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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基金认购协议-房地产信托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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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XX-J-XX号-09 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xx年 月 保障基金认购协议 甲方: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方”)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市xx 邮政编码:xx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乙方: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信托”)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地址:xx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电话:xx 传 真:xx 鉴于: 1、认购方与xx信托及相关方已签署编号为【XX-J-XX号-03】的《关于xxxxxx地块项目之合作协议》,约定xx信托设立“xx信托·xx地产基金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上海xx企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项下的部分财产投资于认购方34%股权,剩余的部分财产用于委托xx信托设立“xx信托·xx号单一资金信托”。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向合伙企业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10,000万元。 2、现相关部门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上述《办法》及《通知》,对于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应当按信托计划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 3、认购方同意按《办法》及《通知》规定的标准出资认购信托计划项下应认购的保障基金。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障基金认购事宜达成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认购方同意并承诺出资并委托xx信托认购保障基金,具体认购方式如下: 1、根据《办法》及《通知》的规定,信托计划应认购的保障基金,均由认购方出资并委托xx信托认购。 2、认购方应缴付的保障基金认购资金总额为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的1%,即认购资金总额=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1%。其中,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以xx信托通知为准。 3、xx信托根据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实际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况通知认购方分期交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金额、缴付时间以xx信托通知为准。 认购方应于任意一期信托单位成立(以xx信托公告为准)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保障基金至xx信托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保障基金账户”): 账户名称: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xx 银行账号:xx 4、认购方缴付的认购资金应从认购方的自有银行账户(账户名称应为甲方名称)划付至保障基金账户。 未经xx信托事先同意,认购方不得委托其他方代为缴付认购资金。 5、xx信托收到认购方缴付的认购资金后,按规定时间将认购资金划缴至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指定的账户。 认购方将认购资金划付至xx信托指定的保障基金账户之日至xx信托将该等认购资金划付至保障基金公司指定账户之日期间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xx信托按本条第6款约定向认购方转付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将该等利息一并划付给认购方。 6、认购方按上述约定出资并委托xx信托认购保障基金后,该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所对应的权益和风险由认购方享有和承担;且xx信托仅在保障基金公司实际向其支付该等资金认购的保障基金所对应的本金和收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保障基金公司实际支付的金额为限转付给认购方,xx信托不承担任何垫付义务。xx信托应将保障基金公司分配的本金及收益转付至认购方实际缴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若认购方分批缴付认购资金且从不同银行账号缴付的,xx信托应将保障基金公司分配的本金及收益转付至认购方首次缴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 保障基金的收益分配和计算以《办法》、《通知》及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7、本协议中未涉及的关于保障基金认购事项按《办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导致本协议约定与该等规定不一致的,则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陈述与保证 双方分别陈述并保证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民事主体,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已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且已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关授权,本协议的各条款均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3、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其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 4、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而无任何隐瞒的。 三、协议的变更、解除与补充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内容;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2、变更本协议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协议为准。 3、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正均应由双方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本协议双方应签署并采取其权利范围内的措施,促使所有其他人、商行或公司(如有必要)签署进一步的必要文件、协议、契约,并做出进一步的必要行为和事项,以使本协议的条款充分有效。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本协议。 四、与本协议的相关效力、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五、本协议适用法律为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六、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发出或做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通过专人送达,或通过预付邮资的挂号信或通过传真方式发往双方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任何一方不时向另一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提交给有关的收件人。任何上述通知、要求或通讯,(如果以传真形式发出)应随即视为已妥为送达,或(如以信函形式发出)应在投邮后两日视为送达,并应充分证明有关信封已填妥地址、贴足邮资并投邮。为本协议之目的,双方的最初地址和传真号码如文首所述。 八、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裁定为无效,则该条款应当视为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分割,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应尽力达成新的条款,使其尽可能接近被取代条款相应的效果。 九、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自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公证处办理本协议签约公证,因办理签约公证所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公证费等相关费用由认购方承担。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壹份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保障基金认购协议》(编号:【XX-J-XX号-09】)之签署页】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xx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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