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投资监督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或“公司”)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以下简称 “综合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的投资监督管理,规范托管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托管业务风险,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监管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或基金合同等协议约定,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管理人违规风险。 第三条
2、资产托管部在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发出但未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督促其予以改正。 资产托管部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在限期内改正。管理人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应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通过相关渠道依法履行披露义务。 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私募基金资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资产托管部应当根据协议约定督促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章
3、 投资监督的内容 第四条 投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的私募基金禁止投资领域、或投资比例限制等事项,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约定的事项,在托管协议中约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并对托管协议生效之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严格监督; (二) 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应立即通知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对限期改正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 每日集中交易柜台系统中客户业务控制情
4、况查询。 第五条 投资监督岗应当跟踪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就投资监督事项的规定,与管理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更新相应的监督指标。 第三章 准备工作 第六条 系统基础设置 (一) 运行保障岗向信息技术部提交申请,由信息技术部权限管理员设置经办和复核各用户的权限。 (二) 投资监督岗(经办)与投资监督岗(复核)应依次根据现有监管规定就投资监督系统中基础监控指标设置进行设置、复核。 (三) 投资监督岗(经办)应定期跟踪关注相关监管规定,并及时在投资监督系统中进行更新。更新完成后,由投资监督岗(复核)复核生效。 第七条 制定投资监督事项表 投资监督岗应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对投资部分的规定
5、,审核托管协议中的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和明细,如需更改,需经过管理人、托管人等各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第八条 设置监督指标、阀值和维护组合基本信息 (一) 投资监督岗(经办)在投资监督系统中维护私募基金的基础数据配置等信息。基础数据由投资监督系统自估值核算系统中读取。需手动维护的数据,应根据托管协议等协议约定进行维护,并经投资监督岗(复核)确认后生效。对手动维护数据托管协议等协议约定不明确的,应获得管理人书面确认后进行维护。对系统自动数据有疑义的,应在估值日当日通知估值核算岗,确保各系统数据准确、一致。 (二) 投资监督岗(经办)在投资监督系统的“合规监控”模
6、块中,按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要求完成监督指标以及具体阀值的设置和维护工作,并逐一与投资监督事项表核对,确保各条指标已录入系统。 投资监督岗(复核)应对上述设置在系统中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审批通过。 (三) 对于管理人提供的股票池信息(如关联人名单、禁投名单、备选投资池等),如为全库则系统进行全库导入;如每次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的调整通知,投资监督岗(经办)应及时在系统里修改和维护,并经投资监督岗(复核)复核生效,保证相关监督指标、基本信息数据或数据采集路径设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 若相关指标系统不支持,投资监督岗(经办)应提出相关需求并经投资监督岗(复核)确认后,由运行保障岗提交信息技术部联
7、系开发商进行开发。 若开发的系统指标不能在生效要求日期前上线的,投资监督岗(经办)应制定人工监督确认表进行人工监督,并交投资监督岗(复核)复核。 (五) 完成基金合规监控设置后,投资监督岗(经办)应在监控日志中进行记录并由投资监督岗(复核)确认。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九条 日终财务数据采集 (一) 估值表锁定 每日估值与会计核算业务完成后,在估值日当日或次日的某个设定时点,由估值核算岗(复核)手工锁定估值表;若锁定估值表后需要更改历史记录,估值核算岗(经办)须向估值核算岗(复核)提交申请进行解锁估值表操作,以保证投资监督采集的财务数据与估值核算方面始终一致。 (二) 财务数据采集 在财务数据完
8、整、稳定的基础上,投资监督系统通过与估值核算系统的接口,定时自动采集当日各投资组合的财务数据,投资监督岗可以在投资监督系统采集页面中即时观察采集的表格明细和状态,或按需要查询系统运行日志。 (三) 投资监督与估值核算之间的协调 投资监督岗应与估值核算岗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核算估值方法、科目体系或财务数据调整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及时更新系统,保证业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资讯信息采集 投资监督系统每日自动从外部信息提供商等多方数据源采集相关数据,或手工维护其它指定资讯数据,包括证券基本面信息、行情数据、指数数据等。 第十一条 场内交易数据采集 在估值完成后,投资监督系统自动从估值核算系
