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0158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8.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实,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统计。 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实,或无检疫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需进行无坏四处理。 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统计流向。 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 5、对检验不合格肉制品,根据无坏四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 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实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车辆不得出厂。 检疫申报制度 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依据《中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措施》要求,制订本制度。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该按要求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该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该说明理由。 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实》,严禁调运。 5、经过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检验,取得同意后根据相关要求处理。 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动物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动物。 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必需根据国家要求处理。 疫情汇报制度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汇报工作管理,立即、全方面、正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订防制方法,依据《动物疫法》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立即向当地兽医 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方法,预防动物疫情扩散: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单位和个人; (二)从事动物诊疗工作单位和个人; (三)从事动物喂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单位和个人; (四)其它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该立即汇报。 二、发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立即和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要求、程序上报。 汇报动物疫情同时,应采取以下临时方法: 1、将可疑动物隔离,安排专员看管,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 2、对动物停留区域进行消毒。 3、动物死亡应将尸体全部保留。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 随意处理。 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区域时,严禁动物、人员进出屠宰场,并限 制人员流动。 三、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她人汇报动物 疫情。 四、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公布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公布动物疫情。 五、汇报疫情应说明以下内容: 1、发生疫病时间及地点。 2、发病动物及种类、数量。死亡情况、病理改变、诊疗情况等。 3、已经采取方法。 4、疫情汇报单位、责任人、汇报人及联络方法。 六、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或其它危害,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消毒制度 为加强本厂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传输,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1、工厂配置对应宰前、宰后消毒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有专门消毒人员负责防疫消毒工作。 2、工厂进出车间出入口设有消毒池,消毒池配置 NACLO 溶液消毒,每两小时更换一次,每日保持消毒液有效浓度。 3、生产入口处设有更衣室,提供臭氧消毒,配置足够衣柜、工作服、水靴等防护用具,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需经过严格清洗消 毒,更换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 4、根据要求对工厂车间、运输工具、屠宰设备、车间工具等,每班下班后进行根本清洗消毒,并设置消毒班组。 5、生产区实施封闭管理,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在没有许可情况下,不得进入车间及生产加工区域。 6、工厂配置化学药品库,专员负责管理消毒药品发放、使用及登记处理。 7、完善全部化学药品、消毒相关统计,保留期限为两年。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根据《中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置对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尸体 2、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需销毁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3、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病变部分。 4、国家要求应该销毁动物和动物产品。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发死亡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并不能确定死亡病因,应立即采样进行试验室确诊,动物尸体应该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质。 五、无害化处理方法和要求,根据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实施 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成标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私自排放。 七、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地方进行根本消毒。 八、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统计。 九、违反本制度,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