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技术规定
(讨论稿)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
目 录
1 总 则 1
2 建设用地 1
3 建设工程 4
4 交通与市政工程 9
附件:建筑间距图 17
1 总 则
1.1 【目与根据】 为了推动平顶山市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国家关于技术规范,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合用范畴】本规定合用于平顶山市都市建设用地和独立工矿区范畴内都市详细规划编制、都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
1.3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详细技术问题,由平顶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4 【技术修订】平顶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本规定修订工作。
1.5 【未尽事宜】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2 建设用地
一 用地控制
2.1.1【拟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根据已批准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根据已经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拟定规划条件。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除符合有关规范外,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1)享有城中村、旧城改造优惠政策项目需经平顶山市城中村及旧城改造联席办认定并明确改造范畴。保障性住房项目需经平顶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并明确建设范畴。
(2)建设用地位于采煤塌陷区项目,需编制《场地地基稳定性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2.1.2【开发用地规模限制】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下表规定值。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用地面积下限值(m2)
30000
6000
3000
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中规定值,因特殊状况的确无法调节合并,在符合本规定有关规定,且不影响都市规划实行状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3【容积率限制】老城区改造项目容积率最高不得超过4.5,新建区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3.5,纯商业项目除外。建设项目未达到上述规定期,且不影响都市规划实行状况下,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后可予以规划审批。
2.1.4【绿地率】绿地率是指建设用地范畴内各类绿地面积总和占用地总面积比例。
各类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项目绿地率不应低于30%;
(二)单位庭院绿地不应低于30%,其中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特殊用地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不大于25%;
(三)商业商务、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应不大于20%;
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绿地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实际状况详细核定,但最低不应不大于15%。
(四)工业、仓储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20%。
湛南新城、新城区等居住项目绿地率在前款规定基本上应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
2.1.5【公共绿地设立原则】为提高都市环境质量,改进居住环境,在新建项目中,公共绿地宜集中设立。
(一)在新区建设中,每10km2应规划设立一处片区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不大于10公顷。
(二) 红线30m以上道路交叉口宜设立绿地游园,不得不大于400㎡,长宽比例不得不不大于2,绿化占地比例不得不大于70%,不得设立地面停车设施。临近都市道路交口住宅区配套绿地游园宜某些临都市道路交叉口布置,并满足上述规定。
(三)居住人口出行500m可达到一处绿地游园。
二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2.2.1【教诲设施配建】教诲设施配建应结合中小学与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进行设立,当超过专项规划拟定服务范畴时,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设立:达到0.5万人居住社区应设立一处幼儿园,达到1万人居住社区应设立一处小学,达到2万人居住社区应设立一处中学。
依照上述规定不需配建或未达到1万人居住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依照自身人口规模缴纳教诲配套设施有关费用,详细费用原则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及教诲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2.2.2【菜市场】菜市场配建应结合菜市场专项规划进行设立,当超过专项规划拟定服务范畴时,应按照如下规定进行设立:达到1万人居住社区必要设立菜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按600㎡/万人配建,局限性1万人居住社区设立便民店,菜市场应通风良好、自然采光。
2.2.3【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配建】住宅建筑机动车停车应按照1户不少于1个泊位原则配建,建筑面积不不大于等于140㎡户型应按照1户不少于1.5个泊位原则配建;公租房应按照每户0.5个泊位进行配建。商业建筑应按照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个泊位。应充分运用地下空间,限制地面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商业8个/百平方米、住宅1.5个/户。
3 建设工程
3.1【多方案比选】主干路、迅速路两侧和都市重点控制地区内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普通地区建设用地不不大于5公顷成片开发地区、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超高层建筑、建筑面积2万㎡以上重要公共建筑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应委托两个以上有关甲级资质设计单位做出不少于两个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审定方案后,方可进行规划设计。
3.2【住宅间距控制】住宅建筑间距须符合如下规定:
