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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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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业大学竞争性磋商文件 齐鲁工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 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 1505SDI038 采 购 人:齐鲁工业大学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竞争性磋商文件 目 录 第一章 报价邀请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 附 表 一、说明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三、报价文件编写 四、报价文件递交 五、公开报价、磋商、成交 六、授予合同 七、成交服务费与律师见证费 八、处罚、质疑 九、保密和披露 十、纪律和监督 十一、解释权 第三章 项目说明 第四章 附 件 1 第一章 报价邀请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受齐鲁工业大学的委托,就齐鲁工业大学所需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本次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报价。 一、项目编号:1505SDI038 二、项目名称:齐鲁工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 三、项目说明:本项目为齐鲁工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包括货物的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内容。供应商需对所投包内的货物整包响应,不得对其分解后进行响应,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说明”。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2)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生产或销售许可; (4)如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报价,所投设备进口设备单台10万以上、国产设备单台5万以上的产品提供授权,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或长期代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报价。 (6)法律法规对合格供应商的其他要求、规定。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北京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 1、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15年9月10日起至 9月17日止,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2、获取采购文件地点: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9层913室 3、获取采购文件方式:购买采购文件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否则不予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4、采购文件售价:150元人民币 (若要以邮寄方式获取采购文件,请与项目负责人联系,在任何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迟交或遗失都不承担责任),采购文件售后不退。 报名时提交的资料查验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 1 六、报价文件递交截止与开标时间以及地点: 1、接受报价文件时间:2015年 9月23日9时00分至09时30分 2、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5年9月23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3、递交报价文件及开标地点: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9层935室。逾期提交或所提交的报价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恕不接受。 七、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景翠 联系电话:0531-85591175 财务联系人:王阳 联系电话:0531-85591197 E-mail:dongyuezhaobiao@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济南市槐荫支行 帐 号:636080209710001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 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前 附 表 3 4 5 一、说明 1.定义 1.1“采购人”系指齐鲁工业大学。 1.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1.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1.4“中标供应商”系指通过公开报价,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1.5“货物”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所有货物。 2. 谈判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3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3.合格供应商 3.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具备本采购文件要求的提供货物及售后服务能力的供应商; 3.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3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4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采购文件并登记备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4.谈判费用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方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费用。 6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组成 5.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货物以及服务、谈判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5.2供应商获得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后,应仔细检查采购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得到采购文件后2日内,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dongyuezhaobiao@,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同时,供应商有义务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供应商应无条件接受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有条款。 5.3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没有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报价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地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报价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报价。 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澄清 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是指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统一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问题。 6.1 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均可要求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或传真,同时发电子版)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视为认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所有条款与要求。 6.2 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发给要求澄清的供应商或所有供应商,该澄清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 7.1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任何时候,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用补充文件的形式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该澄清和修改作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将向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发出。供应商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报送或传真),逾期不确认视为认同,后果自负。 7 7.2 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报价文件或根据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数量,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报价的截止与开标时间或地点,并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通知各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通知。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8 三、报价文件编写 8.