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其指定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本规程所称的县级行社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所称的营业网点是指县级行社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
第四条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业务宣传和咨询,投保受理,收单审核,收取保费,出具保单,退保处理,业务核算。
第五条 业务宣传和咨询。各营业网点需在营业场所悬挂(放置)宣传资料,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由网点代理销售人员为客户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应当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七条 在推广分红险等收益不确定产品时,经办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信用社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信用社推出”、“信用社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使用不当方式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八条 投保受理。在接到客户的投保申请后,网点代理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投保需求,针对投保的险种的条款内容、投保规则等方面进行解释说明,必须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如涉及分红险等产品,对客户提前退保等条件下可能形成的资金损失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第九条 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人员应当告知客户代销业务流程和收费标准,代销产品的发行机构、产品属性、主要风险和风险评级情况,以及信用社与合作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第十条 针对收益不确定型产品,代理销售人员应对投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
第十一条 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人员根据客户提交的投保资料,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二)被保险人的投保的份数及投保对象是否符合投保规则的要求。
第十二条 投保人存在以下情况的,向其销售的保险产品原则上应为保单利益确定的保险产品,且保险合同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将保单材料转至保险公司,经核保人员核保后,由保险公司出单:
(一)投保人填写的年收入低于当地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投保人年龄超过65周岁或期交产品投保人年龄超过60周岁。
第十三条 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4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20%,或月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月收入的20%;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超过60;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150%。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表明投保时了解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第十四条 销售利益不确定的保险产品,根据监管规定,执行录音录像要求,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第十五条 收单审核。各营业网点通过系统出单方式受理代理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人员应请投保人本人填写投保单,指导客户做到投保单的各项内容真实齐全。有下列情形的,可由代理销售人员代填:
(一)投保人填写有困难,并进行了书面授权;
(二)投保人填写有困难,且无法书面授权,在录音或录像的情况下进行了口头授权。
在代填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与投保人逐项核对填写内容,按投保人描述填写投保单。填写后,投保人确认投保单填写内容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后签字或盖章。书面授权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由县级行社交由保险公司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人员在系统生成保险单后,对投保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如有需要)、投保日期是否准确;
(二)投保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无涂改;
(三)应交保险费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后,在投保单代理机构名称栏上加盖“信用社网点名称章”,注明代办人姓名。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应当向客户提供并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包括风险提示文件,以请客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品的风险,销售文件应当由客户签字逐一确认。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应由客户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逐一确认。
第十九条 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各营业网点根据投保险种、综合业务系统中显示的应收保险费金额和交费方式向投保人代收保费,划入保险公司在农村信用社开设账户中,然后向客户出具系统打印的投保单。
第二十条 退保处理。当投保人提出退保要求时,如果出具的投保单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尚未开始、保费尚未进行结算且未在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进行录单、缴费操作,营业网点可直接通过综合业务系统指定交易对保单进行撤销处理,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和撤保日期,同时将相应保费自动退回投保人缴纳保费账户。如保险期限已经开始、已于保险公司结算或已录入保单的,需投保人到保险公司网点办理退保。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上述退保要求之外的投诉等突发事件情况,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业务核算。县级行社应与保险公司每月核对一次业务。核对无误后,县级行社应定期向保险公司统一开具发票并收取手续费收入。
第二十三条 检查与监督。各级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工作,及时进行风险监控和预警,并依据《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对业务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程的,应当按照《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针对未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未对收益不确定型保险产品履行录音录像制度,未按规定向客户进行必要风险提示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发生时,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500元—1000元,对于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省联社负责修订和解释。
县级行社比照《农村信用社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规程制定相应规定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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