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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廉政谈话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监督管理,增进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xxxxx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要立足教诲,着眼防范,积极监督,严格管理,增进领导人员廉政勤政。
第三条 廉政谈话由各级行党委统一领导,各级行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 廉政谈话谈话人、谈话对象、分类和方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谈话人为各级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
第五条 廉政谈话对象为各级分支行行领导、行长助理、部门领导。
第六条 廉政谈话分为普通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提示谈话、诫勉谈话和履职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方式可以是个别谈话,也可以是集体谈话。
第三章 廉政谈话组织实行
第一节 普通廉政谈话
第八条 普通廉政谈话,是指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重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环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增进廉洁从政进行,以关怀爱护领导人员为目,以交流思想、沟通状况、互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谈话。
第九条 普通廉政谈话重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行党委决策、决策及重大工作布置状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 等制度、规定状况;
(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国有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廉洁自律规定状况;
(四)作风建设工作状况;
(五) 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状况;
(六)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
(七) 其她状况。
每次谈话内容及重点,可依照实际状况拟定。
第十条 上级行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与下级行重要负责人谈话,普通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以依照状况,与下级行领导班子成员、行长助理进行集体谈话。
第十一条 普通廉政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拟定后,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和规定告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要按照告知规定接受谈话,无特殊因素,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谈话时应填写《××分行廉政谈话登记表》(见附件1),对谈话对象做出提示和该谈话对象阐明及表态,谈话人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有需要由谈话对象阐明问题,谈话对象要写出由其本人签字阐明材料。谈话记录和阐明材料经谈话对象所在单位上一级纪委书记审视后,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
第二节 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四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任职或调动岗位领导人员进行,以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为目、以廉洁从政教诲为基本内容谈话。
第十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重要内容:
(一)如何对的对待和使用权力;
(二)如何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
(三)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等制度;
(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五)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六)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参加,可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集体谈话方式。
第十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应于谈话对象任职文献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
第十八条 开展任职廉政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规定告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要按照告知规定接受谈话,无特殊因素,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谈话程序和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三节 提示谈话
第二十条 提示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浮现苗头性问题领导人员谈话。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理解核算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阐明,实行教诲提示。上述苗头性问题,如反映来源为群众信访举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纪检监察信访监督实行办法(试行)》(邮银党字﹝﹞61号)有关程序规定,对谈话对象直接实行信访谈话。
第二十一条 提示谈话重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阐明谈话因素,规定谈话对象如实阐明状况;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关于问题解释和阐明,必要时可规定谈话对象写出书面阐明和提供证明材料;
(三)依照理解核算状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但愿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照党委规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提示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谈话,普通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重要领导进行。
第二十三条 提示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详细但愿和规定,谈话对象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按照《提示(诫勉)谈话整治报告》(见附件2)格式,在谈话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整治成果。其她谈话程序和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四节 诫勉谈话
第二十五条 诫勉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浮现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解决领导人员进行谈话。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与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理解核算问题,由谈话对象做出检讨或阐明,实行警示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状况之一,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政治纪律,贯彻贯彻党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决定以及工作布置不力;未贯彻贯彻邮政储蓄银行各项制度规定,导致不良后果;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领导班子建设和内部管理存在较大问题;未做到公正民主,独断专行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三)违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导致一定损失;超越权限或范畴办理业务;授意或指使员工违规办理业务;对已发现违规问题、事故或案件暴露问题,未及时整治或采用办法;对已发现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或未及时采用相应办法;
