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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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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国家标准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92   主编部门:中国轻工业部 同意部门:中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在烟花爆竹工厂设计中,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预防爆炸和燃烧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保障公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适用于烟花爆竹工厂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范不适适用于零售烟花爆竹贮存,和军用烟火制造、运输和贮存。 第1.0.3条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除实施本规范要求外,尚应实施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二章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和计算药量 第一节 建筑物危险等级分类 第2.1.1条 建筑物危险等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为A、C两级: 一、A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会发生爆炸事故,在发生事故时,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到周围。依据其破坏能力应划分为A2、A3级。 1.A2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梯恩梯厂房和仓库; 2.A3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危险品发生爆炸事故时,其破坏能力相当于黑火药厂房和仓库。 二、C级建筑物为建筑物内危险品在制造、贮存、运输中关键发生燃烧事故或偶然有轻微爆炸,但其破坏效应只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厂房和仓库。 第2.1.2条 厂房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生产工序确定。仓库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贮存最危险物品确定。 第2.1.3条 危险品生产厂房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1要求。危险品仓库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2.1.3-2要求。 第2.1.4条 贮存氧化剂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生产厂房危险等级分类         表 2.1.3-1 危险品名称 生 产 工 序 危险等级 黑 火 药 三成份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A3 硫炭二成份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炭粉碎和筛选 C 烟 火 药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音剂等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2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A3 称原料,氧化剂粉碎和筛选 C 爆 竹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爆竹药混合或配制、装药 A2 已装药钻孔,切引,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爆竹药混合或配制、装药、机械压药 A3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爆竹药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C 烟 花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药,干燥 A2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已装药钻孔,切引 A3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C 礼 花 弹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A2 上发射药,上引线 A3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C 引 火 线 含氯酸盐引药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2 黑药三成份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A3 硫、碳二成份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C 注:①表中未列品种、加工工序,其危险等级可对照本表确定。     ②晒场危险等级,应和各危险品干燥危险等级相同。 仓库危险等级分类           表2.1.3-2 贮 存 危 险 品 名 称 危险等级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A2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0g及以上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A3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4Og以下烟花或礼花弹  C   第二节 计 算 药 量 第2.2.1条 危险性建筑物计算药量,应为该建筑物内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药量和所存放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药量之和。 第2.2.2条 防护屏障内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计算药量。 第2.2.3条 抗爆间室及装甲防护装置内存药量,应按间室内或装置内全部药量计算。该药量可不计入厂房计算药量。 第2.2.4条 厂房内采取了分隔防护方法,相互间不会引发同时爆炸或燃烧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三章 工厂计划和外部距离 第一节 工 厂 规 划 第3.1.1条 烟花爆竹工厂选址应符合城镇计划要求。并应避开居民点、学校、工业区、旅游区关键建筑物、铁路和公路运输线、高压输电线等。 在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外部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建筑物。 第3.1.2条 烟花爆竹工厂应依据生产品种、生产特征、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计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及行政区。 