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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矿新庄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汇编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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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矿新庄煤业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和职员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员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员,职员包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员;包含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职员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职员享受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取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该推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企业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员正当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受生产经营决议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订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 职员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五条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通常应该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正当证件。 第六条 、职员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需是和其它用人单位正当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需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记录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七条 、职员应聘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协议证实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员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八条 、企业加强职员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员素质和岗位要求,实施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职业自豪感 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 、企业提供专题培训经费选送职员专业技术脱产培训包含相关事项,由劳动协议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 劳动协议管理 第十条 、企业招用职员实施劳动协议制度,劳动协议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立案一份。 第十一条 、劳动协议必需经职员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协议自双方签字盖时 成立并生效。 第十三条 、企业对新录用职员实施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协议期限长短,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不满6个月,不设定试用期;协议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试用期1个月;协议期限满1年不满3年,试用期2个月;协议期限满3年以上,试用期不超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协议期限中。 第十四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提出或同意续订、签订劳动协议,除职员提出签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外,企业和职员一律签订无固定时限劳动协议: ⑴、职员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 ⑵、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且职员没有《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续订劳动协议。 第十五条 、企业和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由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协议, 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包含变更协议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等。 第十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 ⑴、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 ⑵、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 ⑶、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订并公告工作制度; ⑷、严重渎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⑸、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更正;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 ⑺、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员本人以 解除劳动协议: ⑴、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合适工作; ⑵、职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⑶、劳动协议签订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原劳动协议无法推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不能达成协议。企业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十八条、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要求第十七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期满,劳动协议应该续延至对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验,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疗或医学观察期间; ⑵、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医疗期内; ⑷、女职员在符累计划生育要求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⑸、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纪不足五年; 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协议: ⑴、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⑵、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 ⑶、未依法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⑷、企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 ⑸、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 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其它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职员劳动,或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职员能够立即 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通知企业。职员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条 、职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劳动协议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职员依本条要求解除劳动协议,企业不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协议终止: ⑴、劳动协议期满; ⑵、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基础养老保险待遇; ⑶、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⑷、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 ⑹、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职员不一样意续订情形外,终止固定时限劳动协议;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企业决定提前解散;企业应 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反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应该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七条要求经济赔偿标准二倍向职员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职员违反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对企业造成损失,职员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⑴、甲方为其支付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⑵、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⑶、本协议约定其它赔偿费用。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证实,并在15日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员应该根据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向职员支付经济赔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职员实施不定时或综累计时工作制。 第二十六条 、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和职员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其它休息休假按国家要求实施。