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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资金管理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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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资金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集团公司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建设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战略,全面提高科技发展水平、科技创新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确保科技投入逐步达到国家创新型企业要求,理顺科技研发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关系,集团公司决定设立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资金),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每年年初列入集团公司预算和综合计划,用于科研经费补贴、工程示范配套资金和风险投资,重点支持集团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研发、试验、成果转化、工程示范,高科技产业风险投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全资及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得到集团公司许可后可参照执行。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科技创新资金来源 第四条 集团公司在发电、煤炭、化工等企业统一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集团公司科技创新资金。各有关企业与新能源研究院签署科技咨询合同筹集资金。新能源研究院负责财务核算并在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关于提取比例,水电、风电类企业为1元/kW;火电企业为0.6元/kW;煤炭类企业按上一年度煤炭产量提取,0.8元/t;化工企业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0.2%提取。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企业可免缴科技创新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成立科技创新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部、科技与综合产业部的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科技与综合产业部、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协调科技创新资金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科技创新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与综合产业部,安全生产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科技创新资金的提取,制定和下发科技创新资金年度申报计划,负责组织专家审查二级单位上报的科技创新资金项目,向科技创新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建议。其中,安全生产部侧重负责组织、协调生产性发电企业科技创新资金的提取以及生产性发电企业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管理。 第四章 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八条 科技创新资金根据科研成果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重点支持具有产业化前景的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和应用,以及对集团公司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前瞻性技术。 第九条 科技创新资金重点支持领域: (一)新能源产业:风机制造、太阳能、储能设备等。 (二)环保产业:脱硫、脱硝、脱汞、水务、除尘等。 (三)节能产业:等离子体点火、热泵、空冷、锅炉干排渣、燃烧优化、合同能源管理等。 (四)信息化产业:DCS、MIS、SIS等。 (五)煤炭及煤化工产业新技术、新产品。 (六)前瞻性技术:新型超超临界机组、分布式能源、富氧燃烧、超导技术等。 第十条 科技创新资金不支持技术已经成熟,并已大面积推广应用的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的项目。 第五章 支 持 方 式 第十一条 每个项目的科技创新资金一般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余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自筹、申请政府资金等方式筹措。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每季度首月统计下一季度科技创新资金需求计划,新能源研究院根据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提供的资金需求计划拨付资金。对申请获得科技创新资金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每年年中下发科技创新资金下一年度支持重点及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程序,参照《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会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定合格的项目,经科技创新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与当年度所有科技项目一同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申请单位与新能源研究院签署《科技项目合同》,合同格式参照《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七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批准立项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集团公司资金拨付的要求,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科技创新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立会计核算科目。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依据项目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对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可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或中止项目合同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创新资金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部、科技与综合产业部、审计部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具体细则参照《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进入承担单位财务账目;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由集团公司和承担单位共同拥有,不得私自转让。 第二十三条 项目成果投放市场一年后,对该科研项目进行后评估,测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能力、市场能力、新产品贡献率等,为后续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方向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造成的合同中止,项目承担单位须立即进行项目财务清算,交回该项目科技创新资金余额,并提交审计意见和项目中止申请,由科技与综合产业部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项目处理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科技与综合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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