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农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要求农政办发09号第一章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凡我校根据招生要求录用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实,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以旷课记,旷课超出一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根据招生要求进行复查。经过复查,符合我校招生条件者,给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管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给予退回。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实,短期诊疗可达成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学校
2、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回家诊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须在下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愈证实,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年开课时,学生必需按学校要求时间到学校计财处缴纳学费。每学期开课时由学生本人持学生证(每年第一学期开课时须同时带缴费收据)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学籍。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必需推行请假手续,不然按旷课对待。对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如未能按期缴纳学费,不予学籍注册。第二章 课程考评和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需参与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全部课
3、程和实践教学步骤考评,考评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录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 课程考评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五级记分制按优异、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评定。 课程考评成绩评定包含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评成绩。平时成绩包含: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试验(或实习参观)、平时测验及期中考评等,通常占课程总成绩10%30%,具体百分比可依据课程性质由各学科自行确定。经学校同意考试改革课程,可按同意考评措施评定成绩。单独设课试验课和实践课成绩评定措施由各院(部)自行确定。 课程考评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汇报等多个方法。 第七条
4、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必需缴费重修。课程重修次数、重修时间不限,以实际重修最高成绩登记。 已取得学分课程,因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成绩取最高分登记。 第八条 实践教学步骤按各步骤计算学分,凡考评成绩达成及格或以上者,即取得该步骤学分;不及格者,应重修(补做),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九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取得学分者应重修。 体育课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实践(体育俱乐部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点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验,取得证实后,须经院长(部主任)签署意
5、见,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同意,安排上体育保健课,对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十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评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均须交费重修该课程;对考评作弊者视其作弊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评成绩必需在课程考评结束后立即评定,并在两周内经过山东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从网上提交学生成绩,老师提交成绩时应同时打印两份成绩单,经老师署名后,一份交院(部),一份由院(部)收齐后交教务处存档。院(部)要保留好老师提交原始成绩单。如须成绩更改,应由评分老师书面说明情况,附带更改成绩试卷交教研室及院(部)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更改,更改成绩时,应先将
6、原始成绩单更改,再将打印存档成绩单更改,最终再从网上更改。 第十二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更改,某课程计划课时发生改变,使重修课程学分和原计划不一致时,其取得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参与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取得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 学生非特殊原因(重症、至亲病故除外),不能缓考。确需缓考者,须出含相关证实,办理缓考手续,经同意后才能缓考,不然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考评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缴纳考务费20元,成绩按正常考评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所修课程考评: 1未经同意修读课程; 2某门课程缺勤三分之一及
7、以上者; 3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4课程中试验(实习)部分考评不合格者。 不能参与课程考试学生名单由任课老师按上述情况认定,并在课程考试前填写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学生统计表,由院(部)汇总后交教务处。第十六条 为了充足反应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程度和能力,对学生学习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计算措施。 1考评成绩和课程绩点之间关系以下表:成绩(Y)成绩等级课程绩点90Y10085Y90 优异4.03.782Y8578Y8275Y78 良好 3.33.02.772Y7568Y7266Y68 中等 2.32.01.764Y6660Y64 及格(经过) 1.31.0Y60不及格(不经过) 0.6 2学分绩点
8、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将某一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绩点,既为该课程学分绩点。学生在一学期所修读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学分总和,既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和修读课程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关键指标,是毕业和授予学位关键依据,也是决定下一学期学生选读课程学分关键参数。第三章 课程选修、重修、免修 第十七条 选课 1学生根据教务处每学期提供课程预告,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每学期修读学分多少,学生应依据本人实际情况,听取导师意见,由本人自主决定。标准上每学期所修读课程不得少于15学分。2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每学期必修课程,学生标准上必
9、需修读。确因重修课程太多或其它原因无法修完本学期必修课,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所在院(部)审核,报教务处同意,能够推迟必修课修读。因推迟修读造成课程冲突等由学生本人负责。3学生必需在每学期要求时限内,经过山东农业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对下学期所要修读课程进行选择确定。学生选课后,可在开学第一周内试听,如不满意或所选课程修读时间冲突也可进行退改选。第三周后不再办理退改选事宜。4学生不得参与未选课程听课和考评,不能取得相关课程学分。5除必修课外,一门课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标准上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院(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 重修 1凡考评不合格或旷考、作弊全部课程
10、取消补考,一律安排交费重修。重修时间不限,能够由学生自主确定。2对一些考评已合格课程,若学生对自己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缴费重修。3重修课以随班重修为主,确需单独开班,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重修课程按原计划课时1/31/2安排教学。4重修讲课通常安排在双休日、晚上或假期进行。因重修引发和其它修读课程时间上冲突,由学生本人负责。5重修缴费标准每学分按山东省一般高等学校同年级年学费标准除以40缴纳。凡无故旷考或考评作弊者重修,一律加倍缴纳重修费。 第十九条 免修1许可学习成绩优良(以往各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强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2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时间内,向开课