第3.1.3条 工厂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原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宜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宜单独设在偏僻地带。 二、非危险品生产区可靠近住宅区部署。 三、不应使无关人员和货流经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经过住宅区。 第3.1.4条 当工厂建在山区时,应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总仓库区、销毁场或燃放试验场部署在有自然屏障偏僻地带。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部署在山坡陡峭狭窄沟谷中。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第3.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性建筑物和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注: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算起。 第3.2.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要求。 第3.2.3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C级建筑物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要求。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外部距离(m)    表3.2.2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kg) ≤20 >20 ≤25 >25 ≤30 >30 ≤40 >40 ≤50 >50 ≤80 >80 ≤100 >100 ≤300 >300 ≤5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上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70 75 80 90 95 115 120 175 205 10户或50人以下零碎住户,50人以下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65 65 65 65 65 75 80 115 135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65 65 65 65 65 65 70 100 115 城镇计划边缘 130 135 145 160 170 210 220 315 370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外部距离(m) 表3.2.3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kg) ≤500 >500 ≤600 >600 ≤700 >700 ≤800 >800 ≤900 >900 ≤100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上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42 44 46 48 50 10户或50人以下零碎住户,50人以下工厂企业围墙,本厂独立总仓库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5 35 35 35 35 国家铁路线 40 40 40 40 40 40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5 35 35 35 35 城镇计划边缘 65 70 75 80 85 90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第3.3.1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和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住宅区等外部距离,应分别按建筑物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3.3.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2要求。 第3.3.3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3.3要求。 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外部距离(m) 表3.3.2 项 目 计 算 药 量 (kg) ≤500 >500 ≤1000 >1000 ≤ >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0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上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175 220 28O 320 350 380 400 420 440 460 475 600 10户或50人以下零碎住户,50人以下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115 145 185 210 230 250 260 275 290 300 31O 390 国家铁路线、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100 125 155 180 195 210 220 235 245 255 265 330 城镇计划边缘 315 400 505 580 630 685 720 760 800 830 855 1080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外部距离(m) 表3.3.3 项 目 计算药量(kg) ≤ > ≤3000 >3000 ≤4000 >4000 ≤5000 >5000 ≤6000 >6000 ≤7000 >7000 ≤80O0 >8000 ≤9000 >9000 ≤10000 >10000 ≤0 本厂住宅区边缘,村庄边缘,学校,职员人数在50人及以上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铁路车站站界及建筑物边缘,区域变电站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 65 75 80 85 90 95 100 105 110 140 10户或50人以下零碎住户,50人以下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建筑物边缘,无摘挂作业铁路中间站界及建筑物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40 45 48 50 55 57 60 65 78 85 国家铁路线 50 50 50 50 50 50 50 53 55 70 二级及以上公路、通航河流航道边缘,35kV架空输电线路 35 38 40 43 45 48 50 53 55 70 城镇计划边缘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O 180 190 250 第四节 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外部距离 第3.4.1条 燃放试验场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3.4.1要求。 