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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开户作业说明书样本.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711952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66 大小:176.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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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篇 投資人開戶作業說明 壹、序言 1- 1 貳、相關規定 1- 2 參、作業步骤及作業程序說明 1-19 肆、注意事項及問題解答 1-33 伍、結語 1-39 陸、附件 1-40 壹、序言 本手冊係證券商從業人員於受託辦理開戶作業時可參閱此手冊,期使閱讀此手冊後能對整個開戶作業有全盤之了解。通常投資大眾及相關從業人員亦可經由此手冊而對投資人怎样開戶有相當概念。 投資人欲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必須到經許可登記之證券經紀商處辦理開戶,並與之簽訂受託買賣契約。證券商於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傳送至交易所電腦檔案後,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所以開戶作業為集中市場之交易能否安全,把守了第一道防線,亦與證券商及整個市場管理,有密不可分關係。 然而,開戶作業之相關規定,因帳戶種類之不一样而散見於「營業細則」、「準則」、「管理辦法」、「函令通則」等等,茲將其整理、集中,俾利參考。以下章節將對現行開戶作業作詳細介紹。 本手冊僅供參考,相關法令規定概以相關主管單位及本企业正式公告為準。 貳、相關規定 一、 法源︰ 證券商從業人員於受託辦理投資人開戶作業時,各項開戶作業之相關規定,因帳戶種類之不一样而散見於「營業細則」、「準則」、「管理辦法」、「函令通則」等,其法源依據以下表所述,詳細條文內容請將滑鼠移至下列法規處按滑鼠左鍵連結網站。 (一) 本國自然人及法人開戶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章程第四十四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二條、第三條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營業細則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七十五條之二、 第七十六條 (二)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含大陸人士)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章程第四十四條 臺灣證券交易股份營業細則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 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 (三)信用帳號開戶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章程第四十四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營業細則第七十八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四)全權委託開戶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九條 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管理辦法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章程第四十四條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營業細則 第七十五條之二、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五條、 第九十一之一條 二、作業須知 (一)開戶帳號之編列 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给予空號處理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二)開戶資料傳送交易所電腦之時間 1.每日08:30至17:00止。 2.證券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傳送至交易所電腦後,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三)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收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2.證券主管機關及本企业職員雇員。 3.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5.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6.證券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7.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其在該證券商開戶。 8.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含各分企业)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之不一样而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不在此限。 (四)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企业訂定之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收開戶,已開戶者應拒絕接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1.因不准期推行交割義務違反受託契約,經本企业轉知各證券經紀商後,已結案而未滿三年,或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2.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企业,本企业即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五)證券經紀商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契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並按本企业電腦輸入畫面逐一輸入開戶資料,另應檢具左列文件: 1.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 2.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委任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法人或其它機構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其企业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它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證券經紀商應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企业電腦檔案,始得接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其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它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文件,不得接收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六)證券商內部人員之開戶規定 1.證券商內部人員,係指下列有關人員︰ (1)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員。但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 (2)前款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儿女。 前項人員限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並不得利用她人名義為之。其買賣委託單應先經所屬部門主管簽章。 2.證券商對於其內部人員之開戶帳號應與其它委託人區分,帳號為七碼,前二碼為「九八」,後加四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身分碼為「000」。 3.其它相關管理規定參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證券商內部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詳如附件條文二十一)。 (七)「證券經紀商」以自有資金委託買賣之開戶規定 1.證券經紀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有價證券,但應於其它證券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 2.