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章程范本股份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第九章 通知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条 为维护股份(以下简称企业)、股东和
2、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第条 企业系依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成立股份。企业经(审批机关)复号文同意,以提议设置方法设置;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条 企业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能够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第条 企业注册名称汉字全称股份 简称:“企业”第条 企业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邮政编码:第条 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第条 企业为永久存续股份。第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第条 企业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第条 本
3、企业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企业和股东、股东和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企业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股东;股东能够依据企业章程起诉企业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条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董事会秘书、财务责任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条 企业经营宗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停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关键竞争能力,为广大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发明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繁荣和发展。第条 经企业登
4、记机关核准,企业经营范围是: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小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纺织品、办公用具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和橡胶制品销售;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服装、汽车配件生产、加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包含专题审批经营期限以专题审批为准)。企业依据本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置分支机构。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条 企业股份采取股票形式。第条 企业发行全部股份均为一般股。第条 企业股份发行,实施公开、公平、公正标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条 企业发行股票,以
5、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元。第条 企业发行股份,由企业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实。第条 企业经同意发行一般股总数为股,成立时向提议人发行股,占企业可发行一般股总数,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元,第条 提议人姓名或名称、认购股份数以下;中国集团企业 万股中心 万股北京企业 万股上海 万股广东厂 万股以上提议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企业股份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第条 企业或企业子企业(包含企业隶属企业)不以赠和、垫资、担保、赔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拟购置企业股份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条 企业依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6、,并经审批机关同意,能够采取下列方法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全部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其它增发新股方法。第条 依据企业章程要求,经(审批机关)同意,企业能够降低注册资本。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根据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和企业章程要求程序办理。第条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经企业章程要求程序经过,并报(审批机关)和其它国家相关主管机构同意后,能够购回本企业股票:(一)为降低企业资本而注销股份;(二)和持有本企业股票其它企业合并。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不进行买卖本企业股票活动。第条 企业购回股份,能够
7、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摄影同百分比发出购回要约;(二)经过公开交易方法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同意其它情形。第条 企业购回本企业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条 企业股份能够依法转让。第条 企业不接收本企业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第条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时向企业申报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在其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本企业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条 企业股东为依法持有企业股份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受权利,负担义务。第条
8、 股东名册是证实股东持有企业股份充足证据。第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定股权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企业股东。第条 企业股东享受下列权利:(一)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它形式利益分配;(二)参与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与股东会议;(三)依据其所持有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提议或质询;(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转让、赠和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六)依据法律、企业章程要求取得相关信息,包含:(七)企业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参与企业剩下财产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所给予
9、其它权利。第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相关信息或索取资料,应该向企业提供证实其持有企业股份种类和持股数量书面文件,企业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根据股东要求给予提供。第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正当权益,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诉讼。第条 企业股东负担下列义务:(一)遵守企业章程;(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法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负担其它义务。第条 持有企业以上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应该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作出书面汇报。第条 企业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企业和其它股东正当权益决定
10、。第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含有下列条件之一股东:(一)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选出半数以上董事;(二)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行使企业以上表决权或能够控制企业以上表决权行使;(三)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持有企业以上股份;(四)此人单独或和她人一致行动时,能够以其它方法在实际上控制企业。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以协议方法(不管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经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企业投票权,以达成或巩固控制企业目标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之间能够达成和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协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11、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相关董事酬劳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相关监事酬劳事项;(四)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五)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六)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八)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十)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企业章程;(十二)对企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由股东大会决定其它事项。第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以后个
12、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十二个月召开次数不限。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二)企业未填补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并持有企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企业章程要求其它情形。第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事项作出决议。第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由出席会议股东共同推举名股东主持会
13、议。第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该在会议召开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企业股东。第条 股东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事项;(三)以显著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全部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人无须是企业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络人姓名、电话号码。第条 股东能够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应该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正式委托代理人签署。第条 法人股东应
14、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实其含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实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条 股东出具委托她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姓名;(二)是否含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假如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使用期限;(六)委托人署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该注明假如股
15、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能够按自己意思表决。第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最少应该在相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企业住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其它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她人签署,授权签署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能够经过公证。经公证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企业住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指定其它地方。委托书能够以传真方法送达成企业,但委托书原件应该在合理时间内立即寄送到企业。委托人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议机构决议授权人作为代表出席企业股东会议。第条 出席会议人员署名册由企业负责制作。署名册载明参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被代