(一)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
1.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南侧为多层时,若南侧建筑为6层时最小间距不不大于22米,若南侧建筑为5层及如下时最小间距不不大于20米。
(2)主朝向为东西向时,间距应按不不大于22m规定控制。
2.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
(1)山墙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3m;山墙不开窗时,控制间距不应少于10m,同步应保证消防、管线敷设等规定。
(2)垂直布置多、低层建筑山墙宽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3m;不不大于13m,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并列布置间距
(1)山墙不开设窗户,最小控制间距为6m。
(2)山墙开有居室窗,其山墙间距应恰当加大。
4.多、低层点式住宅次要朝向开有居室窗时,其间距应按不不大于13m控制。
(二)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控制间距
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原则规定,其中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经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原则规定。
1.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应不大于表1所列规定: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1
高度(米)
22<H≤35
(7-11层)
35<H≤55
(12-18层)
55<H≤100
(19-33层)
控制间距(米)
28
30
35
2.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不适当不大于表2所列规定:
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 表2
高度(米)
22<H≤35
(7-18层)
35<H≤55
(12-18层)
55<H≤100
(19-33层)
最小距离(米)
18
20
25
垂直布置高层住宅山墙宽度应不大于等于16m,不不大于16m时其间距按平行间距规定控制。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应按满足日照规定为基本,且不得不大于13米。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参照并列布置间距且不应不大于13米。
5.高层住宅与多、低层平行布置
(1)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南侧时,除应满足有关退界及日照规定外,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满足有关规定期,建筑物间距应符合表1规定;北侧相邻现状建筑退地界不满足有关规定期,在满足日照原则前提下,新建建筑间距可恰当减少。
(2)主朝向为南北向时,新建高层住宅位于北侧时,应以满足日照规定为基本控制建筑物间距,并满足低、多层住宅间距规定,同步,需满足表4规定建筑退地界距离。
6.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不得不大于表3所列规定。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最小控制间距 表3
两类住宅垂直布置时相对位置
最小控制间距(m)
高层住宅在南侧时
22
高层住宅在北侧时
15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并列布置时,山墙间距不得不大于13m并同步满足消防规定,山墙有窗户应恰当加大。
8.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对角布置时,对角最小控制间距不得不大于13米。
9.特殊状况及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超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最小控制距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详细核定。
3.3【退地界距离】沿用地边界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当退界距离不大于消防规定期,应按消防规定控制。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建筑用地界线起计算退界距离,规划建筑退界距离不不大于本规定表1、2、3控制间距一半,且退界距离不得不大于表4所列规定:
各类建筑退地界距离表 表4
建筑分类
文教卫生建筑
住宅建筑
重要朝向
(m)
低层
6
5
多层
11
11
高层
18
17.5
次要朝向
(山墙)(m)
低层
3.5
3.5
多层
4.5
4.5
高层
10
7.5
注:其她类型建筑参照住宅建筑退界规定执行。
(二)界外为住宅建筑,除应满足表4退界距离规定外,应同步满足3.2建筑间距关于规定。
(三)地下建筑物最小退界距离不适当不大于5m,且与周边建筑最小距离为10米。
(四)多、低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不不大于13m、高层住宅次要朝向宽度不不大于16m时,退界距离按重要朝向控制。
(五)在双方相邻产权人协商达到合同后,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退界距离可恰当调节。
(六)当北侧相邻地块有日照规定,且为空地或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建筑物退地界应满足其大寒日2小时日照阴影线超过地界不应超过自身大寒日日照阴影线1/2。
3.4【退道路红线】沿都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不得不大于表5、6所列规定。
新城区各类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表5
区域
都市主干路
都市次干路
都市支路
红线宽度
L≥50
50>L≥40
40>L≥30
30>L≥15
后退距离(M)
30
20
14.5
8
老城区各类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控制距离 表6
区域
都市主干路
都市次干路
都市支路
红线宽度
L≥50
50>L≥40
40>L≥25
25>L≥15
后退距离(M)
20
15
10
5
注:建设路(许南路以东)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不大于30米;(东环路--光明路)非住宅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不大于25米。
(一)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且不得占用道路绿化。
(二)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后退道路转角视距红线距离应按较宽道路退线规定执行。
(三)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设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基地内道路边线应保持不不大于7.5m安全距离;
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经不不大于7.5m长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四)建筑高度不不大于100m应在表1、2、3、4、5、6基本上相应加大后退距离,详细原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五)商业步行街、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建筑退线距离应根据批准都市设计执行。