證券商受理本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其帳號之碼數仍為七碼,前四碼「九八九九」,後加二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例︰甲證券商受理第一家本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即編予九八九九0一再加一位檢查碼);受理外國證券商在本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辦理開戶時,其帳號仍為七碼,前五碼「九九八九九」,後加一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例︰乙證券商受理第一家外國證券商在本國設有分支機構並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者辦理開戶時,即編予九九八九九一再加一位檢查碼)。 3.前項開戶資料中「身分碼」欄位,本國證券經紀商應鍵入「600」,外國證券經商應鍵入「403」。 (八)大陸地區人民之開戶規定︰ 1.本人開戶 (1)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並檢附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它證明書件。 (2)「身分證字號」欄位以旅行證核准字號(十碼),取消第3,4碼,並於首位加「C」共九碼,例︰旅行證82入出字第33016892號,ID = C8892(九碼)。 2.代理人開戶 (1)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前項之相關文件。 (2)「身分證字號」欄位以代理人身分證字號適用,並以「C3」替换其前二碼,例︰代理人身分證字號A,ID = C(十碼)。 3.「身分碼」欄位應鍵入「510」。 4.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始得委託賣出。 5.前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九)本國自然人及法人之開戶規定 1.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但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它正当之監護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还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以外之正当監護人並應檢附含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比如法院指定或戶政機關登記者)。 2.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3.委託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一佰萬元,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得接收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它方法申請開戶,俟委託人在受託契約簽章,並經證券經紀商確認後始生效力。證券商對於此種方法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定,但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 4.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有營業編號者可免附此一通知單影本)、正当之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法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5.上開二項代理開戶、授權開戶者,證券商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企业電腦檔案,不得接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6.「身分證字號」欄位,自然人應鍵入其「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應鍵入「營業編號」,若無「營業編號」則鍵入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 7.「身分碼」欄位,自然人應鍵入「000」,法人依其性質參考下表鍵入適當之編碼。 110-本國政府機構 160-本國投資企业 120-本國銀行 170-本國通常企业 130-本國信託企业 181-本國企业員工福利委員會 140-本國保險企业 182-本國通常財團,社團法人 (十)華僑及外國人之開戶規定 1.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直接投資國內有價證券者,應遵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由證券經紀商檢具下列第(1)款文件函報本企业備查︰ (1)主管機關許可函件影本。 (2)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稅捐繳納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影本。 (3)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企业執照影本。 (4)指定辦理證券有價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影本。 2.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境內華僑或外國人申請直接投資國內證券者,應檢具本企业許可函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自然人為外僑居留證,法人為我國登記證照),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境內華僑或外國人向本企业申請前項許可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前項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及三份聲明書(無大陸資金聲明書、僅就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等三種身分中擇一之聲明書、和未發行中華民國公開發行企业股票之認購權證聲明書如附表二之一、二及三)。 境外華僑或外國人向本企业申請第一項之許可,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1)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2)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之授權書或指派書。 (3)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企业執照影本。 (4)指定辦理有價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保管銀行契約書副本。 (5)前項規定之三份聲明書。 境外華僑或外國人應檢具本企业許可函及前項(1)~(4)項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企业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函報本企业備查。 3.投資海外可轉換企业債者 投資海外可轉換企业債並請求轉換為股票之華僑或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企业許可函及下列申請許可時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企业許可函所載名稱為交易戶名,且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企业辦理︰ (1)發行企业出具海外企业債持有些人轉換為股東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授權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辦理轉換申請、國內有價證券保管、交易開戶、交易確認、買賣交割、結匯申請、繳納稅捐及代理行使股東權之授權書正本及國內代理人企业執照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者 證券經紀商接收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代理其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以能表彰該上市企业有價證券之權利義務關係,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1)存託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2)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函影本。 (3)存託機構授權國內代理人之授權書影本。 (4)存託機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企业執照影本。 (5)保管契約約定事項影本。 