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章 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2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股权转让 3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
第五章 股东会 7
第六章 董事会 9
第七章 监事会 13
第八章 经理层 1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16
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险 18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8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18
第十三章 章程效力和修改 19
第十四章 附 则 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本章程即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x
第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对经营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程负责制。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公司执照签发之日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经营范围:管廊工程;建筑工程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及技术咨询;场地租赁;随廊新建道路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代建随廊管线;设计、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绿化管理;园林设计。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0万元(壹亿元)。
公司在后续发展中,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资或减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增资或减资变更登记和本章程变更备案工作。
第三章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股权转让
第十条 公司股东
x
第十一条 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壹亿元)。其中甲方缴纳1500万元,乙方缴纳1000万元,丙方缴纳7500万元。
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分三期缴纳。首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应于本章程签署后3个月内汇入公司设立的银行基本户,各股东缴纳比例为其认缴资本的20%。第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应于本章程签署后12个月内汇入银行基本账户,各股东缴纳比例为认缴资本的30%。第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应于本章程签署后18个月内汇入银行基本账户,各股东缴纳比例为认缴资本的50%。
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
下表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均采取货币方式出资。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首次出资时间
x
1500
15%
货币
2017-5-13
1,000
10%
货币
2017-5-13
7500
75%
货币
2017-5-13
合 计
10,000
100%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本金
除注册资本金之外,设有项目建设资本金,项目建设资金为项目建设工程投资的30%(陆亿元),待项目公司注册完成并开通银行基本账户后两年之内按项目工程进度按时足额缴纳。
下表各股东认缴的项目建设资本,金采取货币方式,(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
项目建设资本金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x
9000
15%
货币
x
6000
10%
货币
x
45000
75%
货币
合 计
60,000
100%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由项目公司通过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且在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公司应向各股东出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并加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签发日期。
公司仅认可由本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上所载的股东为本公司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第十七条 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出让方正式提出转让后,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权时,须在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承诺履行和承担相关协议、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所确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任何一方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出质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按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
(二)乙、丙股东不参与分取红利,甲股东收取项目公司利润红利;
(三)委派董事、监事,推荐经营机构管理人员;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六)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要求项目公司按时提交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七)股东有权在定期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以前向召集人提出书面提案,召集人应当将该提案送达各股东,并提交股东会进行决议;
(八)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负责项目公司的筹备、办理项目公司设立的所有手续,包括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
(二)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并协助公司筹措资金;
(三)及时提供设立项目公司所需文件;协助项目公司取得国家有关部委、鲅鱼圈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出资合同、章程以及其他文件生效和实施所需的一切同意及批准;
(四)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如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对实际损失以及公司为追索损失而形成的各项费用进行赔偿;
(五)遵守项目公司章程,保守项目公司商业秘密;
(六)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
(十三)审议公司对外融资借款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分为建设期阶段和运营期阶段,待确定丙方后约定具体行使表决权。其中:第二十一条中的(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条事项需经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
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予以讨论审议并做出决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4个月内
召开。
任何一方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临时会议应在收到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后的1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与股东会定期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并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任何一方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的议程由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长确认。股东会召开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股东。
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并附送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时,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不少于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人数,如未达到最低出席人数,会议应当延期,延期的股东会应在30日内召开。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的以下表决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四)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
股东会的其他表决事项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并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会议记录或决议应归档保存,专人保管,不得销毁、遗失。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1名,丙方委派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从丙方出任的董事中产生,副董事长从甲方出任的董事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职能
公司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委派,可以连任。副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董事长做好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和董事会、重要业务经营会议的组织和召集,在董事长外出时行使临时处理权;
(二)协助董事长检查对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委员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董事长外出时,受其委托,有权召集临时、紧急的重大会议;在董事长外出时,受其委托,有权代表公司处理紧急公文及签署重要的经济合同;
(三)有权对总经理、各部门经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受董事长委托,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有业务执行的综理权和董事会的代行权;
(五)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拟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审核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和外部审计报告;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定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或受总经理委托的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汇报,批准总经理工作报告;
(十六)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续推荐,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除无法达到法定人数原因,董事会应在收到召开临时会议提议后的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与董事会定期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并附送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表决。委托书中应明确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表决的意见由委托董事承担责任。
董事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视为对董事会决议弃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表决事项时,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对所议事项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董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会征集,董事长确认;但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提议的议题,应作为董事会会议议题。
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归档保存,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不得销毁、遗失。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甲方、乙方、丙方各委派1名。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甲方推荐,并经全体监事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后担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新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提前10日通知全体监事。但遇紧急事由时,经全体监事同意,监事会会议可以以通讯方式进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八章 经理层
第五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甲方委派人员周小红出任公司总经理。公司设总工程师1名,财务总监1名、安全总监1名。
以上人员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公司经理层,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决定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三)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管理制度;
(八)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职级高级管理人员;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
(十)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三)拟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十四)拟订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
(十五)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及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一)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对公司违法经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和总经理专题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全体人员参加。
总经理专题会议负责协调、解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具体事项,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层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五条 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和安全总监等协助总经理工作,按其分工向总经理负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制定总经理具体工作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总经理工作制度中应明确经理层议事规则、工作程序等事项。
第五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具体设置方案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审核并报甲方股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聘任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税费和规费优惠政策。
第六十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账目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定期编制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按季向股东报送财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后1个月内按照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完成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六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乙、丙方不参与利润的分配,甲方对项目公司利润进行分配。
第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七十条 由监事会组织的中介机构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各股东自行组织的审查,其费用由组织审查的股东方承担。
第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薄外,不得另立会计账薄。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章 劳动人事制度和社会保险
第七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适合公司具体情况的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社会保障等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十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建立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制度应报甲方股东批准。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并严格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特许经营项目提前移交;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股东之间合作或出资协议约定的解散情形。
第七十九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解散的,应依法组成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依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定程序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章程效力和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会修改。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对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第八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所有数字后的“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数。在章程条文中列明不含本数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十份,股东各执一份,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其余保留在公司,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以下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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