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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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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运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是x银行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运作程序,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流程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规程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是指x银行对法人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国际贸易融资、票据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本

2、规程所指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流程遵循“横向平行制衡、纵向权限制约”的基本机理。横向平行制衡是指根据审贷分离原则将信贷业务流程分解为受理、调查(评估)、审查、审议、审批、报备、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等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或岗位承担,实现部门(岗位)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纵向权限制约是指按照一级法人统一授权要求,对不同分支机构、岗位或个人设置不同的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各有权审批人在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第五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应遵循审贷分离、权限制约、权责对称、清晰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行办

3、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第七条 概念释义。本规程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本规程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本规程所指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本规程所指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本规程所指余额授信是指对五级分类存在不良信用的客户,或淘汰、退出类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的授信额度。第八条 x银行根据本规程并结合县域及三农信贷业务

4、特征另行制定适应县域及三农信贷业务的业务流程,明确相应管理要求。第二章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流程第九条 办理法人客户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信贷业务调查(评估)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贷业务实施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用收回。第十条 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要求逐户确定客户管理行。各级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总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全国系统性行业性客户;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或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跨省跨国集团客户;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管理难度较大的直接营销客户。一级分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辖内系统性行业性客户;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或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跨地区集团客户

5、;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管理难度较大的直接营销客户;金额较大、情况复杂的固定资产贷款客户;同时应配合总行协助营销、服务、管理总行管理客户。二级分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辖内系统性行业性客户、资产规模、销售收入或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跨县市集团客户;授信超过一定额度的客户;管理难度较大的直接营销客户;金额较小、情况简单的固定资产贷款客户及本级行权限内的固定资产贷款客户;同时应配合上级行协助营销、服务、管理上级行管理客户。支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范围:未列入上级行客户管理范围的其他客户,同时应配合上级行协助营销、服务、管理上级行管理客户。第十一条 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应根据第十条客户分层管理原则和自身管理

6、能力于每年年底前由本级行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审定本级行下一年度管理客户的名单并对新拓展客户确定管理行的标准,逐户制定明确的营销、维护和风险管理方案。对于新拓展客户,应先确定客户管理行再办理信贷业务。新拓展客户首次确定管理行的,可不经过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审定,直接按照已确定的标准或范围确定客户管理行并执行相应业务流程,在下一年度确定管理客户名单时再由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进行审定或调整。管理客户名单确定后,客户部门需将客户名单、客户基本情况、授信情况、年度营销、维护和风险管理方案报送分管行长或行长,同时抄送同级行和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并下发所辖行。管理客户一旦确定应保持较长的稳定性,确需变

7、动须经本级行市场营销委员会或贷审会审定,并落实相应的监交手续和责任。第十二条 逐步对各级行客户部门管理客户的绩效进行模拟考核,完善对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的激励机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本级行管理客户的信贷规模、资产质量、利差收入、综合收益等因素。第十三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基本流程。经营行(或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撰写初评报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由承担审查职能的部门或岗位审查,下同),(按规定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超经营行(客户管理行)审批权的,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主管审查审批的副行长或其他审批人,下同)审核后直接或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规定提交贷

8、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集团客户的集团评级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撰写初评报告,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按规定提交上级行审批;集团客户下属独立法人的评级可与集团一并审批,也可由法人所在地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单独审批。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经营管理。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

9、(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增量授信一般应由二级分行(含)以上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进行调查,支行有审批权的增量授信额度核定和一级分行认为可由支行调查的风险相对较低的小额增量授信额度可由支行直接调查。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审批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简化程序,具体流程由总行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流程。客户管理行所辖行审批权限内: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直接受理并(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同级信

10、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有权行审批后应定期向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受理并(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经营行受理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提交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或者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直接受理并(会同所辖行共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行长审核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

11、批人审批,经营行负责经营管理。固定资产信贷业务一般由一级分行(含)以上客户部门调查,对金额较小、情况简单、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资产贷款,一级分行可视二级分行管理水平授予一定的调查权。二级分行有审批权的固定资产信贷业务可由二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第十六条 合作协议、贷款意向书、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等意向类用信品种业务流程。客户管理行所辖行审批权限内: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有权人批准。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有权人批准。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调查

12、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有权人批准。第十七条 特事特办业务流程。总行管理客户申请办理特事特办业务:经营行初步调查后直接或逐级报总行客户部门调查并起草签报(附总行客户部门的调查报告),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法律与合规部门会签,报分管客户部门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呈行长审批。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行长审批。分行管理客户超分行审批权限申请办理特事特办业务的,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并起草签报(应同时报送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的

