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检验制度第一条安全检验是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关键内容之一,目标在于了解企业各部门、各生产班组劳动保护管理情况,发觉生产现场不安全(设备、工具、附件等)情况,不安全工作环境,不安全行为及潜在职业危害,以利于采取方法立即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第二条安全检验分“安全性评价”检验,季节性安全检验,节日前后安全检验,日常检验及厂安全员定时巡查。第三条检验内容: 安全性评价检验,按机械委“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及厂里发表格进行检验。由厂长及主管安全,生产付厂长负责领导安技处、设备处等相关部门,按“分级管理,分线负责”标准,对工厂安全性进行估计和度量。季节性安全检验,依据季节特
2、点,为保障安全生产所进行检验,由安技处组织,厂安全员参与,每季一次。节日前后安全检验,在节日前后对全厂进行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文明生产等工作综合检验,由厂领导负责,组织安技处、设备处等相关部门领导参与,每十二个月五一节、十一节、元旦节、春节前进行。 日常检验,关键是查基础工作,查现场、查隐患、查管理、查制度、查整改情况,对全厂特种设备(电器设备、锅炉、金属焊接,冲压机床、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空压机及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关键区(锅炉房、油库、木工房等)要关键进行检验,天天厂安全检验值班人员进行巡回检验,并做检验统计,对一时难以处理事故隐患,可立即向安技处和厂长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方法意见,
3、限期整改。第四条天天应有安全值日员,对本厂不安全原因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纠正,厂领导每个月组织本厂安全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检验一次,对发觉事故隐患,按“三定”、“四不准”标准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方法、定时限),凡自己能整改个人不推给班组,班组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第五条各班组兼职安全员,对本单位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刹车装置,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行车挂勾、钢丝绳、电器设备绝缘保护接零(接地)、避雷器、安全遮挡及显著警告标志,锅炉安全阀、水位表、水质化验、压力气瓶安全阀,回火装置、安全距离等,按要求、标准、规范进行检验,隐患按“三定,四不准”标准
4、进行整改。工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做好职员因工伤亡事故汇报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员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依据国务院颁发“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汇报规程”和上级相关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因公伤亡事故划分: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员(包含计划内协议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因为工厂设备和方法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事故。2、因工伤亡事故依据伤害程度不一样分为以下四种:轻伤事故,指职员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人)以上事故。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出一
5、百零五日失能伤害。死亡事故:指职员当初死亡或负伤后30天内死亡事故。第三条事故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伤亡事故发生。第三条事故登记和汇报: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需立即汇报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需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明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它方法快速汇报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需在小时内汇报厂内安技处。3、事故现场必需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预防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员(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
6、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关键领导必需在事故后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具体汇报。第四条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要搞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汇报书,和确定改善方法。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责任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确定改善方法。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确定改善方法,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相关单位。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相关人员过失而造成事故。非责任事故:指因为自然界原因而造成不可避免事故或因为科学技术条件限制而发生无法预
7、料事故。第五条事故调查必需查明下列事项。 、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伤亡人和事故直接相关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纪、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造成事故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事故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以下:医药费用(包含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费用。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工资。伤残补助。死亡职员抚恤费及家眷困难补助。事故善后处理中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事故引发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费用。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费用。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相关人员工资费用。事故
8、引发停产损失。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损失。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上岗操作所需要培训费用。其它 、事故现场实测图纸和照片。 、对事故责任者逐一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厂内要快速制订防范或改善方法,逐条指定专员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安技处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县级相关部门验收。第七条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30天内由厂部“职员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汇报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县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汇报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验院一份,参与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汇报上签字。第八条工伤事故结案后由厂安技处出“工伤费用明细表”交财务科,厂方
9、协同保险企业按工伤事故标准报销医药费,其它费用及事故处理。第九条事故处理: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需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进行必需处理,不得用“集体负担责任”来替换个人责任。2、属下列情况之一应首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1)因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员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2)对职员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3)因为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应后未采取方法造成伤亡事故。(4)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5)因为不按国家要求配置专职安技
10、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6)因为不按要求使用安全技术方法经费(应占企业每十二个月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1020)造成伤亡事故。(7)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立即处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第十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该追究肇事者或相关人员责任。1、因为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2、因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3、发觉有事故危险紧急情况,不立即汇报,不主动采取方法,所以未能避免减轻事故。4、因为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私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5、因为不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该对相关人员从严处罚。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
11、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汇报。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3、事故发生后,因为不主动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收教训,采取防范方法,致使同类事故反复发生。5、对安全检验中发觉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方法,发生伤亡事故。6、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滥用职权,私自处理或袒护偏护事故责任。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办事人员,实施报复、陷害。第十二条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含厂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由上级按相关文件进行刑事、
