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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疗、判定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职业病诊疗和判定活动。
第三条 职业病诊疗和判定活动应该遵照科学、正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立即、便民标准。
第四条 职业病诊疗机构和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应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本措施要求和职业病诊疗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并对诊疗和判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疗判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职业病诊疗机构设置应该遵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制订职业病诊疗机构设置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职业病诊疗机构建设,设区市应该有经同意设置职业病诊疗机构。
第二章 诊疗机构
第七条 职业病诊疗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职业病诊疗资格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第八条 从事职业病诊疗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疗医师、含有和所开展职业病诊疗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条件。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疗,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人员资料;
(四)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疗方面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其它资料。
第十条 从事职业病诊疗医师应该含有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一)含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疗标准;
(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
(四)含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培训、考评合格。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制订职业病诊疗医师培训计划,对诊疗医师进行多个形式培训,为提升职业病诊疗医师法律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该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在2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符合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应该给予同意,并颁发职业病诊疗机构同意证书;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一样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需要组织教授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间除外,但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疗机构职责是: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疗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疗;
(二)职业病汇报;
(三)对包含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个人隐私保密;
(四)负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相关职业病诊疗其它工作。
第三章 诊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能够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疗机构申请诊疗。
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疗申请。
第十六条 职业病诊疗需要下列资料:
(一)职业病诊疗申请书;
(二)健康损害证实;
(三)劳动关系证实;
(四)劳动者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职业病诊疗,应该提供职业病诊疗所需资料。
诊疗机构应该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本措施第十六条要求(一)至(四)项资料且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诊疗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该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在15日内提交职业病诊疗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提供相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也应该提供和诊疗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诊疗机构能够不予受理申请: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实;
(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没有发觉和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相对应健康损害;
(三)其它诊疗机构按要求已经做出诊疗结论,劳动者没有新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新健康损害;
(四)不属于本诊疗机构诊疗范围。
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诊疗机构应该通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定劳动关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要求时限内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诊疗所需资料,诊疗机构应该依据当事人提供材料,相关人员证实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对劳动者健康损害情况、病情改变是否符合对应职业病临床表现特点和改变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疗应该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本措施相关要求,依据职业病诊疗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和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验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特征和发展改变是否符合对应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疗结论。
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原因和病人临床表现之间肯定联络,且没有证据证实非职业原因和病人健康损害肯定关系,应该诊疗为职业病。
第二十一条 诊疗机构依据需要,能够进行必需现场调查,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验、住院观察或诊疗性诊疗后,再做出诊疗。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职业病诊疗和医学观察期间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和其签订劳动协议。诊疗机构诊疗结论一经明确,疑似职业病状态结束。
第二十二条 诊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觉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终止诊疗;已做出诊疗结论,能够撤销诊疗结论和《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不接收医学检验、观察,或医学检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对诊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利诱或胁迫行为;
(四)其它影响诊疗公正性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诊疗机构进行职业病诊疗时,应该组织3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疗医师进行集体诊疗。
职业病诊疗医师对职业病诊疗有意见分歧,应该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意见诊疗;对不一样意见应该如实统计;参与诊疗职业病诊疗医师不得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诊疗机构能够依据需要,聘用其它单位有资格职业病诊疗医师参与诊疗。聘用其它单位诊疗医师数量,不得超出参与此次诊疗人数二分之一。
受聘用诊疗医师参与诊疗结论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上署名。
第二十五条 诊疗机构应该立即做出诊疗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应该明确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应该载明所患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需要复查应该载明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疗证实书还应该载明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疗判定权利、申请期限和职业病判定办事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络方法。