燃放试验场外部距离(m)    表3.4.1 项 目 燃 放 试 验 场 类 别 小 试 验 地面烟花 升空烟花 大火箭类或直径 ≤10cm礼花弹 直径>10cm礼花弹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液体库 50 100 200 500 1000 居民住宅 30 50 100 300 500 第3.4.2条 危险品销毁采取烧毁法时,一次烧毁药量不应超出20kg,危险品销毁 场距场外建筑物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5m。 第四章 总平面部署和内部距离 第一节 总平面部署 第4.1.1条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工厂,应依据生产品种,分别建立生产线,做到分小区部署。 二、应符合工艺步骤和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要求,避免危险品往返和交叉运输。 三、同一危险等级厂房和仓库,应集中部署;计算药量大或危险性大厂房和仓库,宜部署在危险品生产区边缘或其它有利于安全地形处;粉尘污染比较大厂房,应部署在厂区边缘。 四、危险品生产厂房宜小型、分散。 五、危险性建筑物应错开部署,不宜长面相对。 六、危险品生产厂房靠山部署时,距山脚不宜太近。当危险品生产厂房部署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扩散。 第4.1.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平面部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依据仓库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结合地形部署; 二、比较危险或计算药量较大危险品仓库.不宜部署在库区出入口周围; 三、危险品仓库不宜长面相对部署; 四、运输危险品车辆,不应在其它防护屏障内经过。 第4.1.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和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宜小于5m。 第 4.1.4 条 厂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绿化,宜种植阔叶树。 第二节 危险品生产区内部距离 第4.2.1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各危险性建筑物危险等级及其计算药量所确定距离和本节各条所要求距离,取其最大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相关厂房防火间距要求。 注:内部距离均自建筑物外墙算起。 第4.2.2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2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确定; 二、A2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应按表4.2.2-2确定。 第4.2.3条 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和公用建、构筑物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和锅炉房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100m,2t以下锅炉房不应小于5Om; A2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m) 表4.2.2-1 计 算 药 量(kg) 无 屏 障 单 有 屏 障 双 有 屏 障 1 5 10 20 30 40 60 80 100 200 300 400 500 14 14 16 20 24 28 30 32 36 44 50 55 60 7 7 8 10 12 14 15 16 18 22 25 28 30 7 7 7 7 7 8 9 10 12 13 15 18 20 A3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m) 表4.2.2-2 计 算 药 量(kg) 无 屏 障 单 有 屏 障 双 有 屏 障 1 5 10 20 30 40 60 80 100 200 300 400 500 14 14 14 16 19 22 24 26 30 35 40 45 50 7 7 7 8 10 11 12 13 15 18 20 23 25 7 7 7 7 7 7 7 8 10 12 13 14 15 二、 和单建变电所、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有明火或散发怒星建筑物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50m; 三、 和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内部距离,应按表4.2.2-1或表4.2.2-2要求计算后再增加50%,并不应小于65m。 第4.2.4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可不设防护屏障,C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2.4要求。 C级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内部距离(m) 表4.2.4 计 算 药 量(kg) 内 部 距 离 200 400 600 800 1000 12 14 16 18 20 第4.2.5条 危险品生产区C级建筑物和锅炉房、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变电所、配电所、有明火或散发怒星建筑物、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距离,不应小于50m。 第三节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部距离 第4.3.1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第4.3.2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2级仓库和邻近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2要求。 A2级仓库和邻近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      表4.3.2 单 库 计 算 药 量(kg) 单 有 屏 障 双 有 屏 障 ≤500 25 15 >500 ≤1000 30 20 >1000 ≤3000 40 25 >3000 ≤5000 50 30 >5000 ≤7000 55 33 >7000 ≤9000 58 35 >9000 ≤10000 60 40 第4.3.3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A3级仓库和邻近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3要求。 A3级仓库和邻近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 表4.3.3 单 库 计 算 药 量(kg) 单 有 屏 障 双 有 屏 障 ≤500 20 15 >500 ≤1000 25 15 >1000 ≤3000 35 20 >3000 ≤5000 40 25 >5000 ≤7000 45 27 >7000 ≤9000 50 30 >9000 ≤10000 55 35 >10000 ≤0 60 40 第4.3.4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C级仓库和邻近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4要求。 