3.5【长度控制】多层住宅长度不适当超过80m,高层住宅长度不应超过两个单元。
3.6【立面管理】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粉刷,必要应装具夜景照明设施。其立面装修原则、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4 交通与市政工程
一 交通工程
4.1.1【配建停车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必要配建相应停车场,并应在该建设项目所属用地范畴内配建。
4.1.2【停车场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设立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应符合行车视距规定,宜与人行出入口分开设立,并应组织右进右出交通。
(二)出入口应距离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50m以外。
(三)少于50个停车位停车场,可设一种出入口,应采用不不大于7m双车道;50-500个停车位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不不大于500个停车位停车场应设不少于三个出入口,出入口之间距离应不不大于15m。
(四)停车场出入口应设立缓冲区间,起坡道和闸机不得占用规划道路和建筑退让范畴。立体车库出入口与都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7.5m。严格控制直接正对都市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设立停车场出入口。
4.1.3【路边停车】不得在主干道及以上级别道路上设立路内停车位,次干道应严格控制设立路内停车位。对于规划允许路边暂时停车位,需要拆除变更时应无条件服从都市建设规定。
4.1.4【公交港湾】都市新建、改建、扩建次干路以上级别道路应设立公交港湾停靠站。公交港湾停靠站设立在主次干路上展宽长度不得不大于30m,渐变段长度不得不大于30m,一种展宽车道宽度应为3m,公交港湾与路口渠化相结合设立时,应在满足路口渠化规定同步,展宽长度另加30m。新建六车道及以上都市主次干道,有条件区域可考虑设立公交专用道。
4.1.5【公交站点】公共汽车交通城区停靠站间距普通为500—800m,郊区视详细状况定。道路交叉口附近站位,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
4.1.6【出租车停靠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繁忙、行人流量大、禁止随意停车地段,应设立出租车港湾式停靠站。
(二)停靠站应结合人行系统设立,以便上落,同步应减少对道路交通干扰。
(三)停靠站应依照道路交通条件宜采用直接式或港湾式。
4.1.7【公交首末站每线用地】公交首末站原则上应设立在都市道路以外独立用地上。每线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计算。
4.1.8【都市桥梁】新建、改建桥梁修建宽度不应不大于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桥梁横断面划分宜与规划道路横断面一致。
新建、改建桥梁应满足防洪规定,应考虑管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应预留管线通过位置。可燃、易燃、易爆工程管线不应运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4.1.9【地震设防规定】按照地震设防都市规定,应保证震后都市道路和对外公路交畅通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干路两侧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二)新规划压力主干管不适当设在迅速路和主干路车行道下面;
(三)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四)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五)道路网中宜设立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4.1.10【人行过街设施】在都市迅速路上、人流量大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大型公建区设立行人过街天桥或者隧道,原则上宜设立自动扶梯或垂直电梯,并符合都市规划景观规定。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都市道路空中人行廊道,宜兼顾行人过街需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适当不不大于8m,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不大于5.5m,都市支路上穿越跨度不大于16m且不通行公交车辆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不大于4.6m。
(二)廊道内不应设立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范畴。
4.1.11【地面管井】各类管井顶面标高应与道路设计标高一致,在人行道下设立管线应与人行道面砖铺砌统一,并且与道路景观相协调。
二 管线综合
4.2.1【规划原则】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应符合都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关于规范、规定,采用统一都市坐标和高程系统。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行。
4.2.2【公共管沟】依附道路建设地下管线,应与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敷设;有条件,应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
4.2.3【管线敷设原则】 市政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市政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因特殊状况不能地下敷设时,应考虑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市政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适当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三)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铁路、道路、河道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要交叉时,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最小交角不适当不大于45度,且其间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规定。当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应依照下列规定解决:暂时性管线让正式性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流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规定低管线让技术规定高管
