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总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计算机设备资源,避免计算机设备的闲置、浪费,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二条 在总部企业信息化领导小组内设立由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以及局长办公室主任、企管部、科技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组成的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总部计算机管理办法,制订企业岗位计算机配置标准,审定各业务部门提出的年度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配置计划。第三条 局科技部是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总部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购置、维修、调配及其它技术服务。第三章 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配置原则第四条适用性配置原则:根据各部门、各岗位
2、业务需求的不同,配置相应功能的计算机。第五条 阶梯型动态配置原则:根据计算机更新换代的特点,对不同级次岗位的计算机进行动态调剂,以避免资源的浪费。第四章 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配备标准第六条 在局副局长以下岗位任职的员工,不管是否兼职,每人只能配备一台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第七条 需要配备笔记本电脑的员工,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局总部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审批。第八条在岗人数在10人以内的部门的打印机配置不得超过台。第九条 需要配置刻录机、扫描仪等图形、图像信息处理设备的部门,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审批。第五章 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配置的技术参数第十条计算机配置参数由科技部
3、根据当时的信息技术特点提出配置方案,结合信息技术特点和局总部日常业务的实际应用情况予以配置。第十一条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具体配置标准主要参照部门的具体业务特点,使用人具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等,从处理器、硬盘、内存、显存四个主要技术指标出发,分别配备高、中、低端设备。第十二条 除局领导外,计算机显示器一律选择17英寸纯平显示器,如有特殊要求需配置液晶显示器,必须报总部计算机管理小组审批。第六章 计算机及相关硬件产品申请、审批及购置程序第十三条各部门申请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应在前一年度的十二月底前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时提出购买申请计划,报送科技部,申请中要求标明计划购置的台数、计算机最低配置、应用于哪项工作
4、及计算机的使用人等内容。第十四条科技部将各部门的计算机配置专项计划汇总后,报送局总部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审定。经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研究通过后,将购置计划报局有关领导审批。第十五条 局有关领导审批后,进入正式采购阶段,由科技部负责。第十六条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主要选择有质量保证和市场信誉的正规大公司的相关产品,并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第十七条 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由科技部统一负责。设备全部购置完毕后,与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第七章 计算机及相关产品的使用管理责任第十八条 凡配有计算机设备的单位和部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需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专门管理计算机设备。员工对自己使用
5、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有日常清洁、管理、维护的责任。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被人为损坏时,使用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科技部建立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个人使用管理台账,并负责统一安排总部计算机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登记工作。第二十条各部门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科技部,由科技部进行检查,联系维护、维修,部门不得自行拆卸。第八章 计算机设备的调配第二十一条 总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调配权归科技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二条局总部人员在总部各部门之间调换工作岗位时,原则上机随人走。第二十三条 部门人员调离局总部时,原使用的计算机由信息部进行统一调配,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自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需进行计
6、算机调配的部门应及时与科技部取得联系,由科技部根据各部门计算机配置状况统筹考虑,并上报局总部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后,进行调配。第二十五条 用于联网的计算机工作站在未经科技部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机器的技术配置。第九章 计算机设备升级、维护第二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需要计算机升级时应在前一年度的12月底以前提出申请计划报科技部,由科技部汇总做出年度升级计划,其费用列入年度预算。第二十七条局总部计算机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审批升级计划。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根据年度财务资金情况分批实施升级计划。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负责对升级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工作。第十章 计算机设备的报废第三十条计算机设备的报废除执
7、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期限外,主要依据具体设备在特定时间仍然可能存在的使用价值,尽量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节约固定资产投资。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确认计算机设备已到报废期限且已无使用价值后,可向社会事业管理部和科技部提出报废申请,经核实后,到社会事业管理办理有关报废手续。第十一章 计算机设备的统计第三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科技部负责进行一次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清点、统计、汇总,向局总部信息化工作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总部计算机配置情况及计算机设备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局直属各单位及各子公司参照以上条例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