C级仓库和邻近危险品仓库内部距离    表4.3.4 单 库 计 算 药 量(kg) 内 部 距 离 ≤1000 16 >1000 ≤3000 20 >3000 ≤5000 25 >5000 ≤10000 30 >10000 ≤15000 35 >15000 ≤0 40 第4.3.5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部署在有自然屏障处,和A2级仓库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5要求。 A2级仓库和库区值班室内部距离(m)    表4.3.5 计 算 药 量(kg) 值班室无防护屏障 值班室有防护屏障 ≤500 55 40 >500 ≤1000 70 50 >1000 ≤5000 120 85 >5000 ≤10000 150 100 第4.3.6条 库区值班室和A3级仓库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6要求。 A3级仓库和库区值班室内部距离(m)     表4.3.6 计 算 药 量(kg) 值班室无防护屏障 值班室有防护屏障 ≤500 45 35 >500 ≤1000 55 40 >1000 ≤5000 100 70 >5000 ≤10000 120 85 >10000 ≤0 150 100 第4.3.7条 库区值班室和C级仓库内部距离,应符合表4.3.4要求,并不应小于25m。 第四节 防 护 屏 障 第4.4.1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防护屏障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二、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5Okg和 6Okg,设置屏障有困难时,能够不设防护屏障。 第4.4.2条 防护屏障形式,应依据总平面部署,运输方法、地形条件等原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取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护墙等形式。 第4.4.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A2级和A3级建筑物内计算药量分别小于400kg和 550kg时,可采取夯土防护墙。 第4.4.4条 防护屏障内坡脚和建筑物外墙之间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运输或特殊要求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 二、无运输或特殊要求时,其距离不应大于3m。 第4.4.5条 防护屏障高度,不应低于屋檐高度。 第4.4.6条 防护土堤,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1.5倍。防护土堤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依据不一样土质材料确定。 第4.4.7条 夯土防护挡墙应采取灰土为填料,边坡度宜为1:0.2~1:0.25;墙高不应大于4.5m;墙顶宽不应小于O.7m;地面至地面以上0.5m范围内墙体应采取砖或石砌护墙。 第4.4.8条 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应按计算确定。 第五章 工 艺 布 置 第5.0.1条 烟花爆竹生产工艺,宜采取优异技术,做到隔离操作。并应降低厂房内存药量和操作人员,做到小型分散。 第5.0.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降低危险品储存,单个危险品中转库许可最大存药量,不应超出两天生产需要量。 第5.0.3条 A级、C级厂房和仓库应为单层建筑,其平面宜为矩形。 第5.0.4条 A级厂房应单机单间、独立设置。当需联建时,应采取防护墙隔离,或设置在抗爆间室内。当机器生产黑药引火线时,每个生产间不应超出二台机组。 C级厂房中称原料、氧化剂和可燃剂粉碎和筛选厂房,应独立建设。 第5.0.5条 不一样危险等级中转库,应独立设置,不得和生产厂房联建。 第5.0.6条 有固定操作人员非危险品厂房,不得和危险品厂房联建。 第5.0.7条 厂房内工艺部署,应便于立即处理事故和操作人员疏散。 第5.0.8条 A级、C级厂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 第5.0.9条 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药剂干燥,宜利用日光或采取热水和低压蒸汽烘干。烘干厂房内温度,应符合产品工艺安全要求,并应设置感温报警装置。严禁采取明火烘干。 第5.0.10条 烘干厂房内产品堆垛高度,不应大于1.2m,堆垛离地面不应小于0.2m,堆垛离热源不应小于0.3m。 第六章 危险品储存和运输 第一节 危险品储存 第6.1.1条 危险品储存,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要求,并应分类分级专库存放。 第6.1.2条 仓库内危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危险品堆垛间应留有检验、清点、装运通道。堆垛之间距离不宜小于0.7m;运输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二、成品、半成品堆垛高度,不宜超出1.5m;成箱成品不宜超出2.5m。 第二节 危险品运输 第6.2.1条 危险品运输,应采取带有防火罩汽车运输。不宜采取三轮车,严禁用畜力车、翻斗车和多种挂斗车运输。 第6.2.2条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主干道中心线,和各类建筑物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距A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二、 距C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三、 运输散露危险品道路中心线距有明火或散发怒星地点,不应小于35m。 第6.2.3条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汽车运输危险品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第6.2.4条 机动车在A、C级建筑物门前装卸作业时,宜在2.5m以外处进行。 第七章 危险性建筑物建筑结构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7.1.1条 各级危险性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面积小于 20m2 A级建筑物或面积不超出 300m2C级建筑物耐火等级可为三级。 第7.1.2条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有供A、C级建筑物内操作人员使用洗涤、淋浴、更衣、卫生间等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第7.1.3条 危险品生产区办公用室和辅助用室,宜独立建设。当附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A级厂房不应附设除更衣室外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 二、C级厂房可附设辅助用室和办公用室,并应部署在厂房较安全一端,并采取防火墙和生产工作间隔开。     办公用室和辅助用室应为单层建筑,其门窗不宜面向相邻厂房危险性工作间泄爆面。 第二节 危险品厂房结构选型和结构 第7.2.1条 A级厂房宜采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取砖墙承重结构: 一、面积小于20m2,且操作人员不超出二人A级厂房; 二、室内无人操作厂房。 第7.2.2条 A、C级厂房不应采取独立砖柱承重。厂房砖墙厚度不应小于24cm,并不宜采取空斗墙和毛石墙。 