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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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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行内部培训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我行内部培训师(以下简称“内训师”)队伍,实现内训师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满足我行经营管理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内部考核选拔的培训师。内训师是指在我行内部选拔,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教案编写能力和沟通能力、讲课技巧,承担我行部分培训任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内训师选拔原则 本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内训师进行选拔。 第四条 内训师的设置原则 我行根据业务培训需要和人才培养需要选拔内训师,按照客户经理、会计经理、前台员工、管理人员、新入行员工等实行分层次的培训,原则上至少设2名内训师负责每个层次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五条 内训师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是内训师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内训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内训师考核小组 内训师考核小组由主管行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内训师任职资格、培训课题设置等进行评定,以及内训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内训师任职资格 (一)在本业务条线连续工作三年及以上; (二)工作认真、敬业,绩效显著; (三)对所从事的工作拥有较高的业务技能,且具有相当的理论水平,近两年业务考试平均分不低于70分; (四)在管理、业务、专业知识等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或特长; (五)具有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的培训演说能力;开发课程的试讲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六)符合内训师条件的员工都可以报名,原则上从会计经理、综合业务部经理、人才队伍中选拔。 (以上条件符合三条以上即可) 第八条 内训师选拔程序 (一)由各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内训师推荐(自荐)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二)人力资源部收到《内训师推荐(自荐)表》后,根据全行人员数量、申报人水平、培训需求等情况与申请人所在部门协商,初步确定内训师名单并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试讲。内训师根据内训师考核小组指定的培训内容进行备课,由考核小组统一安排试讲。考核小组组织对课程设置及试讲质量进行评定,评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颁发内训师聘书,聘期一年; (四)其他情况。凡参加外派培训,一次培训时长在3天或以上的人员,可作为临时内训师,为员工提供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天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自定),如讲课现场效果评估能达到内训师基本要求,经个人申请可纳入我行正式内训师管理。 第九条 内训师的工作职责 (一)配合人力资源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员工培训工作; (二)根据本业务条线管理需要做好培训调研工作,开发培训课题,撰写培训讲义,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参与我行内部相关培训教材的编写,并定期改进、完善以上资料,以及培训课程内容的审定; (四)根据人力资源部的培训安排,讲授培训课程; (五)参与对参训人员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考后阅评卷工作、后期培训跟进、答疑等工作; (六)将课程资料、教案、讲义、考试题目及考试结果提交人力资源部作为培训资料的备案; (七)内训师在接受人力资源部安排的授课任务后,须按时上课,若因特殊原因不能上课者,应提前三天通知人力资源部; (八)内训师参加外训后,须在两周内向内训师考核小组报告外出培训情况,并提交书面的《培训师外出培训报告》; (九)负责参与我行年度培训效果工作总结,对培训方法、课程内容等提出改进建议,协助人力资源部建立并不断完善我行培训体系。 第十条 内训师待遇及奖惩 (一)会计经理及综合业务部经理被确认为内训师的,可参照现行薪酬职级确定其待遇;一般员工被确定为内训师的,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实际情况拟定薪酬待遇,报经行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执行。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内训师的授课时间(授课时间可累加计算)的长短,为内训师提供外出培训、调研、考察等机会。全年不少于半年时间参加业务条线工作,如业务检查、系统开发测试等。 (三)内训师因开发课程或备课支出的相关查询、购买、复制课程相关资料等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报销。 (四)对开发课程和授课表现出色的内训师给予适当奖励。 (五)通过每次授课的《员工教育培训效果评估表》(即全体受训人员打分的平均分)满意度高低值,在年底评选出“优秀内训师”,授予“荣誉证书”,并作为员工晋级、调薪、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若连续两次授课满意度调查总评得分未达到70分以上或累计三次授课满意度调查总评得分未达到70分的,自动丧失内训讲师资格及所享受的一切待遇,退出内训师队伍。 第十一条 内训师酬金标准 (一)聘请总行在职领导兼职授课,按课时酬金标准为每天1000元。半天折半支付。 (二)聘请在职中层管理人员兼职授课,其课时酬金按职务高低支付,中层正职管理人员课时酬金为每天600元,中层副职管理人员课时酬金标准为每天400元。半天折半支付。 (三)外聘高等院校、政府、企业等其它机构人员来授课,其酬金比照我行中高层管理人员兼职授课酬金标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超出本办法的,其支付标准须报总、分行分管培训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四)凡被聘为我行专职培训师的员工,任职期间个人待遇按不低于本业务条线职级的薪酬标准执行。聘为兼职培训师的员工,授课课时酬金标准为每天200元。半天折半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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