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 、职员基础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基础工资是职员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受工资酬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实施计时工资,另外包含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助。计时工资以劳动协议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三十条 、安排职员加班,企业按国家相关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员提供其本人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员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署名。 第三十二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职员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协议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职员资。 第三十三条 、非职员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根据国家要求或劳动协议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职员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职员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根据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四条 、因职员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能够要求职员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员罚款,可从职员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实施,但每个月扣除不超出职员基础工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能够代扣或减发职职员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⑴、代扣代缴职员个人负担社会保险费; ⑵、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费用; ⑶、扣除职员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罚款; ⑷、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能够扣除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六条 、企业建立正常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升职员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员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三章 职员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纪律和职员守则 第三十七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⑴、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⑵、必需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委托她人或替换她人打卡签到; ⑶、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必需由本部门 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⑷、有事、有病必需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⑸、请假必需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实(病假应有医生证实),在不得已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她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⑹、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应办理请假手续,不然以旷 工论处; ⑺、未推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⑻、职员因故辞职,应提前30天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 ⑼、职员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⑴、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需按要求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⑵、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正当合理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⑶、严格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⑷、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员作; ⑸、平时养成良好、健康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⑹、珍惜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偷窃、 贪污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 ⑺、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省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⑻、搞好企业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⑼、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勇于同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行为作斗争。 ⑽、上班时间一到立即开始工作,下班以后无尤其事务不得逗留; ⑾、遵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三十九条 、职员必需遵守以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⑴、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和用前检验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⑵、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需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安全; ⑶、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觉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立即通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私自盲目操作; ⑷、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方法,并立即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汇报; ⑸、工作场所和仓库消防通道,必需常常保持通畅,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⑹、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它危险预防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行为; ⑺、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需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⑻、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⑼、危险物品必需按要求放置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进入企业; ⑾、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定火、电、气安全。 第二节 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条 、为增强职员责任感,调动职员主动性和发明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职员实施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彰、晋升、奖金三种。 第四十一条 、职员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员标兵者,给通报表彰。 第四十二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职员,除给通报表彰外,另给晋升、奖金奖励: ⑴、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确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⑵、节省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含有成效,能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 ⑶、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理适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⑷、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 ⑸、其它应该给奖励。 第四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职员实施处罚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协议四种。 第四十四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⑴、委托她人打卡签到或替换她人打卡签到; ⑵、无正当理由常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 ⑶、擅离职守或串岗 ⑷、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 ⑸、非机械设备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⑹、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 ⑺、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⑻、在禁烟区吸烟; ⑼、违反企业要求携带物品进出厂区; ⑽、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四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30天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十二个月内被记过6次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⑴、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员生活秩序; ⑵、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 ⑶、将企业内部文件、帐本给企业外人阅读; ⑷、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四十六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解除劳动协议: ⑴、连续旷工时间超出15日,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出30日; ⑵、提供和录用相关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实,骗取企业录用; ⑶、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⑷、偷窃、贪污、侵占或有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⑸、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 ⑹、有其它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情形。 