第7.2.3条 A、C级厂房屋盖宜采取轻质易碎屋盖。 第7.2.4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厂房,宜采取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结构构件和结构。 第7.2.5条 A、C级厂房结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梁底标高处,沿外墙和内横墙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二、梁和墙或柱锚固,或和圈梁联成整体; 三、围护砖墙和柱,或纵横砖墙体之间加强联结; 四、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cm。 第三节 危险品厂房安全疏散 第7.3.1条 A、C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面积小于9m2,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员不超出二人时,可设一个;当面积小于18m2,且同一时间内生产人员不超出四人时.也可设一个,但必需设安全窗。 第7.3.2条 须穿过另一危险性工作间才能抵达室外出口,不应作为本工作间安全出口。     防护土堤内厂房安全出口,应部署在防护土堤开口方向。 第7.3.3条 A、C级厂房外墙上宜设置安全窗、安全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不得计入安全出口数目。 第7.3.4条 A、C级厂房每一危险性工作间内,由最远工作点至外部出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级厂房不应超出5m; 二、C级厂房不应超出8m。 第7.3.5条 厂房内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每排操作岗位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工作间内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0m。 第7.3.6条 疏散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向外开启,室内不得装插销; 二、设置门斗时,应采取外门斗,门开启方向应和疏散门一致; 四、 危险性工作间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防滑坡道。 第四节 危险品厂房建筑结构 第7.4.1条 A、C级厂房门,应采取向外开启平开门;门宽不应小于1.2m。危险性工作间门不应和其它房间门直对设置;门宽不应小于1.0m。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7.4.2条 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采取木门窗。门窗小五金,应采取在相互碰撞或摩擦时不产生火花材料。 第7.4.3条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 二、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 三、窗台高度,不应高出室内地面O.5m; 四、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得设置中挺; 五、窗扇不宜设插销,应利于快速开启; 六、双层安全窗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第7.4.4条 危险性工作间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火花能引发危险品燃烧、爆炸工作间,应采取不发生火花地面; 二、当工作间内危险品对撞击、摩擦尤其敏感时,应采取不发生火花柔性地面; 三、当工作间内危险品对静电作用尤其敏感时,应采取不发生火花导静电地面。 第7.4.5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工作间,不宜设置吊顶,当设置吊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吊顶上不应有孔洞; 二、墙体应砌至屋面板或梁底部。 第7.4.6条 危险性工作间内墙应抹灰。有易燃易爆粉尘工作间,其地面、内墙面、顶棚面应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缝,全部凹角宜抹成圆弧。易燃易爆粉尘较少工作间宜用湿布擦洗,内墙面应刷1.5~2.0m高油漆墙裙;常常冲洗工作间,其顶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和危险品颜色应有所区分。 第五节 危险品仓库建筑结构 第7.5.1条 危险品仓库应依据当地气候和存放物品要求,采取防潮、隔热、通风、防小动物等方法。 第7.5.2条 危险品仓库可采取砖墙承重,屋盖宜采取轻质易碎结构。黑火药总仓库应采取轻质易碎屋盖。 第7.5.3条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当仓库面积小于15Om2,且长度小于18m时,可设一个。     仓库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7.5.4条 危险品仓库门应向外平开,不得设门槛;门洞宽度不宜小于1.2m。     贮存期较长总仓库门宜为双层,内层门为通风用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第7.5.5条 危险品总仓库窗应能开启,宜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勒脚处宜设置进风窗。 第7.5.6条 危险品仓库地面,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要求。当危险品已装箱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取通常地面。 第八章 消 防 第8.0.l条 烟花爆竹工厂必需设置消防设施。依据工厂规模大小、厂房部署分散密集程度、建筑物耐火等级和市镇消防车抵达时间长短等采取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或其它消防器材。 第8.0.2条 消防供水水源,必需充足可靠。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在枯水期,应有可靠取水设施;当采取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而厂区内无消防蓄水设备时,消防给水管网宜设计成环状,并有两条输水干管接自市政给水管网或自备水源井。 第8.0.3条 当厂区内设置蓄水池、水塔或有天然河、湖、池塘可利用时,宜设有固定式消防泵组或手抬机动泵。 第8.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实施。当每个建筑物体积均不超出300m3,可按 10L/s、消防延续时间可按1.5h计算。 第8.0.5条 易发生燃烧事故厂房,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人操作工作间内,在工作台上方宜设置手动控制水喷淋系统或翻斗水箱。 二、操作人员超出四人,面积超出24m2工作间内,宜设手动控制水喷淋系统及水塔或气压水罐供水设备,消防延续时间按3Omin计算; 三、操作人员多于六人,面积超出 6Om2或存药量大于3Okg时,宜设自动控制水喷淋系统,其消防延续时间按1h计算。 第8.0.6条 在产品或原料和水接触能引发燃烧、爆炸或助长火势蔓延厂房内,不应设置用水灭火设备,应采取干粉、干砂或其它扑灭金属火灾灭火器材。 第8.0.7条 危险品总仓库区依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可设消防蓄水池、高位水池、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应按15 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 2h计算。