(五)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挥霍,导致不良影响;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在人员招聘录取、干部选拔任用中违背规定或以权谋私;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导致不良影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奢侈享乐、铺张挥霍、挥霍公款行为;
(八)其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状况。
第二十七条 诫勉谈话重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阐明谈话因素,明确指出所存在问题及其不良后果;
(二)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关于问题阐明和表态;
(三)区别不同状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诲或诫勉,提出整治意见和建议;
(四)规定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检查、限期贯彻整治办法。
第二十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所掌握谈话对象关于问题状况,研究提出诫勉谈话建议,填写《××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见附件3),报单位重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批批准诫勉谈话,要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规定告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必要按照告知规定接受谈话,无特殊因素,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诫勉谈话。与单位(部门)正职领导人员谈话,普通由上级行纪委书记进行;与单位(部门)副职领导人员谈话,可由上级行纪委书记或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单位重要领导进行。
第三十一条 诫勉谈话应以个别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诫勉谈话程序和规定同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采用恰当方式,对谈话对象存在重要问题改正状况进行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应当依照同级行党委意见,予以批评教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解决。发现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核查,按关于规定和程序进行解决。对反映问题失实,本着对谈话对象负责态度,可在恰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第五节 履职谈话
第三十四条 履职谈话,是指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为纠正高管人员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增强银行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清正廉洁管理体系,针对影响银行经营管理关于事项,对各级行有关领导人员和所辖单位(部门)履行职责、职能状况而进行谈话。
第三十五条 履职谈话重要内容:
(一)合规经营状况。涉及对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政策及本行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熟悉状况;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状况;对内外部稽核反映合规经营问题进行整治状况;对严重违规行为及案件解决状况等。
(二)廉洁从业状况。高管人员及分管员工与否可以按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规定,认真学习廉洁从业关于规定,并结合本部门或机构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三)风险防控状况。涉及与否依照监管部门和上级行规定,参加建立本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结合实际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与否熟悉本行整体内控状况,知晓本行和分管部门或机构在风险管理方面存在重要问题,并具备解决此类问题思路和安排等。
(四)分管工作完毕状况。高管人员分管部门或机构本年度筹划完毕状况;分管部门或机构建立风险制度状况;对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经营状况理解限度;分管部门和下级机构贯彻和执行监管部门和上级机构各项政策办法状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履职谈话,也可依照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履职谈话。
第三十七条 履职谈话普通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履职谈话程序和规定同第十三条。
第四章 廉政谈话规定
第四十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思想,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政治责任感,采用既严格规定、又与人为善态度和同志式平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谈话要注意方式办法。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关于建议、但愿和规定,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解释、阐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对的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阐明问题。
第三十九条 谈话要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谈话人参加,必要时可指定专人准备谈话提纲、收集保存谈话资料、做好谈话记录。
第四十条 谈话对象接受组织提示或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背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诲,情节严重予以组织解决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行纪委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组织贯彻和监督检查,要将廉政谈话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检查考核范畴。对谈话中发现问题、形成意见,要及时转交关于部门贯彻;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谈话,实行谈话部门要加强对整治办法贯彻状况督办,及时向所在行党委反馈整治办法贯彻状况。谈话过程中遇到重要状况,要同步向同级行党委和上一级行纪委报告。
第四十二条 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问题故意泄露和扩散,对违背者要按照关于纪律规定进行解决。
第四十三条 按照关于规定实行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谈话人应积极提出并予以回避。
第四十四条 每年12月10日前,各级行要将本级行进行廉政谈话状况进行汇总,填写《××分行廉政谈话状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至总行纪委、监察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分行廉政谈话登记表
2.提示(诫勉)谈话整治报告
3.××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4.××分行廉政谈话状况汇总表
附件1:
××分行廉政谈话登记表
被谈话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谈话类别
1.普通廉政谈话□ 2.任职廉政谈话□ 3.提示谈话□ 4.诫勉谈话□ 5.履职谈话□
谈话形式
1.个别谈话□ 2.集体谈话□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被谈话人签字: 谈话人签字:
领 导 审 核 意 见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注:表中“谈话重要内容”一栏可另加附页。
附件2:
提示(诫勉)谈话整治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储蓄银行XX分行纪委、监察部:
整治报告重要内容(涉及但不局限于如下三点):
一、基本状况
报告人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和简要履历状况
被实行提示(诫勉)谈话时间、地点、谈话人和谈话重要内容
二、状况阐明
报告人对被反映问题进行阐明,剖析存在问题因素及个人思想结识。
三、整治状况
针对谈话中组织提出个人存在问题或违纪行为,报告人采用整治办法及状况。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分行诫勉谈话审批表
谈话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拟谈话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拟谈话时间
拟谈话地点
拟
谈
话
主
要
内
容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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