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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
宁建工字〔〕32号
相关印发《相关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若干要求(试行)》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相关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相关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要求(试行)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关键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验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验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关键点
一、 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不然应采取加固方法处理。
采取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偏位。基坑周围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和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取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改变小且能数次反复使用节点模板,应采取工具式(如预留洞口模板等)模板。
3、关键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取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大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围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小于2mm,平整度小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改变处(室外和室内,厨卫间和房间等)应采取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 或在门洞口采取?N30×3角钢和钢筋焊接方法来确保高差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侧模应采取定型限位方法,并采取间距为300~500mm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大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取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背衬宜选择大于50×100 mm方木或大于50×50×3mm方钢管,间距小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经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和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扎实并采取通长垫木,并确保排水通畅。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成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成设计强度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定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验模板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成后,监理应立即对模板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后期装饰,严禁使用废机油等替换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取塑料或其它材料制作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取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含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统计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大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大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小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小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小于700mm;
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需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
5、板面钢筋和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需加设预防竖向钢筋位移固定筋,并点焊牢靠;
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锚固要求;
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结构柱等构件连接钢筋应预埋。确有困难或漏埋需植筋,应进行现场验收和检测,每层每种规格检测数量不少于3根;
8、混凝土浇注前应架设施工通道,施工通道不得影响楼面钢筋。
九、混凝土所用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用砂应使用中粗砂,含泥量及有机物等杂质含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2、混凝土外加剂应有出厂合格证,外加剂使用前应进行复试和和水泥适应性检验;
3、混凝土中掺用粉煤灰应为一级粉煤灰(烧失量不应大于5%)。混凝土拌制时粉煤灰掺量不宜大于水泥用量15%,不然应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按检验批对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检测,检测数量为构件总数30%且不少于10个构件,当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时,设计单位应从耐久性等方面提出处理意见。
十、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混凝土振捣应专员负责;
2、楼面混凝土初凝前应派专员从节点(柱、剪力墙、楼梯等周围)开始向中间用1.5~3.0m长铝合金刮尺抽平;初凝后用铁抹收平压实,再用木抹打平;终凝前在柱和剪力墙周围用铁抹压成半光面;
3、混凝土养护应专员负责,定时保养;
4、同条件试块应符合GB50204要求。砌体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每一楼层应留置一组;混凝土结构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批次每500立方米混凝土应留置一组,不足500立方米按500立方米计。同条件试块拆模后应放置在对应结构构件合适位置和结构构件进行相同条件养护;
5、现浇混凝土楼面应在模板侧模四角(定钉子)、板中间每隔6m设置板厚控制点(焊接短钢筋或金属管),并对板厚检测。板厚检测可采取在混凝土浇注前预埋薄壁金属管或钻孔测量。无防水要求混凝土中预埋薄壁金属管(直径大于φ20,比板厚长10mm),底部用塑料护套,和钢筋网片点焊竖直固定,每个房间中间或每隔6m设置一点。钻孔测量板厚按每检验批10%构件且不少于5个构件(住宅每户不少于1个构件),每个构件在中间及四角钻孔测量。
十一、砌体所用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砖(砌块)在装卸和二次搬运时,严禁倾倒,保持边角整齐;
2、砖(砌块)应按批次进行验收,外观不得有严重裂缝,缺棱掉角,几何尺寸偏差应控制在2mm之内;
3、砌块在现场存放时间不少于15天;
4、砌筑砂浆应采取中粗砂。
十二、砌体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砌体施工前应设置皮数杆,并按要求设置拉结筋,符合要求后方可砌筑;
2、结构柱处墙体马牙槎(小于300mm)先退后进,马牙槎边口应吊线砌筑;结构柱边贴双面泡沫胶条,厚度大于5mm;
3、填充墙砌至梁底或板底15以后方可塞方;
4、砌体砌筑天天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
5、外墙孔洞、脚手眼等应采取半砖、防水砂浆二次堵砌,表面采取1:3防水砂浆粉严,小圆孔宜采取微膨胀水泥砂浆二次填塞密实,并立即办理专题隐蔽验收统计。
十三、砌体观感质量除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外,并应达成以下要求:
1、墙面无断砖或碎砖(砌块);表面平整,灰缝均匀顺直;
2、马牙槎方正,上下顺直。电管槽宽窄均匀,顺直,砂浆填塞密实、平整;
3、圈梁、结构柱、板带等混凝土密实,表面平整;
4、固定门、窗预埋件位置、数量正确。
十四、主体施工过程中应立即弹出标高和轴线控制线(如墙面1m线、偏轴线0.5m线),控制线标识应清楚:
十五、水电预埋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殊专业工种应持证上岗;
2、现浇混凝土结构(墙、柱)中埋设电盒时,应采取φ6钢筋焊接成和线盒尺寸相匹配“井”字型固定架进行固定;
3、墙体上布管应采取机械开凿或预埋,严禁在承重墙上开凿水平槽。确需在承重墙上水平布设水(电)管时,应浇筑和墙体同宽混凝土板带,将管线埋设在混凝土板带中;
4、给水管宜明管敷设,严禁在现浇板上留槽。给排水管在穿越楼板及结构性墙体时应设置套管,套管内壁和管道外壁应留15mm间隙。有防水要求地面或墙面应有防水功效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大于50mm,楼板底部和墙面套管应和装饰面齐平;