12、行政处理,经济制裁,上级没有处理一律按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实施。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第一条对全厂职员必需常常地、系统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停提升企业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员安全生产责任感和自觉性,提升广大职员安全技术水平,使广大职员了解不安全原因和潜在职业危害存在,掌握发生事故客观规律,学会识别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本事,正确地进行操作,安全地进行生产。第二条新进厂职员由生产部安排,分别由安技部(厂级教育)、部门、班组进行教育,并填写三级教育卡片,凭“三级教育卡”发放劳保用具和工作证,未办三级教育卡者一律不准上岗操作。新职员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小于24课时,危险性较大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不得少于48
13、课时。第三条特殊作业(指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起重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操作),必需由市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劳动局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按期进行复训教育(复审期除锅炉司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为年,其它年进行一次),安技部对教育情况登记建卡。第四条每十二个月必需对中层以上干部进行安全教育一次,课时为二十四小时,对全厂职员进行安全教育一次,课时为48小时,对安全生产管理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每十二个月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劳动保护意义,任务和内容按厂安全特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
14、术知识,明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界线,工伤事故汇报处理要求等。第五条每十二个月由安技部对关键生产车间班组长进行安全教育,一次时间最少不低于二十四小时,内容: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结合安全技术知识,安全基础工作本厂安全特点,工伤事故汇报处理要求等。第六条对变换工种及离开操作岗位三个月以上工人由厂级进行教育、复工教育,并填写换岗工安全教育卡,以此卡领取劳保用具,不然一律不准重新上岗操作。第七条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心及相关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应进行职业健康教育,教育课时为48小时,教育周期为每2年一次。第八条坚持车间每个月、班组每七天结合车间生产特点,事故隐患,事故教训进行形式多样安全教育,克服麻
15、痹思想,搞好安全生产。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建设项目中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和建设项目标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消防等负全方面责任,建设项目实施安全、卫生制度。第三条 加强对建设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汇报、基础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安全条件确定和完工验收等步骤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第四条 加强建设项目标“三同时”安全管理,开工前报相关部门审批立案。第五条 对用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其它含有较大安全风险建设项目,必需搞好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关部门审批立案。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根
16、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其设计安全负责。第七条 建设项目标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经过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不得随意对基础工程设计进行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行修改,应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第八条 建设项目标安全、卫生和消防专题验收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企业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特种设备及其操作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我厂特种设备包含:1、锅炉2、起重机械3、厂内运输机械第二条特种设备管理: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需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需遵守市劳动局要求,请专业单位安装,立即办理“许可证”,自已
17、许可安装设备必需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时检验。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确保灵活好用。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需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要求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实施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7、必需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对相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时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个月组织教授巡查,发觉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应急方法。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每个月最少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教育
18、培训,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考评;对新职员和更换工种职员必需进行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评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条 各相关部门、班组对消防安全关键部位坚持每日检验,企业每个月组织开展一次综合大检验,并对检验情况统计立案。第三条 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动用明火和乱拉电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验。第四条 加强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全部消防器材不得随意动用。配发到各部门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责任到人,切实做到定位放置,定时更换。第五条 各部门对发觉火灾隐患,要立即上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并立即对隐患进行整改。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常常保持消防通道通畅。第七
19、条 根据相关要求,企业成立消防组织机构,成立义务消防队伍,制订消防应急预案,每十二个月最少组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第八条 建立关键部位消防管理档案,具体统计消防安全基础情况,以消防安全实施有效管理。第九条 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考评评选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部门和个人给和表彰和奖励。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伤亡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订“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以下:第一条危险作业范围: 、高空作业:指工人在离地面米以上地点进行工作(在高空有固定操作室如天车除外)。 、带电作业。 、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 、爆破或有爆炸
20、危险作业。 、严禁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第二条审批手续:凡属危险作业,均应由下达任务部门和具体实施班组共同填写“危险作业申请表”,交安技处,安技处会同相关处室进行现场检验后在表中安全管理部门一栏上填写审查意见,报主管厂长同意后方可施工。第三条假如因工作需要确将通常作业改为危险作业,也应按此要求待审批后方可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推行审批手续,现场应有些人负责,采取临时安全方法,并立即按分工范围通知安技处或保卫处,并补办“危险作业申请表”。第四条安技处、保卫处应将危险作业情况通知当日中层干部安全值班人员和厂安全员值班人员作为值班关键检验。第五条作业部门现场应有专员指挥并派专员进行现场值班检验,预
21、防事故发生。第六条安技处、保卫处于审批危险作业时,要认真检验,对作业内容和防护方法把好关,防护方法要符合劳动保护法则和操作规程制度要求,现场指挥人和检验人要负起责任。电器临时线和安装审批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能安全管理,预防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用电,特制订以下要求:第二条电器操作人员: 、电工必需年满十八岁以上,含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疾病和生理缺点。 、电工必需经劳资处提出,会同设备处、安技处审核同意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验,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由市局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必需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进
22、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电工要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具,工作应认真负责,含有专业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第三条电气管理: 、设备处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和电器设备技术情况登记等资料。 、一切电器设备必需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手提砂轮机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置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验一次,并做好检验统计。 、严格实施“电气安装规程”变电所、配电站等应符适用电安全要求,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
23、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确保电器设备整齐、完好,预防受朝,严禁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板开关,更不能用金属物触及带电电器。 、行灯电压不许可超出36伏,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行灯电压不得超出12伏。 、发觉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断、电线绝缘层破损、控制失灵、电器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准拆修。 、电气设施周围,应有显著安全标志。 、电气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有效方法,汇报设备处、安技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第四条架接临时电路 、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电路,电压在380伏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使用架接部门填写“临时线申请表”,设备处审核交安技处立案后