16、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条 监事会或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该根据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数份一样格式内容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该立即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第条 股东大会召开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不应所以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企业法要求法定最低人数,或少于本章程要求人数三分之二,或企业未填补亏损数额达成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要求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股东能够根据本章第条要求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
17、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条 企业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合并持有企业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上股东,有权向企业提出新提案。第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要求不相抵触,而且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条 企业董事会应该以企业和股东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根据本节第条要求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应该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第条 提出提案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决定持有异议,能够根据本章程第条要求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
18、会。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条 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受一票表决权。第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尤其决议。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经过。股东大会作出尤其决议,对于本章程第条要求事项,应该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经过。第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经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汇报;(二)董事会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三)增加或降低本章程要求企业董事人数;(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组员任免及其酬劳和支付方法;(五)企业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19、)企业年度汇报;(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企业章程要求应该以尤其决议经过以外其它事项。第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尤其决议经过:(一)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三)发行企业债券;(四)企业章程修改;(五)回购本企业股票;(六)企业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七)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大会以一般决议认定会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尤其决议经过其它事项。 第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本章程第条要求尤其决议同意,企业不得和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人签订将企业全部或关键业务管理交予该人负责协议。第条 董事、监事候选
20、人名单以提案方法提请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全部董事由股东大会以等额选举方法产生;股东董事、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法投票表决。第条 每一审议事项表决投票,应该最少有名股东代表和名监事参与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条 会议主持人依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经过,并应该在会上宣告表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统计。第条 会议主持人假如对提交表决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能够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假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告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告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该即时点票。第条 股东大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21、联股东不应该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该充足披露非关联股东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企业在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后,能够根据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具体说明。第条 相关联关系股东能够自行申请回避,企业其它股东和企业董事会能够申请相关联关系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日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相关股东。相关股东能够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不提出异议,被申请回避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能够向相关部门申诉,申诉期
22、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实施。第条 除包含企业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对股东质询和提议作出回复或说明。第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统计。会议统计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占企业总股份百分比;(二)召开会议日期、地点;(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各讲话人对每个审议事项讲话关键点;(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六)股东质询意见、提议及董事会、监事会回复或说明等内容;(七)股东大会认为和企业章程要求应该载入会议统计其它内容。第条 股东大会统计由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员署名,并作为企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留。股东大会统计保管期限为年。第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
23、会股东持有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会议统计、会议程序正当性等事项,能够进行公证。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条 企业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企业股份。第条 企业法第条、第条要求情形和被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还未解除人员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第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经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条 董事应该遵遵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忠实推行职责,维护企业利益。当其本身利益和企业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该以企业和股东最大利益
24、为行为准则,并确保:(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企业章程要求或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营业或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侵占或接收本应属于企业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接收和企业交易相关佣金;(九)不得将企业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企业资产为本企业股东或其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25、;(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取得包含本企业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能够向法院或其它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法律有要求;、公众利益有要求;、该董事本身正当利益有要求。第条 董事应该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企业所给予权利,以确保:(一)企业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要求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全部股东;(三)认真阅读企业各项商务、财务汇报,立即了解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四)亲自行使被正当给予企业管理处理权,不得受她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许可或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同意,不得将其处理权转授她人行使;(五)接收
26、监事会对其推行职责正当监督和合理提议。第条 未经企业章程要求或董事会正当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企业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企业或董事会行事情况下,该董事应该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第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其它企业直接或间接和企业已经有或计划中协议、交易、安排相关联关系时(聘用协议除外),不管相关事项在通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同意同意,均应该立即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性质和程度。除非相关联关系董事根据本条前款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而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与表决会议上同意了该事项,企业有权撤销该协议、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善
27、意第三人情况下除外。第条 相关联关系董事能够自行申请回避,其它董事能够申请相关联关系董事回避,上述回避申请应在董事会召开前日提出。相关董事能够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董事会表决前不提出异议,被申请回避董事应回避;对回避申请有异议,能够在董事会召开前要求监事会对申请作出决议,监事会应在董事会表决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董事能够向相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事会决议实施。第条 假如企业董事在企业首次考虑签订相关协议、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申明因为通知所列内容,企业以后达成协议、交易、安排和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说明范围内,相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要求披露。第条 董事连续次未能亲自出席,
28、也不委托其它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推行职责,董事会应该提议股东大会给予撤换。第条 董事能够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汇报。第条 如因董事辞职造成企业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该董事辞职汇报应该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缺额后方能生效。下任董事会应该立即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董事和下任董事会职权应该受到合理限制。第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企业和股东负有义务在其辞职汇报还未生效或生效后合理期间内,和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妥然解除,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29、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连续期间应该依据公平标准决定,视事件发生和离任之间时间长短,和和企业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条 任职还未结束董事,对因其私自离职使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第条 企业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条 本节相关董事义务要求,适适用于企业监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董事会第条 企业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人。第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汇报工作;(二)实施股东大会决议;(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30、;(六)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企业重大收购、回购本企业股票或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决定分企业设置;(十)聘用或解聘企业董事会实施委员会主席、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责任人;并决定其酬劳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十二)制订企业章程修改方案;(十三)管理企业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用或更换为企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企业总经理工作汇报并检验总经理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和股东大会授予其它职权。第条 企业董事会应该就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
