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个人信 贷风险,完善个人贷款资金发放与管理,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某银行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个人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币贷款。第三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四条个人贷款对象为年满 18 周岁且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第五条申请个人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的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2、2、在某市内工作、投资或常住;3、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5、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本行信贷监督;6、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担保或具备我行评定、认可的信用资格;7、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8、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9、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贷款业务用于个人合法消费、生产、经营等资金需要,不得
3、用 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第六条贷款种类及方式:1、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消费性贷款和经营周转性贷款。消费贷款包括:房屋按揭贷款、个人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其 他消费贷款;经营周转性贷款包括:个人抵押贷款、个人质押贷款和下岗失业再 就业贷款、汽车贷款、个人工程机械贷款、其他经营周转性贷款;2、按担保方式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3、按还款方式分为:一次性还本分期付息、利随本清、和分期还本付息贷款等方式。第七条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个人贷款短期一般为一年。个人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其中个人住房按揭最长不超 过二十年,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教育助学贷款 最长五
4、年,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到期日,若以多张质押权利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最近的质押权利到期日确定贷款期限。个人短期贷款利率按某银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执行。长期贷款按国家政策利率调整。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贷款利率计息,遇利息调整,应于次年一月一日按当时档次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个人房屋按揭贷款业务如在贷款期内,借款人无拖欠贷款,可申请 贷款期限变更,该贷款从变更之日起执行新期限相应档次的利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提前部分归还贷款,贷款期限不变的,剩余贷款仍执行原合同利率。借款人可申请办理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经贷款经办行同意后 方可办理。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应符合以下
5、规定:1、个人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其他消费贷款的贷款额度起点为 0.2 万元,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年基本收入的 3 倍,最高不得超过 5 万元。2、个人抵押贷款:(1)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起点为 1 万元,最高不得超过 200 万元。(2)以商业用房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70%,贷款最高额为 500 万元。3、个人质押贷款,贷款额度起点为 1 万元,以存单、国库劵及其它有价证劵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最高不得超过 1000 万元。4、下岗失业再就业贷款,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文件规定执行。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九条个人贷
6、款申请。借款人应向贷款经办行递交贷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 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同时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及居留证;2、借款人婚姻状况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资料。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 证明、工资单、借款人纳税单、保险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 需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经年审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 业的经营许可证。4、借款人以财产抵(质)押申请贷款的,应提供财产或质押权利凭证、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所有人同意抵(质) 押的书面文件。5、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
7、保证人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6、保证人的证明材料。保证人(自然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收入证明、夫妻双方同意提供保证的证明、本行介绍人等。7、借款用途若为消费性支出,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第十条贷款经办行在受理、核收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和保证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整理、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借款人身份调查。对借款人家庭情况、职业风险、信用记录、收入水平、财务状况、品德修养、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核借款人的身 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在有效期内。2、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
8、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根据个人征信系统调查借款人银行债务是否能按期偿还,有 无不良记录等。3、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有关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是否对质押权 利进行冻结或转移、占有。对抵押物我行进行价格认定并作为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方式担保的,应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信誉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4、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的,要考察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真实性, 还要考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担保情况,以判断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还
9、款来源的可行性 和合理性。第十一条总行信贷部门对贷款申请人资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由 分管行长审批。审批同意的贷款业务,按审批结论意见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 办妥有关公证、抵(质)押登记、物质交付等法律手续,经出账前审 核无误后办理贷款。第十二条贷款经办支行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签制度。第四章支付管理第十三条在发放审核流程中增加支付审核的相关内容,即支行按某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发放审核的同时,根据客户提供的交易背景材料进行支付审核,支付审核由 各支行营业室主任和总会计按我行某银行信贷资金出账审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支付审核。第十四条进行支付审核时,应首先确定具体支付
10、方式。我行应采取 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我行受托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 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十五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支行信贷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据约定的贷 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合同相符。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我行
11、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我行受托支付完成后,应由支行信贷部门对借款人交易对象做好记 录,确定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我行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 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 民币的;(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十七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信贷业务部门发放 审核及营业室主任支付审核通过后,由会计业务部门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贷款发放专门账户或其他约定账户。第十八条借款人自主支付的
12、,我行信贷部门及营业室主任应根据借 款人的信用状况,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 报告或告知我行信贷部门贷款资金支付情况。(提供如支付借条、收据等能证明资金去向的相关交易资料)第十九条我行信贷部门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 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六章贷后管理第二十条个人贷款支付后,我行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 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第二十一条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支行信贷部门要对借款人按月逐笔填写贷后检查表,并结合支付台账,对借款资金进行事后分析, 通过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
13、定用途,按季写出贷后检查报告。第二十二条我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 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信贷部门必须严格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经信贷部门同意,个人经 营性贷款可以办理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 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第二十五条个人抵押贷款形成不良的,信贷业务部门应积极采取催 收等措施降低我行资金风险,认真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发现抵押物价值不足值的,及时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六条贷款档案管理贷款档案的管理包括:贷款档案的收集、分类、编码、整理、归档、 保管和使用。贷款档案是指与贷款业务有关,并且有直接工作责任的各种文件和 资料。1、贷款业务发生后,及时将重要资料入档,主要包括:贷款抵押的房产他项权利证,支行向总行报批的贷款申报、批准材料、贷款发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信贷部门建立的贷款台账。2、由信贷员收集和加工整理的有关资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