13、法律审查意见),会签客户部门和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副行长和分管信贷管理部门副行长核准后呈行长审批。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行长审批。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权限内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流程(超分行权限且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的单个客户信贷业务,仍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超一级分行权限的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分行权限内同业竞争激烈、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优良客户确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办理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的,由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同意后上报总行(应同时报送一级分行法律

14、与合规部门的法律审查意见)。(一)对于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和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呈有权人核批。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有权人核批。(二)对于其他客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信贷管理部门副行长核准后呈有权人核批。分管行长或行长认为有必要提交贷审会或者通过行长办公会等形式集体讨论审议的,集体审议后,由有权人核批。第十九条 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

15、(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确定)。低风险信贷业务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或调查岗)调查,信贷管理部门(或审查岗)审查,有权人审批,客户部门负责经营管理。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分支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低风险业务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不同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品种采取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审贷分离形式。第二十条 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原则上应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进行。在符合制度规定流程的条件下,评级、授信、用信程序可根据需要合并进行。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审批时,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授信额度项下单笔信贷业务可按授信额度核定流程与授信额度一并报授信额度有权审批行审批。若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单笔信贷业务的有

16、权审批行为授信额度有权审批行的上级行的,授信额度有权审批行按超授权的程序和权限报批信用等级(客户分类)和单笔信贷业务。第二十二条 变更信贷审批方案的流程。(一)已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需变更审批的授信方案(包括授信担保方式变更、授信主体调剂、授信单项业务额度调剂、用信方式变更等)或限制性条款的,下级行按原流程上报原审批行。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的,由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调查意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上级行的,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二)已审批单项信贷业务,需变更审批的信贷

17、业务方案(包括承贷主体、用信品种、用信币种、用信期限、贷款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或限制性条款,下级行按原流程上报原审批行。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或其下级行,则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提出调查意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若原审批行为客户管理行的上级行,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合规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三)已审批的特事特办业务,需变更审批的授信方案、信贷业务方案或其限制性条款的,下级行按原流程(分行可不上贷审会审议)上报原审批行。若为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

18、的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若为分行管理客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客户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四)总行已核准的突破个别制度条款的信贷业务,需变更批复内容或限制性条款的,下级行按原流程(分行可不上贷审会审议)上报原审批行。若为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法律与合规部门,报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人核批;若非总行管理客户,由总行信贷管理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法律与合规部门,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核准后,报有权人核批。(五)已审批

19、的合作协议、贷款意向书和有条件贷款承诺函等意向类用信品种,需变更审批内容的,由原审批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起草签报,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六)已审批的信贷业务,若客户或项目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原审批流程重新报批。下级行按方案变更流程上报有权审批行后,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认为风险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要求上报行按原审批流程重新报批。(七)上级行否决的信贷业务,因额度减少或者下级行权限扩大属于下级行权限的,下级行不得审批。若信贷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上级行否决的理由不复存在,下级行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决策的,仍应报原审批行审批。第二十三条 扁平化改革后只设立客户部门、不再设立信贷

20、管理部门的经营行,可以视作上级行客户部门的派出机构,超经营行权限的信贷业务,直接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行长或主管行长审核后交二级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操作。第二十四条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根据上述基本流程结合小企业信贷业务特点由总行另行规定。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第二十五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第二十六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结论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

21、权保全负责。第二十七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的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或其他承担信贷审查职能的部门,下同)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贷后管理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等贷后管理责任)。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其他审批人,下同)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

22、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贷后管理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等贷后管理责任)。提升授信调查层次的授信额度核定业务,调查行有审批权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超调查行审批权限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的授信额度使用的管理、贷后管理方案制定并组织落实等贷后管理责任)。(二)法人客户授信额度

23、项下单项信贷业务客户管理行所辖行审批权限内的单项信贷业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行为有权审批行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内的单项信贷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经营行为客户管理行的,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超客户管理行审批权限的单项信贷业务,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客户管理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

24、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提升授信调查层次的固定资产信贷业务,调查行有审批权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超调查行审批权限的,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同级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三)特事特办业务总行管理的客户办理特事特办业务,总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有权审批人

25、为审批主责任人,总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及分管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分行管理的客户上报办理特事特办业务,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总行分管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的副行长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四)低风险信贷业务采取部门分离形式的,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采取岗位分离形式的,调查岗、审查岗、有

26、权审批人分别为调查、审查、审批主责任人,调查岗同时为经营主责任人。(五)分行权限内但需突破总行个别制度条款规定的信贷业务,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人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第二十八条 扁平化后只设立客户部门、不设立信贷管理部门的经营行,经营行调查的信贷业务,其客户部门负责人和经营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同时为调查主责任人。第二十九条 建立第二主责任人制度。主持贷审会会议并在会议纪要和贷审会审议表上签字的副行长为第二审批主责任人;在调查、审查报告上审核签字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副职承担第二调查、审查主责任人责

