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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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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关键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关键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关键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关键部件齐全。   第十二条  购置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置新家电。对符合条件,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置人垫付补助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回收企业收购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助,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助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助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助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运费补助和拆解处理补助。 第四章  回收企业 第十六条 为方便购置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方法。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招标确定回收企业应该含有对应服务能力,信誉良好而且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1.注册地在安徽省境内,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含有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经营管理经验,专业回收企业还应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企业立案; 3、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回收网点; 4、回收网点有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查验以旧换新相关信息能力;   5、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存放场地,并有足够运输能力保障;   6、有经过培训、含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回收人员;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情况良好;   8、招标部门要求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回收企业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企业相关信息说明,包含企业介绍、资信情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家电回收方法,包含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再生资源企业立案证实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可在家电以旧换新招标中标后,到有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和申请再生资源企业立案;   8.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其它相关材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依据工作实际需要,分批招标确定家电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二十条 中标回收企业所属回收网点,应该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家电回收业务。     (一)立案程序以下:     1.中标回收企业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添加符合条件回收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 .中标回收企业将全部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络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由省里统一在系统后台一次性进行网上立案,以快速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回收服务体系。      3.中标回收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点立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回收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网点需逐一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立案。     (二)立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回收企业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署《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立案申请书;     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立案记录表》(需加盖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公章);      4、中标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中标回收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回收网点自存,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     第二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要求时间内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立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及网点名称和联络方法。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中标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立案,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措施》要求规范经营。符合财税〔〕157号文件要求条件回收企业,能够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依据旧家电拆解处理后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成本,参考周围省份制订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委托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和省物资再生协会制订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由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署《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缴纳履约确保金,确保对符合条件网点进行规范立案,按公布指导价格确定合理价格立即收购购置人交售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根据相关要求检验回收旧家电,回收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私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要在各回收网点悬挂全省统一格式要求“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店”标识牌,设置专门公告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置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提供完善回收服务。 第五章 销售企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企业均可参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招标确定销售企业应该含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而且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1、注册地在安徽省境内,含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实力较强,销售网点能够覆盖所在市及县一级; 3、销售网点有经过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查验以旧换新相关信息能力;  4、含有较强仓储及配送能力; 5、含有完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售后服务体系;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情况良好; 7、招标部门要求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销售企业参与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企业相关信息说明,包含企业介绍、资信情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方法,包含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方法; 9、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依据工作实际需要,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销售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二十九条  销售企业所属销售网点,应该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一)立案程序以下:     1、中标销售企业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添加符合条件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 、中标销售企业将全部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络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由省里统一在系统后台一次性进行网上立案,以快速建立家电以旧换新销售服务体系;     3、中标销售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将网点立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销售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网点需逐一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立案。     (二)立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销售企业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署《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复印件;     2、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立案申请书;     3、《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立案记录表》(需加盖中标销售企业公章);     4、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中标销售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销售网点自存,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立案。     第三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要求时间内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立案,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名称和联络方法。     第三十一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该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署《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入围企业采购项目协议》,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缴纳履约确保金,确保规范立案,承诺对所属销售网点经营行为负担责任;确保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要求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加强对销售网点监管,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工作要求;严禁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三十二条  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店”标识牌;设置专门公告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置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售后服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根据合理布局、集中处理标准,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指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并在要求时间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立案。非指定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     第三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含有以下基础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措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目(包含临时名目)独立法人单位,不包含个体工商户;   2、含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含有和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含有妥善利用或处理方案;   5、含有经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统计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处罚;     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其它条件。     第三十五条  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要和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签署《安徽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确保金,确保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不将收购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内应该将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成。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10月31日前设置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全部进出口、拆解处理和储存等关键区域进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相关统计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原始凭证应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置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助     第三十九条  购置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统一印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置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四十条  购置人购置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助,销售企业给予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置人开具发票,指导购置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助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助资金,根据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减去补助后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助条件,应立即通知购置人,按实际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四十一条  购置人申报补助时应该提供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凭证;(2)购置新家电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助资金申报表》;(4)购置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身份证或相关法人单位相关证实)。     第四十二条  家电销售企业依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时对购置人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县(区)商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助。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将补助资金经过国库集中支付方法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基础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助情况监督检验,预防骗补行为发生。 二、运费补助     第四十三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依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助,由拆解处理企业给予审核,对符合补助要求,拆解处理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助,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助申报表》。不符合补助要求,应立即通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五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助时应该提供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助申报表》。     第四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时对回收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助。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将补助资金经过国库集中支付方法直接支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基础账户。各级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助情况监督检验,预防骗补行为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助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定时对完成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助申报表》,经当地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助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基础账户。     第四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助应该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助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回收企业开具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统计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实。     第四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查对,旧家电实物和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不得申报拆解补助。要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要求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旧家电。     第五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助表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成、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监督管理,建立定时核查制度,预防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助资金起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一条  补助资金根据专题转移支付相关要求,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二条  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照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标准。     第五十三条  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四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补助资金后,配套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补助资金,依据各市县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助资金规模,向各市、县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助资金超出预算,由市、县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每十二个月3月底前,核实汇总当地域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  成立省家电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副省长花建慧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韩军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责任人为组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过程中碰到重大问题。各市、县(市、区)全部要建立对应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当地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七条 在省商务厅设置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定重大事宜,协调处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问题;建立和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联络机制,形成顺畅信息渠道;监督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督促企业定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相关提议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汇报;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立即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工作档案。各级家电以旧换新领导机构,也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经信、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公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制订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措施和使用情况汇报制度,对已申领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负责推进当地域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督制度,经过健全和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联络机制,建立顺畅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立即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会同商务、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助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助资金立即、足额发放。     第六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步骤监督管理,必需时要派员驻拆解处理企业监管。     第六十二条  各级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第六十三条 各级经信部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升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六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家电产品生产质量管理,充足发挥12365热线质量申诉举报作用,严厉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级工商等部门负责家电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充足发挥12315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立即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第六十六条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价格指导和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六十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汇报制度,定时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提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各类企业(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及网点,下同)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助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助资金、没收履约确保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告等处罚方法。     第六十九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资格。   1、不推行投标承诺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   2、违反《零售商供给商管理措施》相关要求,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扣押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它损害供给商利益;   3、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立即上报相关数据。   第七十条  销售企业所属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立即责令限期更正;在要求限期内没有更正,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告资料和须知;   2、违反国家相关家电产品“三包”要求,售后服务不能达成相关要求; 3、以多种理由限定购置人消费自由(如限定购置人选择品牌、要求购置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4、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立案相关条件。   第七十一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因为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由相关销售企业全部负担。   第七十二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资格。 1、不推行投标承诺协议,回收服务问题突出; 2、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置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  3、不按要求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或私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关键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4、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经举报查实; 5、不按要求建立旧家电流向档案,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立即上报相关数据,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在要求限期内没有更正。 第七十三条  回收企业对所属网点负担连带责任。回收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该立即责令限期更正;在要求限期内没有更正,商务主管部门应该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告资料和须知;   2、不规范填写以旧换新凭证,影响以旧换新工作;   3、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立案相关条件。 第七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资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助;     3、将收购旧家电再流通;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它违反要求行为。   第七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依据本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 3、私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  4、其它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要求明码标价; 2、不按向社会公告价格经营; 3、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标价方法、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4、其它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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