24、,方准施工,审批表应存一份安技处立案。 、架接临时电路,必需由有持操作证电工,按“电气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 、架接临时电路,通常不得超出使用期,使用完成后,由原架接者负责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除者应追究原安装部门或电工责任。 、架接临时线,应交使用部门检验签字,如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可拒绝签字。 、临时线路必需确保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接线板和行灯行线必需使用橡套电源线,中间不得有接头。 、采取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不得在树上和脚手架上挂线,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辊压等场地表敷散临时线。 、
25、临时线和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交通处离地高度不得低于米,并须用电杆和瓷瓶固定。 、临时线装置,必需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全部须有熔断器,并不得任意拖地,如确系需要应加装可靠套管,预防磨断。 、安装好临时线路,未经设备处同意,其它单位不得私自更动或拉接临时线使用。 10、临时校验电气设备等,使用在一个星期以内临时性电路,可不填“电器临时线审批表”,但应口头向设备处、安技处汇报,用后立即拆除,使用期超出一月,应安装正式线路,不然按违章处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为严格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第一条:生产
26、经营单位(含合资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必需遵守本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相关行政法规要求; 第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其关键责任人必需确保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及国家标准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或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人员,必需接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抢救援知识培训,并经考评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储
27、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工作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化学品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及监督检验、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员、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资质培训和考评工作。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制订本单位事故应抢救援预案,配置应抢救援人员和必需应抢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时组织演练。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需含有下列条件:(一) 有符
28、合国家标准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法、设施;(二) 工厂、罐区、油站、仓库周围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三) 有符合生产或储存需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 有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五) 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其它条件。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和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区域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要求。第七条: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和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拴挂和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化学品安全标签。第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相关要求,
29、必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和管理。第九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依据危险化学品种类、特征,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对应监测、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单位,应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该对本单位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该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备通讯、报警装置,并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二条: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30、单位,应该对剧毒化学品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统计,并采取必需保安方法,预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和从业人员,必需配有专用防护用具。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法、方法和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员管理。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必需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显著标志。储存设施应该定时检测。第十五条: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实施。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第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槽罐和其它容器,必需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七条
31、: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该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需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知识,并经考评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过程中,应按危险化学品性质,配置对应防护用具。搬运时必需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或拖拉。第十八条:运输爆炸品、剧毒品和放射性物品,应由保卫部门派专员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运输上述物品车辆不准在繁荣街道上行驶,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等。第十九条:不许用电瓶车、翻斗车和脚踏车运输爆炸物品,严禁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依据危
32、险化学品种类、特征,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对应安全设施、设备,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1%5%,性质严重,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没有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扣发单位月工资总额0.5%2%,性质严重按国家相关要求处理。(一) 未按要求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时安全评价;(二) 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三) 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或未设专员管理;(四)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入库后未定时
33、检验;(五)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要求,未设置显著标志,或未对专用仓库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时检测;(六)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统计剧毒化学品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未采取必需保安方法预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汇报;(七)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评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八)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置押运人员。第二十三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根据相关要求立即组织救援,或不立即汇报,扣发责任单位月工资总额2%10%。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管理组织
34、1.1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验。1.2 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需遵守相关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1.3 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一切车辆,全部要服从安全部门和门卫人员检验。第二条信号、标志2.1 厂门、厂区和厂区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严禁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要求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2.2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需采取安全方法和显著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确保车辆、行人安全。 2.3 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照明;交叉处、弯道等
35、要有显著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标志、信号。第三条 交通线路3.1 厂区交通道路沿线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冰雪要立即消除。3.2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严禁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作业。确因生产和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需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同意。3.3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靠,跨越经过机动车辆道路拉设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第四条车辆4.1 机动车辆车况必需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时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4.2 厂内行驶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十二个