31、务汇报出具有保留心见审计汇报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条 董事会应该确定其利用企业资产所作出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审查和决议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该组织相关教授、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同意。第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议。第条 董事会设置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置其它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议提供提议、咨询意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第条 (一)董事会预算审核委员会由至名董事组成,预算审核委员会主席由其中名委员担任。预算审核委员会关键职责是审核企业年度预算方案预案,负责
32、监督企业预算方案实施,并依据市场改变和预算方案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调整提议和意见,推行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至名不在企业管理层任职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主席由其中名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关键职责是:()检验企业会计政策、财务情况和财务汇报程序;()提出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对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评;()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考评;()检验企业存在或潜在多种风险;()检验企业遵遵法律、法规情况;()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三)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由至名董事组成,薪酬委员会主席由其中名委员担任。薪酬委员会关键职责是:()确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和方案;()
33、审核企业薪酬政策;()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下列通常性权利:()向董事会提出提议;()就董事会授权事项作出决定;()可查阅企业相关文件、统计和财务会计资料;()必需时聘用外部顾问。预算审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任何决议,均须经各专门委员会多数同意作出,表决票数相同时,相关专门委员会主席应有决定性表决权。第条 董事会设实施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决议。实施委员会由至名组员组成,其中包含董事长、除董事长以外名董事、企业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实施委员会实施主席负责制,实施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担任或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用。实施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拟订企业发展战略、
34、经营计划,审核提交董事会重大人事事项,实施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实施委员会主席负责主持董事会实施委员会工作,行使董事会及其实施委员会授予其它职权。下述事项须经董事会实施委员会经过并组织实施:()任何单笔超出人民币万元固定资产或费用支出(和企业签发保单相关支出除外);()出售超出人民币万元固定资产任何单笔交易(正常商业经营过程中对外投资除外);()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和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重大利益企业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任何交易。第条 董事长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免职。董事长能够由股东董事也能够由非股东董事担任。第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35、事会会议;(二)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五)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六)制订企业具体规章;(七)签署企业股票、企业债券及其它有价证券、董事会关键文件和其它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其它文件; (八)提名企业总经理;(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紧急情况下,对企业事务行使符正当律要求和企业利益尤其处理权,并在事后向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十)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条 董事长不能推行职权时,应该指定名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其职权。第条 董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日以前
36、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在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需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董事会实施委员会主席或企业总经理提议时。第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日以前以书面方法通知全体董事。如有本章第条第(二)、(三)、(四)要求情形,董事长不能推行职责时,应该指定名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推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可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
37、日期。第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受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经过。第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能够以传真方法送达成企业,但委托书原件应该在合理时间内立即寄送到企业。委托书应该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使用期限,并由委托人署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投票权。若出席会议董事汉字了解或表示有困难,该董事可带名翻译参与会议。第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法表决。每名董事有票表决权。第条 董事
38、会在保障董事充足表示意见前提下,可采取书面议案以替换召开董事会会议,但该议案草案必需完整、全方面且须以专员送达、邮寄、传真中之一个方法送交每一位董事,假如董事会已将议案派发给全体董事,而且签字同意董事已按本章程要求达成作出该决定所须人数,该议案即可成为董事会决议,无需再召集董事会会议。第条 董事会会议应该有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和统计人,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出席会议董事有权要求在统计上对其在会议上讲话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统计作为企业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留。会议统计保管期限为年。第条 董事会会议统计包含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姓名和受她人委托出席董事会董事
39、(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讲话关键点;(五)每一决议事项表决方法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第条 董事应该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决议负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企业遭受损失,参与决议董事对企业负赔偿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董事能够免去责任。第条 企业依据需要,能够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企业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人员;(二)企业内部人员(如企业经理或企业雇员);(三)和企业关联人或企业管理层有利益关系人员。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第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40、。第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含有必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条要求不得担任企业董事情形适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条 董事会秘书关键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相关部门要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汇报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统计和会议文件、统计保管;(三)负责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企业信息披露立即、正确、正当、真实和完整;(四)确保有权得到企业相关统计和文件人立即得到相关文件和统计。(五)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责。第条 企业董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兼任企业董事会秘书。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任企业董事会秘书。第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41、会聘用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企业董事会秘书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 总经理第条 企业设总经理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它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董事不得超出企业董事总数二分之一。第条 企业法第条、第条要求情形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总经理。 第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年,总经理连聘能够连任。 第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实施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实施
42、委员会委托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相关业务经营决议、企业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企业业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企业基础业务管理制度方案; (五)制订企业具体业务规章方案; (六)提名企业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责任人。 (七)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以外管理人员; (八)确定企业职员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企业职员聘用和解聘; (九)企业章程或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第条 总经理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第条 总经理应该依据董事会实施委员会或监事会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汇报企业重大业务协议签署、实施情况、资金利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需确保该汇报真实性。第条 总经理确定相关职职员资、福利、安全生产和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企业职员等包含职员切身利益问题时,应该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意见。第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实施委员会同意后实施。第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含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条件、程序和参与人员;(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职责及其分工;(三)企业资金、资产利用,签署重大协议权限,和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制度;(四)董事会实施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