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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宿 舍 食 堂管 理 制 度
一、宿舍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使职员宿舍保持良好清洁卫生,整齐环境及公共秩序,使职员取得充足休息,以提升工作效率,特订本措施。
第二条 职员申请住宿条件
(一)营业所人员于辖区内无合适住所或交通不便者,能够申请住宿。
(二)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传染病者。
2.有不良癖好者。
(三)不得携眷住宿。
(四)需遵守本条约。
第三条 本企业提供职员宿舍系现住人尚在本企业服务为条件,倘若职员离职,(包含自动辞职、受免职、解职、退休、资遣等)时,对房屋使用权当然终止,到时该职员应于离职日起三天内,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赔偿费或迁居费用。
第四条 宿舍统由所长(或职位最高者。职位相当以年资长者)担任宿舍舍监,其工作任务以下:
(一)总理一切内务,分配清扫,保持整齐,维持秩序,负责管理水电、煤气、门户。
(二)监督轮值人员维护环境清洁及门窗关闭(尤其夜晚及台风)。
(三)备置职员资料(如血型、紧急联络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通知主管及管理部门:
1.违反宿舍管理规则,情节重大者。
2.留宿亲友者。
3.宿舍内有不法行为或外来灾难时。
4.职员身体不适应负责照料,病情重大者应通知其亲友及主管并送医院。
第五条 职员对所居住宿舍,应尽管理人责任,不得随意改造或变更房舍。
第六条 职员不得将宿舍之一部或全部转租或借予她人使用,若经发觉,即停止其居住权利。
第七条 营业所所长或总企业得常常视察宿舍,职员不得拒绝,并听从相关指示。 第八条 相关宿舍现有器具设备(如电视、煤气炉、玻璃、卫浴设备、门窗、床铺等)本企业以完好状态交和职员使用,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酌情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九条 住宿职员(含出差职员)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服从舍监管理、派遣和监督。
(二)室内严禁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及装接电器。
(三)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
(四)个人棉被、垫被起床后须叠齐。
(五)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地上,烟灰缸及其易燃物品不得放置寝室。
(六)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其它衣、鞋必需收入柜内。
(七)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晾晒。
(八)电视、收音机使用,声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碍她人安宁。
(九)就寝后不得有影响她人睡眠行为。
(十)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或亲友,如外人造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
(十一)夜间最迟应于23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不然应向舍监报备。
(十二)珍贵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十三)不得于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十四)污秽、废物、垃圾等应集中于指定场所倾倒。
(十五)各房间清洁由住宿人轮番清洁整理。
(十六)对水、电、煤气使用,应遵照下列要求:
1.水、电不得浪费,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2.煤气使用后务必关闭,轮值人员于睡前应巡视一遍。
3.沐浴水、电、煤气用毕即关闭,浴毕应清理浴池。
4.沐浴以20分钟为限。
(十七)不得于床上抽烟,不得于宿舍内吃槟榔或其它不良物品。
(十八)职员不得于宿舍或办公室内聚餐、喝酒、赌博、打麻将或其它不良或不妥行为。 第十条 住宿人员需排轮值人员,负责公共地域清洁,物品修缮,水、电、煤气、门窗等巡视,管理及其它联络事项。
第十一条 住宿职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取消其住宿权利(退宿)并呈报管理部议处:
(一)不服从舍监或所长监督、指挥者。
(二)在宿舍赌博(打麻将)斗殴、及酗酒。
(三)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四)私自于宿舍内接待异性客人或留宿外人者。
(五)常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戒不改者。
(六)违反宿舍安全要求者。
(七)无正当理由常常外宿者。
(八)有偷窃行为者。
第十二条 迁出职员应将使用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洁净,所携出物品,应先经舍监或主管人员检验。
第十三条 职员住宿应向警察单位办理流动户口登记。
第十四条 本条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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