、剪切、洗涤、浸润或其他炮制加工。未经解决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第二十七条 中药注射剂所需原药材应当由公司采购并自行加工解决。
第二十八条 鲜用中药材采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投料,可存储鲜用中药材应当采用恰当办法贮存,贮存条件和期限应当有规定并经验证,不得对产品质量和预定用途有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用如下办法防止微生物污染:
(一)解决后中药材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得露天干燥;
(二)应当使用流动工艺用水洗涤拣选后中药材,用过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药材,不同中药材不得同步在同一容器中洗涤。
第三十条 毒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操作应当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质量原则不得低于饮用水原则,无菌制剂提取用水应当采用纯化水。
第三十二条 中药提取用溶剂需回收使用,应当制定回收操作规程。回收后溶剂再使用不得对产品导致交叉污染,不得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药物原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原则和中药炮制规范,并在既有技术条件下,依照对中药制剂质量影响限度,在有关质量原则中增长必要质量控制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涉及:
(一)鉴别;
(二)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具关于成分定性或定量指标;
(三)已粉碎生药粒度检查;
(四)直接入药中药粉末入药前微生物限度检查;
(五)外购中药饮片可增长相应原药材检查项目;
(六)国家药物原则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原则和中药炮制规范中包括其他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中药提取、精制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如溶剂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不利影响时,应当在中药提取物和中药制剂质量原则中增长残留溶剂限度。
第三十六条 应当对回收溶剂制定与其预定用途相适应质量原则。
第三十七条 应当建立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经批准代替品、伪品等标本。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每种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依照其特性和贮存条件,规定贮存期限和复验期。
第三十九条 应当依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中间产品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成果,拟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
第四十条 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当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用于中药注射剂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留样,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生产最后一批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贮存期间各种养护操作应当有记录。
第九章 委托生产
第四十二条 中药材前解决和中药提取委托生产应当至少符合如下规定:
(一)委托生产使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来源和质量应当由委托方负责;
(二)委托方应当制定委托生产产品质量交接检查原则。每批产品应当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接受;
(三)委托生产产品放行时,应当查阅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报告书,确认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
第四十三条 中药提取委托生产还应当注意如下事项,并在委托生产合同中确认:
(一)所使用中药饮片质量原则。
(二)中药提取物质量原则,该原则应当至少涉及提取物含量测定或指纹图谱以及容许波动范畴。
(三)中药提取物收率范畴。
(四)中药提取物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
(五)中药提取物运送条件:
1.中药提取物运送包装容器材质、规格;
2.防止运送中质量变化办法。
(六)中药提取物交接确认事项:
1.每批提取物交接记录;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每批中药提取物生产记录。
(七)中药提取物收率范畴、包装容器、贮存条件、贮存期限、运送条件以及运送包装容器材质、规格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
第十章 术语
第四十四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原药材
指未经前解决加工或未经炮制中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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