9、统读取交易所发送的成交明细。 第五章 监督指标运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事前、事中监督(主要适用于场外交易) 投资监督岗(经办)获取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综合托管业务投资清算操作规程,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投资监督岗根据最新的财务估值信息、资讯数据信息、场外交易数据及交易所数据及交易信息,在投资监督系统中对相关监管指标执行模拟运算,并根据运算结果以及在场外交易中应关注的风险点判断相关场外交易的合规性。 若交易合规,投资监督岗(经办)在投资监督系统中审核通过,投资监督岗(复核)进行复核后,供投资清算岗进行后续的划款操作;若不合规且交易未生效的,则拒绝投资指
10、令,并通知管理人立即纠正,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或投资者等利害关系人汇报。 第十三条 事后监督(主要适用于场内交易) (一) 监控指标计算 在各类财务、资讯数据完整准确的基础上,投资监督岗在投资监督系统中设置各类查询要素,如时间、组合等,人工刷新相关监控指标,系统批量处理计算所有监控指标值,计算结果可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系统数据库中,也可选择以EXCEL文件方式导出。 投资监督岗可以在汇总或单个指标界面进行整体或明细查询。 (二) 监督结果查询根据各类业务报告的规定时限,投资监督岗在投资监督系统中设置各类查询要素,如日期、组合等,集中监控、查询各类业务监督结果。 对于系统暂不能识别的投资品种
11、,投资监督岗(经办、复核)应通过公司交易系统,查询投资监督日交易流水,确认管理人投资范围符合协议约定的情况。 (三) 监督结果核实 如出现投资违反监管规定或超出约定的投资范围的情形,在交易日次日,投资监督岗在出具正式报告前通过约定的方式(电话或邮件)将监控问题结果与管理人沟通核实。若核实无误则根据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的提示函提示管理人限期纠正;如监督结果出错,投资监督岗及时协同运行保障岗进行流程、数据和系统排查,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当投资监督岗通过风险提示函方式提示管理人出现违反监管规定或托管协议约定的行为,或者发生重大可疑交易行为后,管理人在限期内并未采取行动进行纠正的,投资监督岗应当及时
12、填报投资监督临时报告,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公司相关部门或监管机构进行报告。 对于已经核实的监控问题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监督岗可视情形向投资者或监管部门报送私募基金和管理人运作的相关情况: 1.管理人多次出现不配合的情形影响公司履行正常监督职责; 2.未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纠正或补救违规情况; 3.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反馈监督信息。 (四)人工监督事项 对于人工监控指标项,投资监督岗应根据人工监督确认表,对各组合未上线指标进行统一列示,并由投资监督岗(经办与复核)在每日进行人工监控后,对每条指标进行签名确认。 待指标在系统完成上线后,投资监督岗在人工监督确认单中标注已上线。 第十四条 集中交
13、易柜台系统中客户业务控制情况监督 投资监督岗(经办)每个证券工作日在集中交易柜台系统中查询客户业务控制,确认客户的业务控制按照规定设置。 第六章 指标的增加或修改 第十五条 因管理人修改产品或补充说明造成投资监督指标增加、修改的因管理人修改产品投向,或对监督指标进行补充解释或说明的,投资监督岗应根据管理人提交的补充协议或管理人出示的说明函等文件,根据本操作规程的指标设置流程,增加、修改相关投资监督指标。 第十六条 因法律、行政法规增加、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引起投资监督指标增加或修改的 投资监督岗应根据最新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要求,依据本操作规程的要求,设置旧指标截止日期,增加新投资监督指
14、标。 投资监督岗(经办)完成指标维护后,经投资监督岗(复核)复核生效。 第十七条 完成指标增加或修改的,应在一定测试期内进行系统合规试算,确保指标系统兼容后投入正式运行。 第七章 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监督提示函 (一) 如出现管理人投资违反监管规定或超出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情形,投资监督岗在交易日当日(主要用于事前、事中监督)或次日(主要用于事后监督)向管理人报告经核实的监控问题情况,制作投资监督提示函(附件一),按照约定路径发送至管理人,并对报告进行存档备份。 (二) 投资监督提示函的填写 投资监督提示函应根据预订模板制作。日期为提示函具体提示事项的日期,日终报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
15、管业务投资交易指令合规报告函)编号为产品编号+20XX(年份)+3位编号。事中(前)报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投资交易报告函)编号为r+产品编号+20XX(年份)+3位编号 报告中“合规监控异常情况”“合规监控预警情况”应由系统生成或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其中产品/组合以及项目应与系统记录内容一致。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 (一) 定期投资监督报告投资监督岗根据监管要求或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私募基金投资监督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投资监督情况的汇总、期末状态情况、持仓情况、盈亏情况或其它类型指定报告。 (二) 绩效评估报告 投资监督岗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在投资监督系统中进
16、行组合和基准收益率的计算,并生成各大类组合的绩效评估报告;如有需要,还需加入相关市场概述和部分关键指标的简要评述。 定期报告的具体报告类型、报送频率、时间、报送对象以及路径等根据管理人的书面要求确定。 第二十条 不定期报告 投资监督岗根据监管要求或协议约定,准备各项托管资产的汇总数据,制作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告的复核和审核 所有报告在对外报送之前,需经过投资监督岗(复核)的复核,以及风控合规岗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报告报送 在规定的时限内,投资监督岗按照报告规定格式和流程安排(如授权签字、盖章等),通过规定路径(目前主要有传真、深证通、出具书面确认函以及证监会指定路径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或管理人报送相关报告,并及时电话告知对方查收。 第八章 工作日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投资监督岗(经办)应本着真实、全面的原则记载投资监督日志(附件二),并由投资监督岗(复核)复核。投资监督日志由投资监督岗(经办)保存,定期归档。 工作日志的主要具体内容为: (一) 产品基础维护确认(含产品基础信息及监管指标建立完成确认); (二) 新监管指标建立; (三) 指标修改; (四) 向管理人、监管机构出示“提示函”等函件; (五) 管理人回复记录; (六) 投资监督日投资监督结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资产托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