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加强博物馆管理,繁荣红岩文化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国文物保护法、革命纪念馆工作试行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措施等,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适用于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博物馆是指收藏、研究、展示人类活动见证物和自然科学标本并向社会开放公益性文化机构。 第三条 博物馆应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对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人民群众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第四条 博物馆应该发挥社会教育功效,传输有益于社会进步思想、
2、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优异文化和科学精神,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提升公众素质,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五条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单位和个人,应给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博物馆人员职业道德 (一)为切实加强博物馆内部管理,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办事程序,严明劳动纪律,提升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订本要求。 (二)忠诚党文博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创新,开拓进取;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树立勤奋好学、善于钻研和敢为天下先发明精神,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文化工作者。 (三)热爱本职员作,增强文物保护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探索新形式下文物工作新规律、新方法和新举
3、措,不停提升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切记使命,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生产更多愈加好文化产品,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精神文化需求。 第七条发展和保障 (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发展博物馆事业提供必需条件和保障。 (二)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开展公益性活动,给必需经费支持。 (三)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经营活动,其收益和接收捐赠、资助应该全部用于本馆事业发展。 (四)激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以其它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4、五)红岩革命历史博物馆享受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权利。 第八条服务和展示 (一)教育服务方法 1.陈列讲解,教导教学,举行讲座。 2.以幻灯、录像、电影等形式开展教育。 3.举行红岩魂巡展、巡演等活动。 4.编印游客参观介绍、手册和藏品专题目录等。 5.出版藏品研究、专著和本馆学术刊物等。 (二)为观众提供展品文字说明。本馆展览和讲解内容应该有利于促进社会进步、传输科学文化知识;不得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不得宣扬法律、法规严禁其它内容。 (三)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升展览和陈列水平,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四)依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举行临时展览、巡回展览,开展多个形式宣传教育活动。 (
5、五)本馆常年向社会公众无偿开放。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六)向社会开放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1依据博物馆章程开展业务活动。 2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换品给予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3无正当理由本馆展览应该整年开放;开放时间应该和公众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合适延长开放时间。 4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或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应该提前7日公告。 (七)本馆举行陈列展览,应该遵照以下标准: 1和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本馆藏品特色、行业特征和区域特点,含有较高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利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成形式
6、和内容友好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该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含有符合标准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预防展品遭受自然损害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内容丰富,社会活动形式新奇。 (八)应该依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主动参与群众文化建设。 激励馆内各部门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路径传输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结果。 (九)应该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研究,提升业务活动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前提下,博物馆可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
7、供便利。 (十)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博物馆功效、危及博物馆藏品安全和影响开放环境。 (十一)激励各部门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输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结果转让等形式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藏品管理 (一)博物馆应依据本馆性质和任务搜集藏品。藏品必需含有历史或艺术或科学价值。藏品必需区分等级。通常分为一、二、三级,一级藏品必需关键保管。 (二)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关键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结果)责任。保管工作必需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判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三)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需注意搜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统计,立即
8、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判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做好分类、定名、定级。判定统计应包含判定意见及关键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应连同相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多种凭证每十二个月装订成册,集中保留。 (四)应该遵守下列要求 1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档案;藏品总帐、档案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立案。 2保障藏品体系完整。 3以博物馆名义征集、采集藏品在藏品总帐中登记。 4含有保障藏品安全设备、保管设施、安全保卫和藏品核查制度。 5发觉文物藏品损毁、丢失,立即汇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6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方法。
9、库内及其周围应保持整齐,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有碍文物安全物品,并严禁烟火。 (六)馆内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需填写提用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珍贵藏品经主管副馆长或馆长同意,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责任人同意,始得办理出库手续,用毕应立即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查对,办清手续。陈列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标准,采取切实方法加强管理。未用于陈列藏品,必需立即归库。 (七)处理文物藏品,必需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理非文物藏品,应该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藏品处理后,不符合博物馆登记条件,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武汉市博物馆章程公布者:admin浏览次数:1794公布日期:-8
10、-29 11:37:05总则第一条 名称:武汉博物馆(Wuhan Museum)第二条 博物馆法定地址为: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73号(373 Qiannian Road,Jianghan District,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PRC)。第三条 武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博物馆馆长; 第四条 武汉博物馆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公益文化机关,属国有博物馆。是为研究、教育和欣赏目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见证物,向公众开放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第五条 武汉博物馆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经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馆藏文物和武汉悠久历史文化,