消防蓄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第8.0.8条 消防贮备水应有平时不被动用方法。使用后补给恢复时间不应超出48h。 第九章 废 水 处 理 第9.0.1条 烟花爆竹工厂废水,应做到清污分流,达成少排或不排出有害废水。排出有害废水应采取必需治理方法。达成国家现行相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出。 第9.0.2条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工作间,应用拖布拖洗,当需用水冲洗时,宜用管道排放,集中处理。 含药废水应先经室内或室外污水池沉淀或过滤,方可排出。沉淀及过滤沉渣应定时挖出销毁。 第十章 危险性建筑物采暖通风 第一节 采 暖 第10.1.1条 当A、C级厂房需采暖时,严禁用火炉或其它明火采暖,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取散热器时,黑火药、烟火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应采取不高于90℃热水; 二、黑火药制品和烟花药制品装药生产厂房,其热媒宜采取不高于110℃热水或压力小于0.07MPa低压蒸汽。 第10.1.2条 A、C级厂房采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散热器应采取易于擦洗散热器,散热器和采暖管道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油漆; 二、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Omm,距地面不应小于1O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三、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必需设在过门地沟内时,应采取有密闭方法暗沟; 四、蒸汽或高温水管道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第二节 通 风 第10.2.1条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厂房送风系统,应采取直流式;风管上调整阀,应采取防爆阀门。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第10.2.2条 A、C级厂房内,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设备和操作岗位宜设局部排风,并应分别单独设置。 第10.2.3条 在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厂房内,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确实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 二、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空气,应经过净化处理后再排入大气,净化装置宜采取湿法除尘;当粉尘和水接触能形成爆炸或燃烧时,不应采取湿式除尘器。风机应采取防爆型并置于净化装置以后。 三、水平风管内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标正确定。水平风管应设有大于l%坡度。 四、排风管道不宜穿过和本排风系统无关房间。 五、排风管道宜采取圆形截面风管,风管上应设置检验孔。 第10.2.4条 A、C级厂房通风机室应单独设置,不应和危险性工作间相通。 第10.2.5条 A、C级厂房送风系统,其送风机出口应装止回阀。 第十一章 危险场所电气 第一节 危险场所类别划分 第11.1.1条 工作间和仓库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要求划分,并应符合表11.1.1要求。 一、Ⅰ类危险场所为常常存在大量能形成爆炸危险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工作间; 二、Ⅱ类危险场所为常常存在少许能形成燃爆危险烟火药、黑火药及其粉尘工作间; 三、Ⅲ类危险场所为常常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小危险品及粉尘工作 间。 工作间和仓库危险场所类别     表11.1.1 名称 危险等级 工 作 间 和 仓 库 名 称 危险场所类别 防雷等级 黑火药 A3 三成份混合,造粒,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Ⅰ 一 C 硫炭二成份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炭粉碎和筛选 Ⅲ 三 烟火药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摩擦类药剂、爆炸音剂、笛首剂等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Ⅰ 一 A3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混合或配制、造粒、干燥、凉药 C 称原料、氯酸钾和过氯酸钾粉碎、筛选 Ⅲ 三 爆竹 A2 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爆竹药混合或配制、装药 Ⅰ 一 A3 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爆竹药混合、装药 Ⅰ 已装药钻孔、切引、、机械压药 Ⅱ 二 C 称原料,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爆竹药筑药,插引,挤引,结鞭,包装 Ⅲ 三 烟花 A2 筒子并装药装珠,上引线,干燥 Ⅰ 一 A3 筒子单发装药,筑药,机械压药,钻孔,切引 Ⅱ 二 C 蘸药,按引,组装,包装 Ⅲ 三 礼花弹 A2 称量,装药,装珠,晒球,干燥 Ⅰ 一 A3 上发射药,上引线 Ⅱ 二 C 油球,打皮,皮色,包装 Ⅲ 三 引火线 A2 含氯酸盐引药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Ⅰ 一 A3 黑药三成份混合、干燥、凉药、制引、浆引、凉干、包装 C 硫、碳二成份混合,硝酸钾干燥、粉碎和筛选,硫、碳粉碎和筛选 Ⅲ 三 C 氯酸钾粉碎和筛选 Ⅱ 二 仓库 A2 引火线,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花药、爆竹药、爆炸音剂、笛音剂 Ⅰ 一 A3 黑火药.不含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烟火药、爆竹药,大爆竹,单个产品 装药在40g以上烟花或礼花弹,已装药半成品,黑药引火线 C 中、小爆竹,单个产品装药在 40g以下烟花或礼花弹 Ⅱ 二 第11.1.2条 和爆炸危险场所毗邻,并有门相通工作间,当隔墙为密封墙,门常常处于关闭状态时,该工作间危险类别可按表11.1.2确定。当门常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和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类别相同。 和爆炸危险场所毗邻场所危险类别划分   表11.1.2 危 险 场 所 类 别 用有门密封墙隔开相邻场所类别 一 道 隔 墙 二 道 隔 墙 Ⅰ Ⅱ 非危险场所 Ⅱ Ⅲ Ⅲ 非 危 险 场 所 注:本表不适适用于和危险场所毗邻配电室及变电所。 第11.1.3条 排风室危险场所类别确实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排风室,可划为Ⅱ类危险场所; 二、为Ⅱ、Ⅲ类危险场所服务排风室和所服务危险场所类别相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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