5、卫生间等电位装置应采取热镀锌扁钢或圆钢,焊接长度取较大直径6D或较大扁钢宽度2B,且不少3边;
6、成排电管之间净距应大于10mm,卫生间等潮湿环境区域内成排部署电管之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
十六、钢结构、幕墙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结构施工前应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确定;
2、焊接人员应持证上岗;
3、监理对工厂加工制造或现场加工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监造;
4、钢结构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验收。吨位在600t及以上和跨度在24m及以上钢结构验收应通知质量监督站;
5、幕墙预埋件应在主体施工时进行埋设。当采取后置埋件时,应优先采取化学锚栓,并按要求进行相关检测。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验表
表3.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统计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单位
序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监理(建设)单位
检验意见
检验依据
建
设
单
位
1
将岩土工程勘察汇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使用
《条例》第十一条
2
需公开招标,应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和关键设备、材料等进行招标
《建筑法》第二十条
《条例》第八条
3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汇报前,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条例》第十三条
4
必需实施监理工程,委托了监理单位监理
《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
5
开工前,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第七条
6
应将工程发包给含有对应资质等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条例》第七条
7
应配置专业配套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企业)
GB50300 3.0.1
《要求》第五条
8
项目责任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含有中级以上职称
监
理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1
应有对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负担工程监理业务
《条例》第三十四条
2
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3
审定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题方案》等
GB50319 3.2.2
《要求》第十一条
4
监理计划必需经单位技术责任人审核同意;监理细则要具体具体,有旁站监理方案
GB50319
4.1.2、4..2.1
5
见证人员应含有对应资质
苏建质(98)270号文二(2)
6
开工前,参与第一次工地会议,起草会议纪要
GB50319 5.2.9、5.2.10
7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应是本单位职员(和本单位有正当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要求》第六条
8
总监理工程师只负担本项目标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负担2个项目时,应设置总监代表,且总监代表和总监资格相符
《要求》第七条
9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其人员数量和资格符合要求。项目机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条例》第三十六条
《要求》第八条
GB50319 3.1.3、3.1.4
10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变更后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GB50319 3.1.4
《要求》第九条
11
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完整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第十条
12
项目监理机构现场最少应配置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
13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订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验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进行复核。方案中包含平行检验内容、检测数量及检测方法应符合要求
《要求》第十二条
勘察设
计
单
位
1
应有对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十八条
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
3
项目责任人(包含建筑、结构责任人)执业资格符合要求
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九条
建设单位检验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验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年 月 日
注:1、工程开工前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要求对质量行为资料进行搜集整理,逐项审查后装
订成册,并明确审查意见:“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并写明存在问题)。方便供质量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监督抽查;
2、本表中《要求》是指《相关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要求》;
3、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处理意见包含:限期整改、暂停施工、上报处理等。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验表
表3.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统计 (施工)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进度:
施工单位
承包单位
承包
内容
□总包 □专业承包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监理单位
检验意见
检验依据
1
应有对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条例》第二十五条
2
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
应该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标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和施工管理责任人
《条例》第二十六条
4
项目经理、质量检验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应符合要求。并应是本单位职员,项目经理应经法人任命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要求》第六条
5
项目经理同一时间只负担本项目标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要求》第七条
6
最少配置一名专职质量检验员(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还应配置设备安装质检员)
7
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变更后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要求》第九条
8
项目部应配置完整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第十条
9
现场应配置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
10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专题施工方案》,专题施工方案不得低于本要求要求
《要求》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检验结论:
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检验结论:
总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监督抽查意见:
质量监督员:
年 月 日
注:1、本表填写要求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统计》表3.1;
2、当建筑结构工程新增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也对照本表进行检验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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