(四)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都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都市干道还应在道路两侧考虑布置雨水、污水管线。
(五)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给水、路灯等工程管线不适当布置在机动车道下。建设于机动车道下雨水、污水等工程管线其检查井应结合交通组织设立,避免影响交通。
(六)电信工程管线应同沟共井敷设。
(七)路灯高压电缆宜与10千伏配电线路同沟敷设,路灯低压电缆应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八)市政工程管线埋设深度应依照土壤冰冻深度、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其他管线交叉等因素拟定。但其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规定,特殊地点必要加厚覆土或对管线加固解决。
(九)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二)、(三)、(八)项规定期,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用行之有效防护办法后,可恰当减少最小净距。
4.2.4【安全防护】市政工程管线需穿越都市道路、公路、铁路、地铁、人防设施、绿化、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文物、净空控制和其他管线,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有关单位批准,采用相应保护或者安全办法,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行。
4.2.5【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管线检查井尺寸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使用功能和安全,在道路交叉口内(除接管点外)未经批准不应设立检查井。
检查井盖上应标注管线专业类型。
4.2.6【管线敷设与道路空间关系】各类市政工程管线普通应当在道路用地范畴内敷设,特殊状况经土地使用权人批准,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某些管线安排在道路用地以外。
都市迅速路机动车道下不适当敷设工程管线。
新设各种箱式变、电信交接箱等设施,宜设立在道路红线以外。
4.2.7【管线敷设与地下构筑物空间关系】 在道路红线内建设人行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构筑物,不应压缩管线通过断面。如不能保证管线通过断面时,地下构筑物应当减少标高或预留管线通道,以保证管线顺利通过。
4.2.8【管线建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照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和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原则配套建设。
新建各种市政工程管线应当按照规划或实际需要预留支管,支管应当延伸至道路红线以外,支管井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三 环卫和消防工程
4.3.1【垃圾收运基本原则】都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都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1.3公斤/日计算。
4.3.2【小型垃圾转运站】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应当在交通以便且易安排清运线路地方设立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建筑形式。
4.3.3【大中型垃圾转运站】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后解决场运距不不大于20公里时,应选取恰本地点设立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也称为二次垃圾转运站。
4.3.4【公厕设立规定】都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立,并应有直接通至室外单独出入口和管理室。
在都市居住区、商业街区、公共设施、大型公共绿地广场等人流密集场合附近,必要设立公共厕所,应按《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表3.2.2原则执行。普通街道间隔不不不大于800m应设1座公共厕所。
新规划建设独立式公共厕所每座建筑面积不应不大于60㎡。
道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不不大于20m,独立式公共厕所可设立在绿化保护带内,但不得妨碍都市管线埋设,并应做好绿化及景观设计。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边建筑物距离不应不大于5m,且周边应当设立不不大于3m绿化隔离带。
4.3.5【消防通道设立原则】建筑物总长度超过220m或沿街某些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立不不大于4m×4m消防车通道。当却有困难时,应设立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应满足距建筑外墙不不大于5m、不大于10m规定,在消防登高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立妨碍消防作业障碍物,涉及高度超过4m乔木、各种架空线路、高度不不大于5m并进深不不大于4m建筑物或广告牌。
住宅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不大于12m×12m回车场地;当尽端路周边为高层建筑时,回车场不应不大于18m×18m,以满足大型消防车使用。
4.3.6【消防站选址原则】消防站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需要。
(二)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设立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重要疏散出口不应不大于50m。
(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消防站应设立在常年主导风向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普通不适当不大于200m。
(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都市道路,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应不大于15m。
4.3.7【消火栓设立】都市道路消火栓应当在人行道上设立,间距不应不不大于120m,交叉路口普通应当设有消火栓。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m,应当在道路两侧设立消火栓。消火栓距车行道距离不应不不大于2m,距房屋外墙不适当不大于5m。
附件:建筑间距图
布置型式
示意图
平
行
长边与长边
垂
直
长边对山墙
(高层山墙宽度不大于16m;多层山墙宽度不大于13m。如不满足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并
山墙对山墙(高层山墙宽度不大于16m;多层山墙宽度不大于13m。如不满足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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