前項交易帳戶,除該存託憑證之發行計畫,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中已載明存託機構得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再發行,且俟存託機構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上開載明得買回再發行之文件影本(含簡譯本)函報本企业核備後,證券經紀商始可受託買入該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者外,一律只准受託賣出。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並請求將存託憑證兌回原有價證券之華僑或外國人委託其國內代理人代理開戶時,應檢具本企业許可函及下列申請許可時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時,應以本企业許可函所載之名稱為交易戶名,並於完成開戶手續後函報本企业備查,但該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前項許可之申請,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企业辦理︰ (1)存託機構出具之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些人兌回原有價證券之證明文件。 (2)申請人授權或指派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資格條件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授權書或指派書正本,及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企业執照影本。 (3)委託金融機構辦理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賣出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之委託保管契約書副本。 5.經濟部專案核准及外籍員工配股等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或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者,須檢附核准文件影本及稅捐機關規定之所得申報納稅代理書(若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期間得免檢附上開申報納稅代理書),連同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副本,專函報經本企业函復同意開戶後,始得受託買賣,並以其原核准投資計劃內之有價證券種類及數量為限。 (2)因贈與、繼承、或依企业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取得有價證券、或於喪失本國國籍前取得之有價證券,和基於該等有價證券所生之增資認股及配股者,應檢具本人護照影本及左列文件向證券商辦理開戶,並僅限於賣出上開之有價證券。 A、贈與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贈與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B、繼承取得者,應辦理過戶手續,並檢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核發之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書。 C、依企业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取得者、應檢附認股時之員工在職證明及認股證明文件。 D、喪失本國國籍前取得者,應檢附取得有價證券之來源證明或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3)前已經本企业同意開戶者,一律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6.以上五類身分之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其「帳號」、「身分證字號」、「身分碼」及「稅籍編號」等欄位之規定以下表︰ 類  別 帳  號 身分證字號 身 分 碼 稅籍編號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99xxxx-x Fxxxxxxxx (證期會許可函中之身分編碼) 401 扣繳單位 統一編號 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997xxx-x(境外) 998xxx-x(境內) Fxxxxxxxx (交易所許可函中之身分編碼) 403(法人) 404(自然人)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華僑及外國人 996xxx-x(境外、境內) Fxxxxxxxx (交易所許可函中之身分編碼) 413(法人) 414(自然人)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投資海外可轉換企业債者 95xxxx-x (只准賣出)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520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者 94xxxx-x 949xxx-x (只准賣出)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405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經濟部專案核准(含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身分) 一般帳號 (只准賣出)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200(僑外自然人) 380(僑外其它法人) 稅籍編號(自然人) 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法人) 大陸人士 96xxxx-x (只准賣出) Cxxxxxxxx(本人旅行證) C3xxxxxxxx(代理人身份證字號) 510 無 (十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資格條件 1.代理人 (1)自然人須有行為能力,華僑及外國人以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外僑居留證者為限。 (2)法人以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得經營代理業務者為限。 (3)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須指定保管銀行擔任結匯代理人。 2.代表人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及境外法人得以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為代表人。 3.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更換代理人或代表人應事先函報證期會備查。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則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報備。 (十二)代理人資訊通報規定: 證券經紀商應逐日將當日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臺幣一仟萬元以上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和成交日期等資料,傳輸至本企业,且日後遇代理人異動,包含代理人新增或註銷時,證券商亦需傳輸上開資料至本企业。 (十三)信用帳戶之開戶規定 1.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所得及財產證明與交易紀錄。 2.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份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3.證券商受理開立信用帳戶,應詳實徵信確認委託人合於開戶條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信用帳戶申請書,並填製開戶卡載明開戶日期編列帳號;委託人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4.證券商於完成信用帳戶開戶後,應將開戶資料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 5.證券商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每人一戶為限。 (十三)信用帳戶之註銷規定 1.開立信用帳戶之委託人連續三年以上無融資融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並通知委託人。 2.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信用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融資融券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前二項情形,委託人自銷戶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開戶。 參、作業步骤及作業程序說明︰ 一、本國自然人及法人開戶 (一)開戶作業步骤 投  資  人 證  券  商 交易所 (電腦作業部) 3.傳送開戶資料B01 2.辦理開戶 1.申請開戶 4.接收開戶資料 5.開戶查詢 B28 每日08:30~17:00 (二)開戶作業項目說明︰ 1.