第四十七条 、职员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要求处罚外,还应赔偿对应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 、对职员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员所在车间主任依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员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需包含职员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出30日。 第四十九条 、职员对企业处理不服,享受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部门主管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二步对部门主管再次处理不服,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和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和理由,总经理室作出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安全卫生工作负总责,个部门具体分工抓落实。企业定时召开安全卫生工作会议,分析安全卫生工作形势,处理企业安全卫生工作重大问题,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要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有效投入,不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达成国家安全要求标准。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抢救援方案,定时组织演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级”培训制度,切实提升职员安全生产经营和按规操作自觉性。 第五十二条 、加强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提升职员职业病等防护知识;改善劳动卫生设备设施条件,落实职业病防治方法,促进职员身心健康。 第五十三条 、定时组织安全卫生检验,立即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设置危险场所设备警示标志,落实专员负责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要做好岗中检验、岗后自查工作,建立登记、建档、监督制度。在发生火灾、触电、毒气泄露时,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拨打火警119和抢救120电话。 第五十五条 、企业食堂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律要求,定时清洗消毒,严防食品霉烂变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十六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企业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医疗期内依法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等相关待遇,伤残评定等级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第五十七条 、职员发生伤亡事故,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负担对应赔偿责任。 第五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严格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社会保险要求,参与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担。 第五十九条 、企业立即为职员提供工作需要劳动保护用具;对从事高温和繁重体力劳动等工作职员实施一定补助制度;定时组织职员进行体检,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处理。 第六十条 、企业将不定时举行如春游、运动会、劳动竞赛和合理化提议等活动来丰富职员业余生活,增加企业凝聚力。 第五章 培训管理要求 第六十一条 、企业实施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题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职员综合技能素质不停提升,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第六十二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对新招用职员于报到当日组织岗前培训,具体内容有企业介绍、劳动协议和职员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卫生、品质观念、行为规范等教育,使新招用职员基础了解工作步骤及生活辅助功效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为满足岗位需求,提升职员适应工作能力,企业开展职业培训。关键内容有管理技巧、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销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六十四条 、对新任岗位调(转)岗职员,企业采取分类、分岗等形式,进行有序转岗培训,促进职员工作技能提升,立即适应新岗位要求。 第六十五条 、企业对专门管理、技术等人员经过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对选送进行专题技术培训职员,企业和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如职员违反服务期约定,根据还未推行月数(或按年)所应分摊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六章 女职员及未成年工保护 第六十六条 、严禁在女职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础工资待遇,或解除劳动协议。 第六十七条 、女职员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第六十八条 、女职员在怀孕期间,企业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劳动,企业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应该依据医院相关证实,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员,企业通常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其休息1小时,应扣除对应劳动定额。 第六十九条 、已婚女职员有不满一周岁婴儿,天天可为婴儿哺乳1小时(包含人工喂养)。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七十条 、女职员在哺乳期内,企业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要求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企业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童工。 第七十二条 、已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职员属未成年工,企业安排未成年工上岗前无偿提供身体检验。并持《未成年工健康检验表》等相关资料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用工立案。 第七十三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企业专门对其进行相关职业安全教育、培训等。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工上岗劳动安排,依据其健康检验结果而定;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给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第七十五条 、对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工企业不安排其从事矿山下井、有毒有害、国家要求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劳动。 第七十六条 、企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进行加班加点工作。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员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应该推行。 第七十八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该协商处理;不愿协商或协调不成,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能够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七十九条 、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员必需严格遵守。 第八十条 、本要求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含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方法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和企业依法律要求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负担保密义务事项。 第八十一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包含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步骤、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试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八十二条 、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包含用户名单、用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协议、合作协议等等。 第八十三条 、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八十四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相关要求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八十五条 、职员调职或离职时,必需将自己保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它东西,按要求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八十六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保密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十七条 、未经企业同意,职员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企业同类营业。 