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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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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2009~2020年)》(**委发[2008]89号 )和《**大学“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委发[2011]8号 ),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为实现学校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是指学校从国内外吸引人才到我校工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发展需要,以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身份引进的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专家学者或国内外著名高校的博士学位获得者。 第三条 学校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学校对人才引进实行规划管理,并以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基本目的; (二)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学校优先引进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和高层次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学科建设等急需的教学科研骨干人才; (三)注重学术、德才兼备。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热爱祖国,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团队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公开招聘、公平竞争。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考核和考察,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四条 学校人才引进以满足学校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需要为基本目标,在未来5年,力争通过引进一批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储备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师德高尚、创新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第五条 学校按照年度确定人才进人指标。但对学校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职称人才,不受学院或其他二级单位编制及进人计划的限制。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学院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二章 引进条件 第七条 学校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二)治学严谨,为人诚信,责任性强,有团队合作意识; (三)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科研项目及主持我校重点建设项目的能力,胜任研究生培养或核心课程讲授任务,身体健康; (四)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前沿学科发展态势; (二)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有效组织研究队伍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组织、推动和实施重大科研创新活动; (三)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水平; (四)应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或相当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急需紧缺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职称人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阔的视野、较强的前瞻和预见能力,能敏锐把握本学科领域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前沿学科发展态势; (二)具有一定的号召力,能吸引、凝聚一批优秀人才,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开展科学研究; (三)应获得国内外本学科排名前十位大学或海外著名大学博士学位,正在主持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具有丰硕的学术研究成果;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引进的青年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应是国内外著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或博士后出站科研人员,具有较大的学术发展潜力,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职责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的工作岗位,以满足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设置。具体岗位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通过合同分别予以确定。 第十二条 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根据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的需要,通过人才引进合同予以约定,并由学院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目标考核。 第四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科研基地平台; (二)配备科研助手,协助创建创新团队; (三)提供科研资助经费50万元; (四)提供安家补贴50万元; (五)提供一套价值300万元的精装修花园洋房免费居住8年,或按100万元一套的价格购买产权(在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完成前,房产证由学校保管)。 (六)其配偶需要安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七)协助申报并享受中央或重庆市政府提供的其他资助。 对重点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急需的人才,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待遇。 第十四条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安排研究用房; (二)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20~30万元,安家费20~30万元; (三)提供购房或租房补贴15万元,分5年支付。 (四)提供一套学校教师住宅小区成本价商品房购买权; (五)其配偶需要安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安置。 已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到校后按程序认定其资格;未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如所调入学科有博士学位授权点,且符合我校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可由学校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职称人才和海外博士学位获得者享受以下待遇: (一)提供科研启动经费 5~10万元,安家费10~15万元;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业绩,聘任相应岗位,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三)提供房租费5万元,分五年支取; (四) 海外博士学位获得者,提供一套学校教师住宅小区成本价商品房购买权。 第十六条 国内著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博士后出站人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安家费:博士学位获得者5万元,博士后出站人员7万元。特殊学科紧缺的优秀博士,待遇可适当增加;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业绩,聘任相应岗位,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三)提供过渡房一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收取;或自行寻找房源,由学校提供房租费1.5万元,分三年支付;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引进条件并同时引进的,待遇可适当提高,具体待遇通过合同予以约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其他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拟引进人才的专业方向组成专家考核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学科组组长、学术带头人以及相关学科的高级专家或聘请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其职责是评价考核拟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对拟引进的领军性人才,由校学术评价委员会专题评议。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并向学校推荐拟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评审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内外青年学术骨干的业务能力和学术发展潜力。 第二十一条 拟引进人才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情况,由学院负责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报人事处。 第六章 引进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人才引进实行计划管理。学院和其他二级单位一般应于每年的10月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教育教学需要,制定下一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经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初审后,报学校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学校的决定,及时向学院下达当年进人计划,并采取多种形式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二十四条 应聘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应聘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博士后证书及主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及教育部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材料; (三)代表性的学术成果复印件; (四)三甲医院体检中心提供的体检表等。 第二十五条 应聘材料原则上由学院负责接受。学院收到应聘者的应聘材料后,应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审查情况,对具有高级职称的拟引进人才的材料,及时提交专家考核组或学术评价委员会评议。经评议通过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和学院推荐的青年学术骨干,人才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并报人才引进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或由组长提请人才引进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同意引进后,人事处应积极与引进的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专项经费。该项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及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等。引进人才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助引进人才的科研经费、安家费及解决住房问题所需费用,以及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人才引进工作中发生的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按照人才引进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人才引进工作的学院给予经费支持。其中,学院每引进一名高层次领军人才,学校拨给工作经费20万元;每引进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高级职称人才,拨给10万元工作经费;每引进一名海外博士,拨给工作经费5万元;每引进一名国内著名大学博士或博士后出站人员,拨给3万元工作经费。引进人才聘期内的岗位津贴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相关学院及学科利用自有经费开展对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资助以及提供住房补贴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引进人才计划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以保证人才引进工作顺利开展。预留房源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调配使用,用人单位负责做好住房安置中的服务、协调、联系等具体工作。对人事关系暂未正式调入我校的引进人才,由学校按其所聘岗位提供校内过渡房,过渡房的租金由学校全额补贴。 第三十二条 引进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配偶的需要安置的,由人事处根据各单位编制及其他具体情况提出安置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学校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被安置人员的岗位职责及考核等,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学校将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学院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引进人才来校工作后,其考核按照《**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及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学校人才领导小组可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六条 对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收回所发放的全部安家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学校提供的住房。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校发[**]27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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