申請開戶 (1)自然人申請開戶須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並隨附影本二份,與經許可登記之證券經紀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委由代理人開戶者,應加具委託書暨代理人身分證。 (2)法人申請開戶須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有營業編號者可免附此一通知單影本)、正当之授權書暨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與經許可登記之證券經紀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 2.辦理開戶︰ 證券經紀受託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A、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还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監護人並應檢附含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B、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C、委託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一佰萬元,且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得接收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其它方法申請開戶,俟委託人在受託契約簽章,並經證券經紀商確認後始生效力。證券商對於此種方法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定,但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理徵信。A、但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七歲以上而未滿二十歲且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它正当之監護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如委託人还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以外之正当監護人並應檢附含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比如法院指定或戶政機關登記者)。 (2)委託人委由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者,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及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法確認係屬委託開戶。 (3)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给予空號處理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企业電腦檔案,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4.傳送開戶資料 (1)證券商應將新開戶資料,於每日08:30~17:00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 (2)證券商應確認前項傳送作業完成,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3)證券商傳送開戶異動及註銷資料之作業時間比照第(1)項辦理。 5.接收開戶資料 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每日08:30至17:00接收證券商之開戶資料。 二、華僑及外國人開戶 (一)身分分類︰華僑及外國人買賣集中市場有價證券共有五類身分︰ 1.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2.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3.投資海外企业債者。 4.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者。 5.經濟部專案核准者(含本企业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身分) (二)開戶作業步骤 投 資 人 證 券 商 證 期 會 交 易 所 交易部 電腦作業部 每日 08:30~17:00 6.接收開戶資料 備 查 2.審  核 5.傳送開戶資料&函送備查 4.辦理開戶 1.申請許可 3.申請開戶 1.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每日 08:30~17:00 2.審核 6.接收開戶資料 備 查 5.傳送開戶資料&函送備查 4.辦理開戶 3.申請開戶 1.申請許可 5.經濟部專案核准者 4.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者 3.投資海外企业債者 2.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三)開戶作業項目說明 1.申請許可︰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其身分類別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四),檢具申請表附件欄中之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1類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餘者向交易所申請)。 2.審核︰ 主管機關依法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件發給許可函,不合格者给予退件。 3.申請開戶︰ 申請人依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經紀商申請開戶。其身分類別與適用條文以下表。 類   別 適 用 條 文 1.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四項 2.境內、境外華僑及外國人 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四 3.投資海外企业債者 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三 4.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者 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一 5.經濟部專案核准者 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6.大陸人士 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 4.辦理開戶 (1)證券經紀商受華僑或外國人開戶,應依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七十七條之四之規定開立帳號並簽訂受託契約。 (2)開戶帳號與相關欄位請參閱作業須知第(九)項第6款圖表。 (3)完成開戶手續後,將帳號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並函送交易所交易部備查。 5.傳送開戶資料 & 函送備查 (1)證券商應將新開戶資料,於每日08:30~17:00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並函報交易所備查。 (2)證券商應確認前項作業完成,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3)證券商於每日亦可透過主機連線向交易所電腦作業部要求查詢,確定資料之正確性。 6.接收開戶資料︰ 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每日08:30至17:00接收證券商開戶資料。 三、信用帳戶開戶 (一)開戶作業步骤 投  資  人 證  券  商 交易所 (電腦作業部) 1.申請開戶 2.辦理開戶 5.信用開戶查詢 B46 3.傳送開戶資料 B26 每日08:30~17:00 4.接收開戶資料 (二)開戶作業項目說明 1.申請開戶 委託人為自然人者,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並檢附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所得及財產證明與交易紀錄。 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及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 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人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為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開戶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 2.辦理開戶 證券商受理開立信用帳戶,應詳實徵信確認委託人合於開戶條件,具體徵信方法、徵信資料、徵信結果載明信用帳戶申請書,並填製開戶卡載明開戶日期編列帳號;委託人為法人者,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3.