11、向大众传输科学考古和文物知识、弘扬优异传统文化,促进武汉地域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发展。第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组织和行为、博物馆和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含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第二章 机构第七条 武汉博物馆上级主管单位为武汉市文化局,博物馆领导班子组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评任命;第八条 武汉博物馆下设办公室、安全保障部、物业管理部、展览部、藏品保管部、宣传教育部、信息编辑部、开放服务部、综合管理部、商品保管部、经营开发部、武胜门市部、水塔门市部、香港路门市部等14个部门;第九条 武汉博物馆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订有武汉市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馆长办公会议依据博物馆
12、宗旨,制订博物馆发展计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订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第三章 藏品管理第十条 武汉博物馆经过征集、采集、购置、交换、接收捐赠和调拨等方法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立案。第十一条 武汉博物馆依法对藏品根据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收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第十二条 武汉博物馆含有保障藏品安全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它易损易坏藏品,博物馆设置专库和专柜并由专员负责保管。第十三条 武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担责任。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该办理藏品移交手续。第十四条 不
13、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留价值藏品,经博物馆委托教授委员会评定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申请材料,内容应包含拟不再收藏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原因,并附相关藏品档案复制件。第十五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教授委员会进行审议,如教授委员会审议不一样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十六条 武汉博物馆经费必需用于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博物馆依据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七条 武汉博物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接收政府财税部门监督,接收上级主管单位指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第五章 章程
14、修改程序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职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第十九条 博物馆依据需要能够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需经过职员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生效。第六章:附 则第二十条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全部财、物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归国家全部。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博物馆。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二00五年元月一日起生效。青州市博物馆章程(草案) 加入时间:-12-15 21:18:39 浏览 1203 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青州市文物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效,规范对博物馆管理,依据中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教育法、中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博物馆管理措施,特制订青州
15、市博物馆章程(草案)。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青州市博物馆。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全额拨款机关。第四条 本单位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愈加好地保护、研究文物。第五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文物收藏、研究和展示。第六条 本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号。第二章 举行者及决议、监督机构第七条 本单位举行者:青州市人民政府。建馆资金由青州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运行经费依据国家全额拨款机关经费要求进行核定,同时接收社会依法捐赠。第八条 本单位设馆务会,其组员为5人。馆务会是本单位决议机构。馆务会组员由举行者代表、职员代表组成。馆务会组员由举行者聘用和职员大会选举产生。馆务会每届
16、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九条 馆务会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创办资金方案;(五)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用或解聘本单位馆长和其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单位副馆长及财务责任人;(七)免职、增补馆务会组员;(八)内部机构设置;(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第十条 馆务会每七天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召开馆务会会议:(一)馆长长认为必需时;(二)1/3以上馆务会组员联名提议时。第十一条 馆务会设馆长1名,副馆长2名。馆长由设置者聘用,副馆长由职员大会推荐,政府组织部门考察聘用。第十二条 副馆长帮助馆长工作,馆长不
17、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三条 馆务会会议应由1/2以上组员出席方可举行。馆务会实施1人1票制。馆务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组员过半数经过。下列关键事项决议,须经全体组员2/3以上经过方为有效:(一)章程修改;(二)本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四条 馆务会会议应该制作会议统计。形成决议,应该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组员审阅、署名。馆务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要求,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参与决议组员应该负担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统计,该组员可免去责任。馆务会统计由馆长指定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五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二)检验馆务
18、会决议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要求其它职权。第十六条 本单位是政府设置机关,接收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监督、检验,同时设置本单位监事会,其组员为5人,作为本单位监督机构。监事任期和馆务会组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十七条监事在举行者代表、本单位职员中产生。举行者代表由青州市人民政府任命,本单位职员由职员大会选举产生。本单位馆务会组员、馆长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验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馆务会组员、馆长遵遵法律、法规或章程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馆务会组员、馆长行为损害本单位利益时,要求其给予纠正;监事列席馆务会会议。第
19、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施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为有效。藏品取得、保护、管理、使用、处理第二十条依据中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单位藏品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青州市博物馆藏品起源关键为考古发掘、依法征集、采集、购置、交换、接收捐赠、调拨及从公安、工商等部门接收。第二十二条本单位设置文物保护科,负责文物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藏品用于展示和研究。第二十四条当本单位终止时,依据中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藏品进行处理。第四章 其它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五条除文物藏品以外,本单位其它资产归设置者全部,设置者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章程修改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馆务会表决经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单位是青州市人民政府设置公益性机关,政府不要求其经济回报。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 1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