27、任。第三十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上级行客户部门在会同下级行对信贷业务共同调查过程中,可以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在共同调查中的具体经办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结合内外部监管部门意见,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参与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

28、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不得推诿责任。第四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第三十二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有效方式向x银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由x银行主动核定,不需要客户提出信贷业务申请。第三十三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受理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

29、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业务受理行负责人或客户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对不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须提供有权部门的许可证、核准书或备案文件;按规定需取得环保许可证明的,必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许可证明;(二)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权证明等;(三)有权部门颁发的贷款卡(证);(四)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明,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0、、主管部门任命书及必要的个人信息;对委托办理授信业务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客户公章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样本;(六)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提供的同意申请信用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七)近三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x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八)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证明,

31、如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来源与使用计划、购销合同或其他经济、商务合同书、招投标协议等;(九)根据风险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不动产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权证、发票的复印件,价值评估报告书;(十)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单项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如需留存复印件,应由客户经理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签名确认。非初次申请授信的客户,x银行已有上述资料且至申请日仍有效的,可不要求重复提供。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调查人员如已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工作仍无法完全获得上述资料,也可仅对已有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及分析判断,但须将无法获得的资料、已采取的资料收集措施及无法获得的原因等

32、情况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客户经理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信贷人员共同调查。对集团客户授信或大额授信根据需要可由相关行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调查组。第五章 信贷业务调查第三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全面、客观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提出信贷业务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信贷业务调查应综合运用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手段,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实地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通过实地核查、面谈、核实账

33、务等手段获取客户有关信息;间接调查是指授信调查人员通过有效手段从客户之外的第三方(包括社会征信系统、政府有关部门、金融同业、中介机构、客户上下游企业、公开媒体等)获取客户的有关信息。第三十八条 客户部门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主要包括对客户提供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历史沿革和关联企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信用、与农行合作关系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所处行业、产品市场、市场占有率、核心技术和生产工艺、产品质量、产销率、供销渠道、发展前景等非财务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对客户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等财务因素进行调查核实;分析未来可能对

34、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合理预测客户未来的现金流,对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调查分析。(二)具体信贷业务调查。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有关规定重点对贷款项目的合法性、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及其构成、项目资金来源、项目技术和财务的可行性、项目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贷款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信贷业务应重点对客户用信合法性手续是否齐备、用信需求是否真实合理、用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是否合理、购销合同是否真实、票据业务和贸易融资业务有无真实交易背景、用信人未来的现金流是否足以偿还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三)担保调查。主要调查保证担保的合法、有效性及担保能力;抵(质)押担保

35、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四)综合效益调查分析。包括信贷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信贷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包括客户关系维护、低成本存款、结算业务收入、可能带来的其它优质资产业务以及授信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第三十九条 对按规定应进行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由调查行客户部门进行项目评估。对情况复杂、评估技术要求高、缺乏自身评估能力的项目也可以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咨询,但应由调查行客户部门负责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按照“谁调查、谁评估”和“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调查行客户部门评估能力不足的,在不改变其调查责任的基础上,

36、可申请上级行客户部门进行评估或申请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委托其它有评估能力的分行客户部门进行评估。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认为下级行或客户部门提交的调查评估报告不能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或存在较大疑问的,应要求下级行或客户部门补充调查或评估。补充调查或评估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报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可委托上级行或其他分行客户部门重新评估。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作为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的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项目,牵头行已评估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后,x银行可不再进行评估。总行和一级分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建立行内统一的评估指标体

37、系和行业参数,加强对系统内评估的指导,提高评估质量。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第四十一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客户经理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原则上所有信贷业务应撰写调查报告,但对部分低风险信贷业务和AA级以上(含)且已与农行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的统一授信项下短期信用业务,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风险管理需要和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只要求填制调查表。第四十二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客户主体资格、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法人治理结构、主要股东和

38、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品行等情况的评价和分析;(二)客户所处行业属性、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生产技术和工艺、产品质量及供销渠道、经营发展战略和策略等非财务因素分析;(三)客户近年来及当期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效益、或有负债及现金流分析与预测;(四)客户在x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及用信情况、历史信用记录、他行用信条件、与我行的合作关系及在我行的日均存款及结算量等情况分析;(五)本次申请用信的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及还款来源充足性分析与评价,包括本次用信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其他内外部监管规定;本次用信申请用途是否反映了客户的真实信用需求;本次用信申请是否与客户的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发展计