傳送開戶資料 (1)證券商應將新開戶資料(含註銷),於每日08:30~17:00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 (2)證券商亦可透過主機連線向交易所電腦作業部要求查詢,確定資料之正確性。 4.接收開戶資料 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每日08:30至17:00接收證券商之開戶資料。 四、全權委託帳戶開戶 (一)開戶作業步骤 投  資  人 證  券  商 交易所 (電腦作業部) 1.申請開戶 2.辦理開戶 5.開戶查詢 B41 3.傳送開戶資料 B40 每日08:30~17:00 4.接收開戶資料 (二)全權委託開戶項目說明 證券經紀商受理全權委託投資之保管機構代理委任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載明委任人及受任人,並簽訂全權委託投資買賣證券開戶暨受託契約,同時約定以保管機構為款券交割代理人,並按本企业電腦輸入畫面逐一輸入開戶資料,另應檢具左列文件: (1)委任人、受任人及保管機構所簽訂之全權委託三方權義協定書影本。 (2)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但委任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為法人或其它機構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其企业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暨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它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全權委託投資之受任人對該等人員出具之授權書正本。 前項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證券經紀商應俟完成開戶手續,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企业電腦檔案,始得接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其投資經理人(含職務代理人)或其它執行買賣之被授權人事後變更時,非經更新第一項第四款所列之文件,不得接收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 4.傳送開戶資料 (1)證券商應將新開戶資料,於每日08:30~17:00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 (2)證券商應確認前項傳送作業完成,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3)證券商傳送開戶異動及註銷資料之作業時間比照第(1)項辦理。 (4)證券商亦可透過主機連線向交易所電腦作業部要求查詢,確定資料之正確性。 5.接收開戶資料 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每日08:30至17:00接收證券商之開戶資料。 五、代理人資訊通報作業 (一)通報作業步骤 代  理  人 證  券  商 交易所 (電腦作業部) 1.委託買賣 5.通報明細查詢 B44 3.傳送委託買賣代理人異動檔 B43 2.累計成交金額達一仟萬以上或代理人異動 每日08:30~18:00 4.接收代理人異動資料 (二)代理人資訊通報制度項目說明 1.作業說明: (1)證券商每日應將未曾申報過之當日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含一仟萬元)以上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和成交日期等資料,傳輸至本企业,一旦該客戶代理人資料經傳輸後,續後該客戶遇有代理人異動,包含代理人新增或註銷時,證券商亦需傳輸上開資料至本企业。 (2)前項所稱單一帳戶成交金額達新台幣一仟萬元(含一仟萬元)以上者,係指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成交金額之合計金額。 (3)前揭規定證券商對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代理人傳輸,對於客戶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含QFII 及 NONQFII)及國內專業投資機構,包含銀行、保險企业、自營商、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它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機構,得免適用前開傳輸之規定。 2.傳送委託買賣代理人異動資料 (1)證券商應將代理人通報資料,於每日08:30~18:00傳送至交易所電腦作業部。 (2)證券商應確認前項傳送作業完成,才得接收其委託辦理買賣有價證券。 (3)證券商傳送代理人刪除及註銷資料之作業時間比照第(1)項辦理。 3.接收代理人異動資料 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每日08:30至18:00接收證券商之代理人異動資料。 肆、注意事項及問題解答 證券商作業時應注意事項 一、開戶資料傳送 (一)證券商作業人員將開戶資料傳送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時,應確實收到電腦作業部回覆之「結果訊息」,檢視「結果訊息」為正確時才算完成開戶,否則應將該帳戶錯誤情況處理後,再次傳送電腦作業部,直到「結果訊息」正確為止。 (二)證券商作業人員將開戶資料傳送交易所電腦作業部時,若無法收到電腦作業部回覆之「結果訊息」,應檢視本身檔案傳送F.T.(接收端)是否為正常連線,經重新啟動F.T.(接收)後仍無法收到「結果訊息」,則請來電交易所電腦作業部,由相關人員協助解決,不可將資料重覆傳送,以免造成錯誤。 二、開戶相關欄位 (一)帳號欄 1.開戶帳號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给予空號處理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不得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2.本項欄位與「身分證字號」欄、「身分碼」欄、「稅籍編號」欄有對應之關係(詳閱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附表五之三「投資人開戶相關欄位說明」)。 3.本項欄位不得修改 [備註︰開戶帳號於民國八十年由六碼(含檢查碼)增為七碼,若有未調整者應儘速给予調整(如內部人員帳號仍為098xxx-x者應調整為98xxxx-x)] (二)強迫輸入碼欄 如遇戶政機關所編列身分證字號之檢查碼有錯誤則在本項欄位鍵入"1",除此之外皆不得使用本項欄位。 (三)民國別 民國為" "(空白字),民國前為"B"。 (四)戶名欄 必須是BIG-5 CODE不能含有ASCII字元,例( )、" "、A、- 等字元皆不允許。 (五)檢查碼 帳號檢查碼公式︰例.證券商代號 = 5890帳號 = 000063 5890 000063 x 1371 137137 ---------------------------- 5430 0000681 5+4+3+8+1=21 取個位之補數 即 10-1 = 9 檢查碼 = 9 三、帳戶刪除 證券商作業人員如開錯帳戶,開戶當天可將該帳戶刪除,並將刪除之帳戶傳送交易所電腦作業部。隔天則無法使用刪除功效,而只能將該帳戶给予註銷。刪除帳戶之帳號仍可使用,而註銷帳戶之帳號則於下十二个月度(曆年制)才可使用。 四、一人一戶 同一投資人在同家證券經紀商僅能開立一個帳戶。 投資人開戶作業相關問題問答︰ 一 、投資人怎样確定自己未被冒名開戶? 答︰可由本人親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稽核室查詢。 二 、自然人開戶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答:自然人辦理開戶時,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並隨附影本二份,與經許可登記之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及簽訂受託買賣契約。 三 、法人開戶需準備什麼資料? 答︰法人辦理開戶時須檢附法人機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有營業編號者可免附此一通知單影本),正当之授權書及被授權人身分證。 四 、怎样委託代理人代辦開戶手續? 答︰委託人不親自辦理開戶而委由代理人向經證券經紀商簽訂委託買賣契約時,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連同影本二份及委託書代為辦理開戶手續。 五 、未成年人可否在證券經紀商開戶委託買賣證券? 答:能够。但應由法定代理人或其它正当之監護人親持其本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並在委託契約上簽章,註明其親屬關係,法定代理人(父母)以外之正当監護人並應檢附含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比如法院指 定或戶政機關登記者)。另對委託買賣證券之業務憑證均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六 、開戶後可否立即買賣股票及受益憑證? 答︰投資人於完成開戶委託手續,並經證券經紀商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本企业電腦檔案後,方得受託買賣股票及受益憑證。 七 、何種人不得辦理開戶? 答︰(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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