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701587 上传时间:2024-06-0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8.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动物防疫管理核心制度.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检疫合格证实,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统计。2、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实,或无检疫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需进行无坏四处理。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统计流向。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5、对检验不合格肉制品,根据无坏四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验,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实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车辆不得出厂。检疫申报制度为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依据中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

2、疫管理措施要求,制订本制度。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该按要求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该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应该说明理由。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实,严禁调运。5、经过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检验,取得同意后根据相关要求处理。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动物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动物。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动物产

3、品,不得出厂销售。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必需根据国家要求处理。疫情汇报制度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汇报工作管理,立即、全方面、正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订防制方法,依据动物疫法及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报,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方法,预防动物疫情扩散:(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诊疗工作单位和个人;(三)从事动物喂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单位和个人;(四)其它单位和个人发觉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应该立即汇报。二、发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

4、监督机构要立即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要求、程序上报。汇报动物疫情同时,应采取以下临时方法:1、将可疑动物隔离,安排专员看管,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2、对动物停留区域进行消毒。3、动物死亡应将尸体全部保留。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处理。4、发生可疑需要封锁区域时,严禁动物、人员进出屠宰场,并限制人员流动。三、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她人汇报动物疫情。四、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公布要求,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动物疫情。五、汇报疫情应说明以下内容:1、发生疫病时间及地点。2、发病动物及种类、数量。死亡情况、病理改变、诊疗情况等。3、已经采取方法。4、疫情汇

5、报单位、责任人、汇报人及联络方法。六、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或其它危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消毒制度为加强本厂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传输,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1、工厂配置对应宰前、宰后消毒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消毒,有专门消毒人员负责防疫消毒工作。2、工厂进出车间出入口设有消毒池,消毒池配置 NACLO 溶液消毒,每两小时更换一次,每日保持消毒液有效浓度。3、生产入口处设有更衣室,提供臭氧消毒,配置足够衣柜、工作服、水靴等防护用具,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需经过严格清洗消毒,更换工作服后方可进入车间。4、根据要求对工厂车间、运输工具、屠宰设备、车间工具等,每班下班后进行根本清

6、洗消毒,并设置消毒班组。5、生产区实施封闭管理,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在没有许可情况下,不得进入车间及生产加工区域。6、工厂配置化学药品库,专员负责管理消毒药品发放、使用及登记处理。7、完善全部化学药品、消毒相关统计,保留期限为两年。无害化处理制度一、严格根据中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二、配置对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1、病死、毒死或不明死因动物尸体2、经检验对人畜有毒有害、需销毁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3、从动物体割除下来病变部分。4、国家要求应该销毁动物和动物产品。三、对非动物疫病引发死亡动物,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并不能确定死亡病因,应立即采样进行试验室确诊,动物尸体应该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质。五、无害化处理方法和要求,根据国家病害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要求实施六、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成标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私自排放。七、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产品污染地方进行根本消毒。八、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统计。九、违反本制度,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