36、月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4.3 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保养修理制度,定时检修,严格车辆质量检验,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车辆不得使用。4.4 自用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需按相关安全检修要求实施。4.5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需接收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评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需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评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4.6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评要求,经专门训练、考评合格后方可驾驶。 4.7 驾驶员必需认真实施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4.8 厂内行车限速要求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
37、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4.9 多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需减速,接收门卫检验。4.10 车辆行驶企业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指挥。4.11 车辆在企业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4.12 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需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4.13 车辆倒车必需减速并有些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4.14 车辆必需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需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第五条装载运输5.1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38、载物,必需按要求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出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出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出行驶证上核定载货量。5.2 小型车辆装载物要求: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出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出行驶证上核定载货量。5.3 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要求:5.3.1铲车、叉车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出10cm,长度不准超出车厢。5.3.2三轮车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出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
39、车共载一物。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5.5 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觉载人,对驾驶员和责任人作出对应处理。第六条其它交通事项6.1 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要求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需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忽然猛拐。6.2 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忽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没有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没有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6.3 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6.4 自
40、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企业大门必需严格遵守相关交通警示标志要求(以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相互追逐。6.5 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6.6企业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立即抢救,并汇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第一条目标和范围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原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要求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原因预防治理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疗诊疗管理关键点、方法和内容。1.3 本制度适适用于
41、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职员。第二条总则2.1 依据分级管理标准,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方法,对生产作业环境中有害原因进行治理,使其达成国家劳动卫生标准。2.2 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要求;在推广新技术、采取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时,确保劳动卫生条件达成国家相关标准。第三条 职责3.1 安技部是职业病预防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原因定时监测,按要求做出汇报;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
42、进项目标设计审查和完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 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原因人员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时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3.3 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原因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具。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通知和教育4.1 产生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岗位应该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相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抢救援方法。4.2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岗位,应该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3、,通知产生有害原因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抢救治方法等内容。4.3 人事部在和职员签订劳动协议时,应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原因及其后果、防护方法和待遇等如实通知职员。4.4 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职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第五条职业病危害原因防护治理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安技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汇报,对可能产生有害原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防护方法。5.2 治理项目标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标准,尽可能采取成熟、优异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治理项目,关键领导应召集相关部门对项目标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
44、定后,于每十二个月11月底以前列入下十二个月度安措计划,并上报安技部。5.3 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企业。 第六条作业环境管理6.1 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安技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时修订。安技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6.2 安技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依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安技部将评价和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6.3 各班组对监测超标职业危害
45、原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困难或尚不能处理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需个人防护方法。6.4 作业环境中必需确保操作区域有充足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和生产区域地面情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6.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该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抢救用具、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需安全区。6.6 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管理,主动推行“5S”(整理、整理、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第七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管理7.1 各班组必需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记录表,每十二个月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安技部。安技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7.2 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含从事接触有害原因作业人员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定时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7.3 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职员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