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应该由参与诊疗职业病诊疗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诊疗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应该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一份,诊疗机构存档一份。职业病诊疗证实书应该在做出诊疗之日起20日内发送当事人。
职业病诊疗证实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要求(格式见附件)。
第二十六条 诊疗机构应该建立职业病诊疗档案并长久保留,档案内容应该包含:
(一)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二)职业病诊疗过程统计:包含参与诊疗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疗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其它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四)和诊疗相关其它资料。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发觉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该汇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还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需要复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上注明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复查,标准上应该在原诊疗机构进行。
劳动者回原诊疗机构复查确有困难,能够选择在居住地诊疗机构进行复查,居住地诊疗机构应该受理并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应该立即通知原诊疗机构。
复查机构需要原诊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原诊疗机构应该给予提供。
第四章 判定组织
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设置职业病诊疗判定教授库,为职业病诊疗判定提供判定教授。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教授库由含有下列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含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含有相关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含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疗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疗判定工作。
教授库应该根据不一样职业病类别进行专业分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能够委托办事机构负担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职责是:
(一)接收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接收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教授;
(三)建立并管理判定档案;
(四)承接和判定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负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判定其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参与职业病诊疗判定教授,由当事人在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主持下,从教授库中以随机抽取方法确定,组成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
在特殊情况下,判定办事机构依据判定工作需要,经当事人同意,能够在当地域以外教授库中邀请教授作为判定委员会组员。
当事人也能够委托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抽取教授;当事人不根据判定办事机构安排时间抽取教授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放弃抽取教授权利。
第三十五条 判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疗争议判定工作。
诊疗判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判定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判定委员会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回避:
(一)是职业病诊疗判定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二)和职业病诊疗判定有利害关系;
(三)和职业病诊疗判定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判定。
第五章 判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诊疗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疗证实书之日起30日内,能够向做出诊疗结论诊疗机构所在地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判定。
设区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疗争议首次判定。
当事人对设区市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判定结论不服,在接到职业病诊疗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原判定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判定。省级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判定为最终判定。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疗判定时,应该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诊疗判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疗证实书(申请再判定还应该提交首次职业病诊疗判定书);
(三)判定办事机构要求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判定办事机构应该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通知当事人15日内补充。
判定办事机构应该在受理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判定。
判定办事机构应该向原诊疗机构或首次判定办事机构调取诊疗或判定档案,原诊疗机构或首次判定办事机构应该根据判定办事机构要求立即提交档案。判定工作结束后20日内,判定办事机构应该将档案退回原诊疗机构或首次判定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判定委员会依据需要能够向用人单位索取和判定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提供;判定委员会必需时能够听取当事人陈说和申辩,对被判定人进行医学检验,对被判定人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对被判定人进行医学检验、对被判定人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由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安排、组织。
第四十一条 判定委员会能够依据需要邀请其它教授参与职业病诊疗判定。邀请教授能够提供咨询意见和相关资料,但不参与判定结论表决。
第四十二条 判定委员会应该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依据相关要求和职业病诊疗标准,依据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判定。在事实清楚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判定结论,并制作判定书。
判定结论以判定委员会组员过半数经过。参与判定教授不得投弃权票。
第四十三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书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础情况及判定事由;
(二)判定结论及其依据,假如为职业病,应该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判定时间。
参与判定教授应该在判定书上署名,判定书加盖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印章。
职业病诊疗判定书应该于判定结束之日起20日内由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过程应该如实统计,其内容应该包含:
(一)判定教授情况;
(二)判定所用资料名称;
(三)判定教授意见;
(四)表决情况;
(五)判定结论;
(六)判定教授署名;
(七)判定时间。
假如组织当事人进行陈说和申辩,应该包含当事人陈说和申辩统计。判定结束后,判定统计应该随同职业病诊疗判定书一并由判定办事机构存档,长久保留。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相关现场调查、检测、健康检验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诊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诊疗机构进行定时考评。对考评不合格,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疗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进行整改;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准予延续;对考评仍不合格,注销其职业病诊疗同意证书。
第四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指定机构或组织,根据职业病诊疗医师资格标准,对职业病诊疗医师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情况进行定时考评。
