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精神,保障学校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以下简称“计划”)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充分整合学校教学、科研资源和社会资源,充分尊重学生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积极营造浓郁的创新创业氛围,激发学生从事创新创业的兴趣,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自主创新创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切
2、实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第三条 学校遵循“兴趣驱动、点面结合、协调推进、营造氛围、重在过程”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组织实施、独立完成。第四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分为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分别由教务处、团委和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三类项目的规划、统筹、协调、组织和管理工作。各学院(中心)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主要职责是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学院(中心)计划项目,负责项目的日常建设管理,并使促进本学院(中心)的人才培养工作与创新创业工作
3、有机地结合。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资助对象第五条 资助范围(一)创新训练项目创新训练项目从当年度立项且开展良好的“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项目中遴选产生。(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学生组成优势互补的专业团队,团队应立足于其成员的专业领域,提出一个具有市场潜力的新产品、服务或创设某种职业等创意,并围绕该创意开展调研论证,完成内容详实、论证有力的商业计划书。(三)创业实践项目优先资助大学生团队采用前期创新性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开发具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产品,创办企业(包括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并开展企业运营活动。第六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创业意识的,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有浓厚兴
4、趣的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校本科学生。第七条 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人须是“本科生研究发展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或团队,团队人数一般不能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人必须是学生团队,团队成员一般为35人;申报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负责人须有参与创业实践活动的经历。每个学生团队只能有1名项目负责人,团队成员要有明确的分工。鼓励来自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组队申报项目。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八条 学校在每年春季学期发布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安排有关宣讲活动。第九条 学生(或学生团队)自主选择项目,指导教师对项目选择和申报予以指导。第十条 申报项目时需由学生(或学生团队)向学
5、院(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小组提交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书。学院(中心)管理小组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及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并填写是否向学校相应项目管理部门推荐申请项目的详细意见。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学院(中心)推荐的创新训练项目进行审核;团委和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分别组织专家对通过学院(中心)初评的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进行公开答辩评审;教务处、团委和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分别将审核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创新教育实践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 通过委员会审议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确定立项。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三条 创
6、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期限为1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期限为23年。第十四条 计划项目实行导师制。指导教师的选任采取指导教师与学生自主双向选择和由学院(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聘的方式;对于创业实践项目,实行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外导师由学校聘请优秀企业家或行业专家担任。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书,承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实施立项项目。第十六条 学校对立项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团委和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分别组织专家就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内容、进度、阶段性进展及存在问题等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创新训练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教务处牵头、由项目所在学
7、院(中心)具体组织开展。第十七条 创业实践项目自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季度须向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递交财务报表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不得随意更换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如确需变更,须提交申请报告,经指导教师、学院(中心)管理小组同意,学校相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九条 立项项目确因实际困难不能按期完成,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延期结题申请或项目终止报告,经指导教师、学院(中心)管理小组、学校相应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或终止,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已延期项目不得再次申请延期。第二十条 立项项目执行中有弄虚作假、经费使用不当或无故延期的,学校将
8、取消已立项项目,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的项目申请资格。第二十一条 已完成的立项项目,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有关支撑材料,创新训练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中心)组织专家(不少于3人)完成预审工作,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由团委、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不少于3人)进行预审,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给出结题建议。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终审,通过评审的予以结题并颁发证书。第二十三条 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项目负责人毕业的可根据情况由他人接替,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
9、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项目组成员毕业后学校可择优聘为学校创业教育校外辅导员。第二十四条 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的免费创业培训等活动,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第二十五条 学校定期组织开展“计划”项目交流活动。 第五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六条 立项项目资助经费由“*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组成。学校依据学科特点、立项项目数量及往年项目建设情况核算并下拨各学院(中心)项目建设总经费,各学院(中心)项目管理小组根据每个项目实施计划具体确定项目经费额度。立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10、,项目负责人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购买项目开展必要的低值易耗品、实验耗材、药品和图书资料等,以及支付项目有关调研开支、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费用等;创业实践项目经费还可用于场地租赁、培训学习、管理咨询、广告费等。经费报销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院(中心)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二十七条 报销论文版面费,论文须注明“*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版面费、专利费报销须在项目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成果归项目团队所有。第二十八条 立项项目经费按照项目实施期限逐年(会计年度)拨付,当年拨款须当年执行完毕。项目通过结题验收或终止后,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在经费拨付当年内
11、由项目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本单位本科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延期结题项目需正式向项目所在单位提出经费保留申请,由项目所在单位在评估项目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保留。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第二十九条 结题验收结果为合格和优秀的项目,学校为项目组成员颁发证书,并根据*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项目组成员记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第三十条 参加创业实践项目的学生,经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推荐、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获得相关专业的生产实习或专业实习学分。第三十一条 学院(中心)应为每个立项项目的校内指导教师记不低于32课时的工作量;学校每年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对指导学生项目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教学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