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实现运动竞技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目标,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激励高水平运动员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综合素质,为国家培养新一代优秀的大学生高水平运动人才,根据大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学习、训练、竞赛和生活的特点,依照学校各项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根据学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依照国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规定,在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下录取的学校优秀运动员。通过高考正常录取的学生,如运动成绩优异,经校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体委”)批准
2、,编入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体育优秀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文化课程学习管理主要由学校教务处和其所在院系负责;训练和竞赛由体委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和日常生活主要由其所在院系和体育运动委员会共同负责。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人文科技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等学校各项有关管理规定,本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为了更加有效的加强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学校决定成立由分管体育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纪委、教务处、招就处、学工处、计财处、体委、体育系等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体委。第六条
3、组织分工(一)分管体育工作的学校领导负总责;(二)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协调和实施高水平运动队的管理工作;(三)招生就业处与体委协调配合负责选材招生,推荐毕业的学生运动员就业;(四)体育科学系负责教学与训练大纲、训练计划制定;(五)教务处负责高水平运动员的学籍管理;(六)高水平运动员所在系负责政治思想工作、文化课学习及日常管理;(七)计财处负责对高水平运动队的经费管理;(八)体委负责选材,积极配合协调招生就业处的招生工作;负责运动队的训练、比赛及比赛期间生活管理;配合各相关院系做好高水平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做好高水平运动队的年度经费预算等工作。第三章 招生管理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
4、生管理由招生就业处和体委负责组织,学校纪监部门监督。第八条 依照教育部针对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会的招生政策,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对象分A类和B类,A类为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文化单独考试,招生人数不超过同年学校本科招生人数的0.2%。招生范围为全国。B类为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6名的主力队员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8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3名者,此类学生需参加所在省份组织的高考,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招生人数不超过同年学校本科招生人数的0.
5、5%。对于少数体育专项成绩突出,确实有培养前途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可放宽到所在省份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65%,招生人数不超过同年学校本科招生人数的0.3%。第九条 上述的A、B类考生都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技能考试,技能测试需有3名以上的相关专家集体测试,并有纪监部门和招生部门临场监督。第四章 学籍管理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被学校录取后,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爱好及实际文化水平选择能正常完成学业的专业。第十一条 已被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持人文科技学院新生录取入学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持有关证
6、明和书面请假报告,经校体委负责人审批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批准后到教务处登记备案方为有效。第十二条 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提供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和运动成绩必须属实。凡属弄虚作假者(含隐瞒真实年龄、不宜训练和参赛的慢性病史和运动创伤史等),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籍。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高水平运动员因学校安排参加的赛事或集训,不能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必须由其本人书面申请,校体委出示证明,向其所在系及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应努力学习,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第十五条 高水
7、平运动队队员在校学习期间,因学校安排或学校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及赛前集训,而不能坚持正常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及军训、实习等实践性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者,须持有关部门正式通知,经校体委与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事后其所在系和校体委应根据其耽误学业的情况,对其学习和考试另行作出具体安排。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在队训练期间,可免修公共体育课。在该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其平时训练、竞赛考核情况,向体育科学系提出考核成绩意见,经体育科学系主任审核后,登入公共体育课成绩。第十六条 长期坚持训练的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可以享受文化成绩加分政策,学生期评成绩已经超过80分的不再加分,加分后的文化成绩不得超过80。全国比赛前3名及省级比赛
8、第一名学生的期评成绩为考试成绩的2倍计;全国比赛第4-8名及省级比赛第2-3名学生的期评成绩为考试成绩的1.8倍;其余在训的学生的期评成绩为考试成绩的1.5倍。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队员的加分,以一学期为限期,在学期结束前,由运动员本人向所属训练队提出书面申请,由体委提出具体加分意见并附上比赛成绩证明及奖励证书原件,报教务处审批。弄虚作假者,按考试舞弊处理。第十八条 教练员应根据运动员本人的比赛成绩,平时训练表现,向校体委写出具体加分意见,对于平时训练不认真、比赛作风不好的运动员,教练员有权建议降低加分档次,甚至不加分。第十九条 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刻苦训练,并在正式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9、但因训练时导致伤病被迫离队者,可留校继续学习,并酌情享受高水平运动员待遇。第五章 训练与竞赛管理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按校体委的要求编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应积极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以及学校安排的赛事。学校根据其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队每周训练5次,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赛前、寒暑假视情况而定。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平时训练每人每天补助5元营养费,教练员每天补贴10元,教练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假期及公休日的训练和赛前集训,教练员每天每人补贴30元,运动员每人每天补贴20元,其它相关工作人
10、员的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高水平运动队队员不得接受外聘参加比赛,如特殊需要,必须经校体委同意,并与聘用单位签定协议书,确保运动员的人生安全和权益得到保障。未经许可接受外聘参加比赛者,离校期间按旷课、旷训论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经学校批准接受外聘参加比赛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者,按程序报学校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第二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应保证能够在学校安排的时间内参加运动队训练和比赛,对不服从教练员管理,每月无故旷训2次以上(累计迟到3次或早退2次按1次旷训计算),停当月生活补贴,全年累计无故缺训10次则勒令其退队,并按程序报学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六章 奖励
11、办法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水平运动员并经学校测试认定,入学后给予减免入学当学年学杂费奖励。(一)国家一级以上(含一级)运动员。(二)全国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2名者,集体项目获得前8名的主力队员。(三)个人项目省级比赛第1名,集体项目省级比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教练员、领队及相关工作人员奖金按人文科技学院学科竞赛与科技文化活动专项奖励办法执行。定向越野按田径项目奖励标准执行。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代表学校(包括被选拔代表上一级单位)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省级比赛(列入省教育厅年度计划的比赛)第一名,全国比赛(含单项锦标赛)第1、2、3名者,学校另外给予减免当学年学杂费的奖励。第七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学年每名运动员的经费投入不得少于1.5万元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最低标准列入当年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由校体委监督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学生训练营养补助费,校外训练经费,参赛费,服装费等。第二十九条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赞助,赞助经费由体委监督使用。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全国比赛指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大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全国性运动会,省级比赛指由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性运动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体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