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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措施附表下载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船税征收管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行为,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措施》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不管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全部应依法推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
第三条 负有扣缴义务保险机构应该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能够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门办税人员具体负责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具体办理代收代缴税款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代收代缴工作,认真推行代收代缴义务。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范围是:车船税征税范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需投保交强险车辆。
第六条 车船税实施按年计算征收。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车船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置交强险当日。具体税额标准根据《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措施》中要求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实施。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计算方法:
(一)保有机动车,在购置交强险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
(二)新购置机动车,购置当年应纳税款从购置交强险日期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三)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要求报废期限不足十二个月而购置短期交强险,车船税从交强险使用期起始日当月至截止日当月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依据纳税人提供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同时,还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未缴税款,并以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次日起至购置本年度保险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第八条 对纳税人直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开具含有牌号等车辆信息完税凭证,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在向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要求免税车辆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复印件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军队、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警车号牌(最终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第十条 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实》(附件1)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对免税车辆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扣缴义务人应将减免税证实号和出具该证实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实(保险企业留存联)随交强险业务一并存档备查。
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机动车,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实,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要按要求代收代缴车船税。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及滞纳金,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保险单和《保险业专用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证实。除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需要再开具完税凭证,可凭含有完税信息交强险保险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要严格根据相关要求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将相关信息据实录入交强险销售信息系统。
有条件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机构要主动探索车险信息平台和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联网工作,实现数据交换和业务处理。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推行代扣代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缴纳,扣缴义务人在纳税人填写《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记录表》(附件2)后办理交强险业务;纳税人拒绝签字,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记录表》上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存档备查,每个月申报和解缴税款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记录表》和《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汇报表》(附件3)。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月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上月《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附件4)、《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电子资料)(附件5)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其它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税款。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要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和其它相关信息档案保留、整理工作,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它相关涉税资料应该保留。扣缴义务人应接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检验,如实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要求推行扣缴义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在季度终了后30天内,立即足额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该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保密,对于保险监管部门和扣缴义务人提供信息资料,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它目标。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扣缴义务人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纳税教导工作,无偿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帮助处理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问题。对刁难办税人员或阻挠扣缴义务人工作,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做出严厉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和保险监管部门或扣缴义务人建立健全定时联络制度、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部门配合,立即改善工作方法,不停完善代收代缴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摄影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车船税减免税证实
地税 字 第 号
依据《中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措施》减免税要求, (单位或个人)已在本局办理 年度车船税减免手续,共免征(减征) (辆艘)车船,免征(减征)金额为 元。减免同意字号为: 具体车船明细以下:
项目
序号
车船
牌照号
车船
类别
减免
税额
第三联:备查联(保险企业存)
第二联:收据联(免税单位存)
第一联:存根联(地税机关存)
累计
特此证实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减免税证实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减免税相关证实材料一并存档;第二份交纳税人存档;第三份由纳税人购置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 2
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记录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具体地址
电话号码
车辆类型
车牌号
扣缴税额
税款所属时期
保单号
依据《中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措施》要求,凡本省境内依法应该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车辆、船舶,均应根据《条例》和《实施措施》要求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代收代缴车船税是扣缴义务人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不管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全部应依法推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义务。
拒缴原因
扣缴义务人 (公章)
经 办 人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 办 人
注:1.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附件 3
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汇报表
____ 地方税务局:
以下纳税人于 年 月在办理“交强险”时,拒绝缴纳应缴车船税,特此汇报。
序
号
纳税人
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具体
地址
电话
号码
车辆
类型
车牌号
税款所
属年度
扣缴
税额
保单号
扣缴单位(盖章) 责任人: 经 办 人:
主管地税机关(盖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
注:1.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2.本汇报单一式二份,经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盖章后,退回扣缴义务人一份。
附件4
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汇报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微机编码
联络电话
税款所属时期
车辆
类别
本期应代收代缴
本 期 免 税
本期拒绝代收代缴
本 期 实 际 代 收 代 缴
数量
税额
数量
税额
数量
税额
数量
税额
滞纳金
大型
客车
中型
客车
小型
客车
微型
客车
载货
汽车
三轮低速货车
专题轮式车
摩托车
累计
如扣缴义务人填报,由扣缴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会计主管
(签章)
扣缴义务人
(签章)
代理人名称
代理人
(公章)
代理人地址
经 办 人
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扣缴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留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凭证。
附件5
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款明细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扣缴义务人识别号: 填表时间:
纳税人(被保险人)信息
序
号
保单号
纳税日期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地址
车辆牌照号码
识别代码(车架号)
厂牌型号
机动车种类
纳 税 信 息
核定载客人数
自重吨位
辆数
当
年
应
缴
税
款
往
年
补
缴
税
款
滞
纳
金
是
否
拒缴
是
否
免
税
实缴税款滞 纳 金
合 计
大型客车
中
型
客
车
小型客车
微
型
客
车
载
货
汽
车
三
轮
低
速
货
车
专
项
轮
式
车
摩
托
车
1
2
累计
填表说明:
1、纳税日期:即向纳税人收替换征税款,开具保险单签单当日
2、纳税人识别号:被保险人是单位,必需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组织机构;个人填写身份证代码
3、纳税人名称:被保险人是单位,必需填写组织机构名称
4、依据核定载客人数,分为大型客车(20座以上)、中型客车(10-19座)、小型客车(9座以下)、微型客车;货车分为载货汽车、三轮低速货车、专题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上述标准均以行车执照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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