第八十八条 、企业依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职员另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员从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其它企业内任职,企业按月向职员支付一定数额赔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赔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出2年,竞业限制赔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员离开企业前十二个月从企业取得酬劳总额1/2按月支付,职员违约金为赔偿金2倍。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具体化,本要求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九十条 、本制度和劳动协议有抵触,以劳动协议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要求更新时,经过通告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已由职员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员)讨论,并和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土公布。 本企业向每位职员发放本手册,职员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员公告证实。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 1月 1日生效。 新庄煤业劳资科 二0一二年 一月 襄矿新庄煤业 劳动用工管理措施 第一章 用工需求计划申报 第一条、企业各部门依据岗位配置和生产需求需要增设岗位和增加职员时,须填报相关表格。 第二条、各部门需求在5人及以上时,必需提前1个月向劳资科申报;用人需求在5人以下时,立即向劳资科申报。 第三条、企业将依据各部门生产组织及人员结构情况进行调整,若企业内调整不开,企业将向集团人力资源部申报用人计划。 第四条、因各部门未按要求申报用人计划而影响矿安全生产,企业将对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各部门在用人计划申报后3天内,劳资科必需做出书面反馈处理意见,报企业总经理审核。 第二章 招 聘 第六条、职员调拨、招聘 ⑴、由劳资科将企业总经理审核签字相关劳动用工材料报集团人事部进行审核,由集团人事部进行统一分配调拨。 ⑵、由企业依据集团人事部制订招聘政策和措施制订本企业招工方案并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 ⑶、依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岗位定员情况,将集团人力资源部审核劳动用工材料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提出劳动用工申请,标明招用人员范围、条件和数量。 ⑷、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依据企业劳动组织形式、出勤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报名人数。 ⑸、经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用工信息。用工信息必需通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情况、劳动酬劳、社会保险等情况。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管理权限下统一组织报名。 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根据管理权限统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从严从优标准,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方法确定录用人员。 ⑺、录用人员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依据制订培训计划,在含有对应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⑻、在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组织下统一和录用人员签署不少于三年《山西省煤矿企业劳动协议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劳动协议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进行劳动协议立案。 ⑼、在十个工作日内为录用职员办理录用手续,填写并发放《山西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手册》和上岗合格证。 ⑽、用工登记立案表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登记立案手续。 ⑾、由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将相关手续报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立案,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统一编号并发放上岗合格证。由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填写派遣单。 ⑿、企业将为录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定时向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汇报企业用工工作情况。 ⒀、为从业人员建立具体完整个人档案,一人一档、专柜存放。 ⒁、最终将企业录用劳动用工人员资料上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劳动用工人员资料立案。 第三章 培 训 第七条、按企业相关要求对新职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八条、企业新到职员岗前培训程序: ⑴、全部新职员首先到劳资科报到; ⑵、集团人事部调配职员须带集团人事部开具调令; ⑶、带齐相关个人身份、学历、资格证、相片等资料; ⑷、劳资科严格审核后,给其开具职员培训通知单; ⑸、新职员持培训通知单到企业培训中心报到,进行严格岗前培训; ⑹、依据培训中心要求,职员考评时候,劳资科及相关领导将进行监考并参与阅卷; ⑺、考评合格职员由培训中心填写培训通知单各项内容,并对该职员考评成绩、培训期间表现进行评价,培训中心责任人签字后,带专员将培训通知单回执送交劳资科。 ⑻、劳资科依据用人岗位和该职员条件及培训中心评价,做出对应职员分配方案并报总经理指示, ⑼、职员持劳资科开具调令到安全调度室进行严格登记。 ⑽、安全调度中心责任人签字后,职员持调令到所分配部门进行上岗。 第四章 劳动协议签署及解除 劳动协议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凡在企业工作职员全部必需按要求和企业签署劳动协议。 第九条、严格根据《中国劳动法》及《中国劳动协议法》及上级相关要求签署劳动协议和解除劳动协议,职员签协议后上岗,协议要规范、符合要求,确保职员人人有协议,果断杜绝无协议上岗现象。 第十条、劳资科负责对全企业职员进行建档管理,严格审查职员个人身份资料,发觉个人身份资料和本人不符,立即上报企业总经理和集团人事部,查明原因,严厉处理。劳资科将不定时对企业各部门用工情况进行检验,发觉冒名顶替者或私自用工,一经发觉,立即解除劳动协议,并进行严厉处罚,因私自用工而造成企业影响,对其所在部门责任人罚款元,并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因私自用工而造成企业重大影响或损失,除罚款元,将给其所在部门责任人免职处分或给予开除。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据劳动协议条款相关要求,对连续旷工7天和年累计旷工30天职员,由所在部门写出书面汇报,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附带职员考勤表),报企业劳资科,劳资科审核后上报企业总经理,和当事人解除劳动协议。对于其所在部门瞒报、不报符合解除劳动协议旷工人员,一经发觉,罚其所在部门责任人元或依据情况除对其罚款外,一并给其行政降职或免职处分 第五章 调 配 第十二条、职员个人申请内部调动,须到劳资科领取相对表格,填写调动理由、交接清所在部门各项事宜,让拟调出、调入单位责任人及分管矿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然后交劳资科审核签字后,报总经理指示。在企业未正式下达调令前,职员本人在本部门不得无故请假更不得无故停工,不然,视为旷工。 第十三条、企业内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时,必需经分管经理同意,到劳资科办理借调手续。凡不经同意,没有手续私自借用,对借用双方部门责任人各罚款元。 第十四条、劳资科在办理职员调配前将和职员调入、调出部门和分管矿领导充足沟通,确保使企业人力资源结构达成合理配置。 劳动用工立案制度 为正确落实实施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正当权益,提升企业劳动效率。特制订劳动用工立案制度。 一、实施范围 1、新招工人:招工录用审批表、新招工人体检表; 2、技校毕业生:毕业证、技术等级表; 3、退伍军人:应征入伍审查表、应征入伍同意书、体检表、士兵记录表、义务兵退出现役记录表、复退军人分配记录表; 二、管理措施 1、对全部要归档材料,均需要经过认真、立即分类、整理,然后归入人事档案。 2、定时对档案进行统计和判定,按要求处理失去保管价值资料。 3、统一登记、统一归类、存放有序、查找有据、做好防潮、防火工作。 4、规范档案借阅手续 5、档案搜集整理、保密保管; 建档后,平时着重搜集归档内容:工人记录表、劳动协议书、转正定级表、升级审批表、工种变更通知书、岗技工资变更审批表、工残判定表、职员调动商调表、技术培训、业务考评、奖惩等资料。 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了落实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特制订了职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1、依据上级各项要求和指示矿各部门统一协调和计划工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对工人培训工作做出严格考评。 2、安全教育和培训关键内容: ⑴、安全技术技能培训; ⑵、班组长岗位培训; ⑶、职业技能判定培训; ⑷、新工人上岗前培训; ⑸、开展技术比武活动等。 3、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要求: ⑴、落实实施上级相关工人技术技能培训教育工作精神和相关要求; ⑵、矿相关部门培训组认真根据教学纲领和教学计划进行培训,并严格考评; ⑶、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组织好判定前培训,培训覆盖面100%; ⑷、强化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要求培训率及持证率均达100%; ⑸、认真组织好新工人及转岗人员岗前培训; ⑹、汇同相关部门搞好技术比武前培训工作,使技术岗位学、练、比、推活动顺利进行。 4、安全教育和培训检验和考评: 由相关部门责任人统一计划安排检验考评。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为严格落实落实国家制订各项劳动用工管理要求,特制订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新招聘工人必需进行严格体检。 2、新聘人员体检应在企业劳资处指定有资质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进行。 3、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国家要求和在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并为职员办理各项保险。 4、建立健全职员多种管理档案。 5、安排井下作业新工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6、落实实施国家和山西省相关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7、落实实施国家和山西省相关职员退休、退职政策法规。 8、严格劳动纪律,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正当权益,提升企业劳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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