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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成全部远鸿集团企业(以下简称 “集团企业”)及各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措施。
第二条 本管理措施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条 本管理措施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正当性和效益性,和相关经济活动应该负有责任,包含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本管理措施适用集团企业及所属控股子企业审计管理,参股企业可参考实施。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关键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包含离任审计和任期内审计。
(1) 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和在企业进行重组、吞并、出售、拍卖、破产同时,由集团企业审计中心进行审计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 集团企业总裁为考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经营业绩,指派集团企业审计中心进行审计为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集团企业各分管领导及控股子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企业总裁下达审计指令,集团企业审计中心方可进行审计。
第三章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七条 集团企业审计中心派出审计组进行审计应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标准。
第八条 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
第九条 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被审计单位基础情况资料;
(2) 企业领导人员述职汇报;
(3) 相关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报表、账册、凭证和文件资料;
(4) 经营责任书和相关计划、预算、总结资料;
(5) 财产物资盘点表;
(6) 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组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该经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该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关键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理情况;企业收益分配;和上述经济活动相关内部控制管理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其它需要审计事项。
在审计基础上,查清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和经营责任书相关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查清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没有侵占企业资产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该向审计中心提交审计汇报。审计汇报报送审计中心前,应该征求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及本人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审定审计汇报后,对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规问题,认为需要给处分、处罚,应向集团企业总裁提出处理提议,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经营责任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汇报应该作为集团企业控股子企业关键人力资源调任、免职、解聘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措施由集团企业审计中心确定,审计中心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措施接收中国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章程约束,本管理措施如和国家以后颁布法律、法规或经正当程序修改后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实施,并立即修订,报总裁办公会审议经过。
第十七条 本管理措施未尽事宜,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本管理措施经集团企业总裁办公会审议经过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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