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NLZQ-5标段火工品管理制度编制: 复核: 同意: 编制单位:中铁十一局南龙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经理部1月火工品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南龙铁路NLZQ-5标工程建设火工品管理,预防火工品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杜绝犯罪分子利用火工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结合福平、南龙铁路工程建设实际,特制订本措施。第2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南龙铁路NLZQ-5标路桥隧爆破施工。第3条 本措施所称火工品,系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
2、、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其它爆炸物品。第4条 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标准,实施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了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各分部必需成立火工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分部关键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使用火工品分部,单位主管领导对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主管物资管理部门领导负责火工品购置、运输、储存过程安全,主管爆破作业领导负责火工品使用过程安全。第5条 购置、运输、储存、使用火工品分部,必需依据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措施要求,具体制订各岗位安全责任,培训、教育职员严格遵守和实施相关规程,并设置专门机构或专员进行监督检
3、验。第6条 使用火工品分部,必需接收铁路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标段内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验。第二章 火工品器材管理第7条 使用火工品分部,必需建立验收、领发、检验、看管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火工品在管理过程中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错发等问题。第8条 储存和加工火工品仓库、车间,应对应制订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方法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偷窃及意外性自然灾难事故等事件处理预案。第9条 各分部选派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管员时,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正式职员担任。1、仓库保管员,关键职责是根据国家法规和上级相关爆炸物品管理要求,严格实施领发制度,保管好库
4、内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1.1负责爆破器材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1.2负责根据程序审批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1.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1.4负责库区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方法;1.5负责库房内发生紧急事件前期处理工作,并立即汇报领导;1.6接收上级和公安机关检验、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2、仓库看管员,关键职责是根据国家法规和上级相关爆炸物品管理要求,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预防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问题发生。具体任务是:2.1对进入库区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验,预防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预防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
5、入库区内;2.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2.3对发生火灾、雷击、漏雨等灾难事故主动抢救,降低损失;对发觉偷窃、破坏案件立即汇报并保护好现场。2.4接收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检验、指导,改善工作。第10条 每个火工品仓库,分部应选派3名以上看管员担负守库任务并配置必需自卫防护器械,确保二十四小时有些人值班和巡守。第11条 火工品库房应该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养犬等技防、物防方法,配置必需通讯联络工具并确保其状态良好。第12条 天天作业后剩下火工品,施工现场必需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予她
6、人。第13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火工品,分部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在认真清点登记后,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等资料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后方可实施。销毁时,应在同意地点进行,并有分部和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作好现场销毁统计。第14条 积压火工品,严禁单位或个人私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法是:1、按原供给渠道退回供给单位;2、按要求进行销毁;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后,可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调剂、转让时,通常以整箱(盒)为单位进行办理。第15条 本单位没
7、有火工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许火工品分部,应根据第十四条要求,办理调拨手续。第16条 严禁私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火工品;严禁将火工品承包给分部使用民工队保管、使用。第17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分部应立即做好清库和撤库工作。撤库后,保管员须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档。第三章 火工品器材储存第18条 铁路施工现场火工品必需储存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并验收合格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保管、看管员昼夜保管、守护。第19条 严禁随意存放火工品器材;严禁非法设置火工品器材临时存放点。因工作需要设置,分部应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方法、主管责任人等书面报所在地公
8、安机关审批,并报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后实施。临时存放时,存放数量不得超出当日使用量。严禁分部将火工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进行保留。第20条 分部必需建立严格火工品出入库审批、检验、登记等工作制度。火工品收存、发放,应严格根据制度登记、签字,库房管理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第21条 火工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库存量必需和公安机关同意容量相符,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第22条 火工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应设置显著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预防坍毁,其中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出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出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边缘距离库墙大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
9、需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第23条 储存火工品库房,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并确保通风良好,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第四章 火工品器材仓库第24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火工品,但无专门储存火工品仓库,分部必需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第25条 火工品仓库(含临时仓库)建立前,分部应提出建库计划(包含拟建仓库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方法、防火制度、保管和看管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同意,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同意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实施。仓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和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26条
10、分部进行火工品仓库建库选址时,应会同同意公安机关共同勘察实地,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标准,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地方,选择合适地点建库。建库时,还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预防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难破坏。第27条 储存火工品库房应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含有很好防盗、防火、防爆性能。1、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需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看管值班室。2、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取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大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
11、地面;库房门宽度大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施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3、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显著警戒标志,周围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墙外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排水沟。4、库区内应安装足够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需通讯联络设备,同时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大于10欧姆。5、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和煤油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6、库区内应配置足够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时对消防器材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验
12、。第28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单位,经主管领导同意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火工品临时存放点,设置程序参考第十九条办理。设置临时存放点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派专员保管、看管。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数量要严格控制,通常不超出当日使用量。第五章 火工品器材购置第29条 火工品器材购置工作,应由分部物资部门负责。购置前,物资部门应按计划签署火工品器材供销协议,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置证”后方可购置,并购置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立案。第30条 采购爆炸物品时,分部应委派经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人员,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化工厂
13、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销售部门购置。第六章 火工品器材运输第31条 火工品器材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火工品器材时,应按要求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并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应在对应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第32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时,运输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人担任驾驶,并选派熟悉所运火工品器材性能人员押运。第33条 运输火工品器材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交通安全要求。装运火工品器材车辆必需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方法,并悬挂醒目标危险品警标。装运时,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第34条 火工品运输应按指定路线,在白天限速行驶,沿途
14、不准装卸。途中需要停歇时,须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派专员看管,预防无关人员靠近。第35条 火工品器材装卸、倒运时,应在白天进行。实施装卸任务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性能及安全常识,并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第36条 火工品器材应根据车辆核定荷载装运,严禁和其它货物混装。装运时,性能相抵触不得同车装运,且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时,装载高度不得超出两层箱。第37条 火工品器材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负责运输人员须和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严禁无关人员围观、参与。第七章 火工品器材使用第38条 分部需要使用火工品,必需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15、“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第39条 分部应依据工程情况和爆破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爆破工,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第40条 分部应定时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检验考评,发觉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职员作变动和工程完工后,应立即收回“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第41条 使用火工品时,施工作业班组应依据施工进度提出当日使用申请计划,在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责任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记录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第42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时,应
16、依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火工品,不得同时领取。第43条 爆破作业必需由专员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该根据既定方案进行处理,不准私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验确定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第44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周围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分部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方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实施。第45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剩下爆炸物品,爆破工应认真清点后立即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
17、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第八章 火工品器材加工第46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在指定加工房内进行,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人员实施。进行火工品加工操作间,应有专员负责。第47条 加工火工品器材,应根据当日实际需用量进行加工,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和还未加工爆破器材混放。第九章 火工品器材检验监督第48条 各分部相关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火工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中,分部、铁路公安机关关键职责是:1、和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火工品器材仓库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置、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评看管人员等工作;2、负责本单位建立、健全火工品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3、对本单位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4、对火工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验,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验统计;5、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数次指出仍不更正单位采取封库整理、治安处罚等方法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上级通报;6、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爆炸物品;7、帮助公安机关对发生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8、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做法、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