11、院(部)提出书面申请,交验相关课程自学笔记、练习等材料,经开课院(部)责任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立案后,参与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免修考评。免修考评合格准予免修,并取得对应学分。3以下课程(步骤)不得申请免修:(1)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全部选修课程和试验(或含有试验、实习)课程;(2)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步骤。第四章 转专业和转学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按下列措施办理:1本科专业学生在十二个月级结束后,成绩优异者,许可第二次选择专业。转专业百分比按学校要求百分比实施。2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 (部)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部)审核同意,
12、报学校研究审批。 3其它符合学校要求许可选择专业情况,按对应文件实施。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程序按下列措施办理:要求转学者,须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同意(跨省者须两地主管部门同意),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 主管高教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域公安部门。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3本科三年级(不含三年级)以上者,专科二年级(不含二年级)以上者;4应作退学处理者;5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第五章 休学、停学和复学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停学:1因
13、病经指定医院诊疗,须停课诊疗、休养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经学校同意能够休学。2依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成或超出总课时三分之一者,应办理停学。3因从军、创业、打工、自费出国留学或特殊原因须临时中止学业,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停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停学通常以十二个月为期,经学校同意可续休、停学。累计休、停年限本科最多不得超出两年,专科不得超出十二个月。第二十六条 休、停学学生须办理休、停学手续离校,学校给予保留学籍。休、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停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停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对学生休、停学期间发生事故不负任何责任。第二十七
14、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1因病休学学生,复课时必需持县以上医院诊疗书,经校医院复查证实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2学生休、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件向院(部)申请复学,经院长(部主任)审查同意,教务处同意,方可办理复学手续。3学生休、停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准复学。4学生复课时按就读年级交费标准交费。第六章 退学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休、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2因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出总课时三分之一者;3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5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15、;6在校学习期间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结婚者。对学生按要求所作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院(部)主管责任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善后问题,按下列要求办理:1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立即通知学生到学生工作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然后凭各部门盖章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退学证实,最终凭退学证实到公安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户籍迁移手续须在15日内办理)方可离校。2退学学生,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因病不能自行回家,通常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3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实,对在校学习期满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
16、月)者同时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校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不得复学。第七章 学制和学习年限第三十一条 本科基础学制为四年,专科基础学制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要求学分,达成毕业条件者,能够提前毕业,但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专科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许可学生按学校要求延长学习年限,本科生最多可延长两年,专科生最多可延长十二个月(不包含休、停学)。延长学习年限后仍未能达成毕业要求,则按学籍要求给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三十二条 要求提前毕业学生,必需提前六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校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17、第三十三条 要求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必需在第八个学期(专科生在第六个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按下列要求办理:1标准上在四年内(专科生在三年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学分者,全部能够经过延长学习年限达成毕业要求。2延长学习年限者,按山东省一般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加学生应交学费收费(住宿费另收),不然,不准延长学习年限。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第三十五条 含有学籍学生,德、体合格,修完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各类课程和教学实践学分,则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学历证书。第三十七条 在
18、学习年限期满时(包含个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未能取得要求总学分,但取得了要求学分90%(含90%)以上者,发给结业证书。 公共体育课未取得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十二个月内,向学校申请重修、补做,或参与补考,考评合格,取得要求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应在结业离校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补做或自学计划,并在要求时间内重修、补做或参与补考。对于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等方面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并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八条 在本校取得学籍学习一年以上(含十二个月),或学习年限期满,但未能取得要求学分90%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同意,私自离校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对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学历证实。第三十九条 取得毕业资格学生,如符合中国学位条例和山东农业大学相关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各项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第四十条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达成培养要求者,由学校发给对应证书。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实。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要求自第1学期开始实施。第四十三条 本要求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