39、划和生产周期等因素相一致等,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支付能力;本次用信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还款计划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与客户现金流预测相对应等;(六)担保情况评价,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重点说明采用此方式的理由;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重点分析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代偿能力及对其他企业现有的有效担保情况;采用抵(质)押方式的,重点分析抵(质)押物的物类、权属、价值、流动性(变现能力)、可控性、抵(质)押率;同时应对客户在他行用信的担保情况进行比较分析;(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包括信贷业务带来的直接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以及通过信贷业务可能带来的间接收益等;(八)用信风险与防

40、范的初步分析,简要分析用信申请人生产经营风险状况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包括用信申请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行业、市场、经营等风险,管理层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其他风险及拟采取的措施以及针对用信发放后的主要风险因素,我行拟采取降低或规避风险的措施。(九)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风险形态预分类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调查报告中应对采取何种调查手段和调查方式进行说明,并对应取得而未取得的资料及未取得的原因进行说明。对于已经按规定撰写项目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中已包含上述部分内容的,可不再重复分析;对于授信

41、额度调查报告中对客户整体已经充分分析的,客户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单笔用信业务调查报告可简化对有关内容的分析,主要侧重对客户情况的最新变化分析及单笔用信的具体分析。第四十三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对于上级行客户部门承担调查主责任的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初步调查应主要对用信主体和用信用途的合法性、用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表面合规性进行初步认定。第六章 信贷业务审查、审议与审批第四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或其他承担审查职能的部门或岗位,下同)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

42、门。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第四十六条 信贷审查以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基本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环保政策、x银行业务经营规划、风险战略以及信贷政策制度等,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对授信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安全性、效益性等进行复核和审查,充分揭示授信业务风险,并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为授信审议和审批提供依据。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及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1.客户、担保人(物)及单项信贷业务有关资

43、料是否齐备;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调查程序和方法是否合规,调查内容是否全面、有效,调查结论及意见是否合理。(二)客户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审查:1.客户主体资格及经营资格的合法性;2.客户的股东出资情况及股东实力、产权关系是否明晰,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3.客户申请用信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4.客户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客户法定法定代表人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背景、主要履历、品行和个人信用记录。(三)信贷政策审查: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家产业行业政策、环保和节能政策、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等;2.客户准入及信贷用途是否

44、符合我行关于区域、客户、行业、产品等信贷政策;3.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客户分类)、授信额度核定、定价、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四)财务因素审查:主要包括对客户基本会计政策的合理性、财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逻辑判断,要特别重视通过财务数据间的勾稽关系(合理性)分析、趋势分析、同业(行业)对比分析等手段判断客户的真实生产经营状况,并通过收集必要的公开信息资料,查证客户提供的财务信息。(五)非财务因素审查:包括客户所处的行业市场分析、行业地位分析、产品定价分析、生产技术分析、客户核心竞争能力分析等;(六)担保审查:对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合法

45、、足值、有效性进行审查。(七)信贷风险审查:1.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及担保风险等;2.分析、揭示我行提供信用后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八)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对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还应对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项目投融资方案、项目财务效益及还款来源等内容进行审查。第四十八条 审查结束后按规定撰写审查报告或填制审查表,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客户(项目)基本情况。(二)客户在各金融机构的信用情况。(三)客户经营管理、财务情况和市场评价。(四)担保分析。(五)授信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项目)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行

46、业风险、政策风险、担保风险、定价风险等,判断客户整体风险是否控制在我行可接受的水平内、是否符合我行的风险战略,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六)授信业务的效益性评价,包括直接效益及间接效益。(七)审查结论、限制性条款及管理要求。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针对揭示的风险提出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授信是否实施的审查意见以及授信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风险形态建议分类和限制性条款、管理要求、审批有效期等。原则上所有信贷业务均应撰写审查报告,但对部分低风险信贷业务和AA级(含)以上客户的短期存量周转用信业务,一级分行可根据辖内风险管理需要和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水平

47、,只要求填制审查表。第四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记录。第五十条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过程中原则上不与客户见面,但确有必要实地核查调查资料真实性的,经行长或分管行长同意后,可派人独立或与客户部门一起进行实地核查。第五十一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贷审会审议或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五十二条 贷审会通过对信贷业务集体评议和论证,全面

48、、客观、准确评价信贷业务风险与收益,为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提供智力支持和权力制约。第五十三条 按规定应提交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应将审查资料移交贷审会办公室。贷审会办公室应及时登记,并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五十四条 贷审会根据工作规则要求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并进行投票。贷审会实行集体审议、多数通过的原则。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x银行信贷政策制度;(二)客户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发展前景是否广阔,财务是否安全;(三)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四)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五)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它内容。第五十五条 贷审会办公室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就逐个审议事项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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