对考评不合格,责令其暂停职业病诊疗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收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准予延续;对考评仍不合格,注销其职业病诊疗医师资格证书。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疗判定,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设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组员培训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定时对判定教授库进行复审,并依据职业病诊疗判定工作需要立即进行调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给警告,责令限期更正,逾期不更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疗、医学检验、观察和试验性诊疗;
(二)阻碍疑似职业病人申请诊疗;
(三)阻碍诊疗机构、判定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
(四)不按时提供诊疗判定相关资料;
(五)未按要求支付疑似职业病人诊疗和判定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未经同意私自从事职业病诊疗,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降级、免职或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诊疗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由原同意机关取消其对应资格;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降级、免职或开除处分;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同意范围从事职业病诊疗;
(二)不根据本法要求推行法定职责;
(三)出具虚假证实文件。
第五十三条 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收受职业病诊疗争议当事人财物或其它好处,给警告,没收收受财物,能够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并从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教授库中给予除名。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措施要求,未汇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警告,能够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弄虚作假,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能够依法给降级或免职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措施所称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
本措施所称劳动者居住地是指劳动者住所地。
本措施所称劳动关系证实资料是指劳动协议或用人单位证实。劳动关系有争议,应该提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定劳动关系证实。
本措施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措施自 年 月 日实施。卫生部3月28日颁发《职业病诊疗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附录1
职业病诊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卫生部制
职业病诊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
申请单位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职务和职称
(项目序号前打√)
申请诊疗项目
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原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原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它职业病
附送资料目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人员资料;
3.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仪器设备资料;
4.本单位职业病诊疗方面规章制度;
5.其它相关资料(具体列出):
真实性申明
本单位确保申报全部资料属实。
申请机构
法人代表(署名)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人员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职称/职务
所在科室
从事专业
工作年限
取得职业病诊疗医师
资格证书日期
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用途
工作状态
备注
附录2
职业病诊疗机构同意证书
证书编号:( )卫职诊字( 20 ) 第( )号
机 构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执业地址:
准许在以下区域范围从事职业病诊疗:
准许在以下项目范围从事职业病诊疗:
颁发机关:
颁发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统计:
附录3
职业病诊疗机构接收申请资料回执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机构申请对 进行职业病诊疗,并提供以下打“√”部分材料:
( )职业病诊疗申请书 份;
( )健康损害证实 份;
( )劳动关系证实 份;
( )职业史、既往史 份;
(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份;
(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 份;
( )用人单位证实材料 份;
( )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份;
( )其它相关材料 份。
我们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你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核。请在5个工作以后和职业病诊疗办公室联络深入办理其它相关手续事宜。(联络地址: ; 联络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诊疗机构经办人员署名:
年 月 日
备注:
此件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和诊疗机构各执一份。
提供职业病诊疗相关材料通知书
编号:
:
(单位/先生/女士)于 年 月 日向我办提起职业病诊疗申请,并提供了部分申请材料(见编号: 申请回执)。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要求,为明确诊疗,请在15日内提供以下和职业病诊疗相关材料:
1.
2.
3.
4.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假如提供材料是复印件,应注明“此件和原件相符”;当事人为单位,应加盖提供材料单位公章;当事人为个人,应加盖手印。
2.如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理由;没有正当理由而不能准期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又或提供虚假材料,当事人将负担对应一切法律责任。
3.职业病诊疗结束后,当事人在职业病诊疗中所提交全部材料一概不予退回。
4.本诊疗机构联络地址: ;联络电话: ;传真: ;
邮政编码:
本件发送:(用人单位、劳动者、相关机构)。
受理职业病诊疗申请通知书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诊疗机构申请对( ) 进行职业病诊疗,并提交了职业病诊疗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本诊疗机构同意受理你职业病诊疗申请。
特此通知。
(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不予受理职业病诊疗申请通知书
:
你于 年 月 日向本职业病诊疗机构提出对( ) 进行职业病诊疗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职业病诊疗材料。经审查,本机构决定不予受理你职业病诊疗申请。
不予受理理由:
一、
二、
特此通知。
职业病诊疗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
附录4
职业病诊疗证实书
编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最终用人单位
职业史:
依据职业病诊疗标准:
诊疗结论:
处理意见:
1.是否需要复查:否□;是□,复查时间: 。
2.
诊疗医师: 诊疗机构:
(署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诊疗证实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实;
2.如对本诊疗结论有异议,能够在接到本证实书30日内向 市卫生局申请职业病诊疗判定。( 市卫生局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络电话: )
附录5
职业病诊疗判定书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最终用人单位
申请判定关键理由:
职业史:
依据职业病诊疗标准:
判定结论:
判定教授: 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
(署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意:1.本判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实;
2.如对本判定结论有异议,能够在接到本判定书15日内向 省(区、市)卫生厅(局)申请职业病诊疗判定。( 省卫生厅职业病诊疗判定办事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络电话: )
附录6
职业病诊疗判定书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最终用人单位
申请判定关键理由:
职业史:
依据职业病诊疗标准:
判定结论:
判定教授: 职业病诊疗判定委员会
(署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本判定书不作为劳动关系证实;
2.本判定结论为最终判定结论,当事人不得再提起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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