报价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2 供应商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8.3 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翻译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附有公证书的翻译文件。 8.4 除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5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磋商小组有权要求其限期提供加盖公章的翻译文件或取消其报价资格。 8.6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制作规范、严谨报价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确保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9.报价文件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报价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报价无效。 报价文件由包括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技术文件以及其他部分四部分组成: 9.1商务文件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投标函(格式见附件一); 2)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二); 4) 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包含生产且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如代理商或经销商进行投标,进口设备单台10万以上、国产设备单台5万以上的产品提供授权。 必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或长期代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备注:相关证书及授权可逐级追溯到生产厂家); 5)商务情况表及供应商信息表(格式见附件五) 6)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9.2报价文件 1)开标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三); 2)报价明细表(格式见附件四); 3)报价内容的其他要求。 9.3技术文件 1) 货物的型号(规格)、详细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详细说明; 2) 所报货物的彩页、实验报告、鉴定报告、制造标准、技术白皮书(必须与所投货物一致)等详细资料; 3)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提供货物的合格性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有效技术(印刷体)支持资料,并作为报价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者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与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一致,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4)对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以及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与服务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和例外,则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见附件六)填写清楚,并提供所偏离的具体参数以及要求。供应商若采用欺骗手段提报虚假资料和承诺的,一经发现,其报价无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9.4其他部分 1) 供应商近两年同类货物经营业绩一览表(格式见附件七); 2) 供应商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供应商提供的供货时间(安装调试)完成时间; 4)供应商所投产品业绩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5)保证金退还信息表(附件八); 6)售后服务条款; a.供应商必须提供成交货物齐全的资料(进口货物必须包括中文和英文的使用说明、安装手册、维修手册、专用工具和相应质检手续证明文件); b.供应商对所有货物负责安装、调试; c.供应商应提供及时、迅速、优质的服务,迅速快捷地提供货物的备品备件,并能保证采购人能够及时买到货物所需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 d.货物出现故障后,响应及排除故障时间; e. 供应商对提供的所有货物,明确质保期限。质保期内,除人为因素损坏外,全部免费维修; f.质保期以后的维修、维护内容及服务方式、范围和收费等情况。 8)优惠条款(注:供应商提供的优惠条件必须在报价文件中明确列出,不包括报价优惠。供应商在询标过程中增加的优惠条款将不作为评标考虑因素)。 9)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10.报价文件装订 10.1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一份正本、五份副本)中的有关文件按上述顺序排列单包胶装成册,并在首页编制“报价文件目录”。 10.2非胶装的报价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11.投标报价 11.1本次报价非一次性报价,但将作为能否进入第二轮磋商的重要依据。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是指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人民币价格。投标报价含货物、专用工具、发货、运输、验收、培训、质保期服务、技术服务、保险及因购买货物和服务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等全部费用(即交钥匙项目)。报价币种为人民币,免税部分以美元报价(折算汇率为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的基础上加0.2)。 11.2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报价一览表备注处注明,本次投标限报一种报价方案。磋商小组不接受可选择的投标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报价而被视为无效报价。 11.3投标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4 报价中单独列出备品备件价格(如有)。 11.5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严格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如果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报价文件正本有差异,按无效投标处理;三份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若供应商拒绝修正投标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11.6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报价。 12.报价文件编写方式 1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报价文件;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者资料不得缺少或者留空。报价文件正本和副本用A4幅面 的纸张打印。 12.2“开标一览表”用A4幅面,宋体小四号字体。 13.报价文件签署及盖章要求 13.1报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处,均须本人用黑色中性签字笔签署(包括姓和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其报价无效。 被授权代表人签字的,报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报价无效。 13.2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以及相关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包括印章、公章等)均指与供应商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的印章;否则,磋商小组有权确定投标无效。 14. 报价文件密封和标记 14.1供应商应准备六份报价文件,一份正本和五份副本。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14.2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面明显处注明以下内容(格式见附件十二): 1)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2) 正本或副本(包号: ) 3)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 14.3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由采购人委托的见证律师协同磋商小组共同审核供应商资质。为方便检查供应商的资格,请供应商将 “商务文件”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分别装订于报价文件正本、副本中(需提供的原件装订在报价文件正本中,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在报价文件副本中)。 14.4为方便开标、唱标,请供应商另外准备三份“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与报价文件同时提交。在封面(格式见附件十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注明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与报价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4.5每一密封件在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2015年9 月23日09:00时(北京时间) 之前不准启封”字样(附件九)。 15.报价保证金 15.1 形式:现金。 15.2 金额:每包不低于项目预算的2%(取整数)。 15.3提交时间:2015年 9月23日9:00时(以到账时间为准)前提交报价文件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报价保证金的提交单位必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15.4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5.5退还保证金时需提前与财务部门联系。(如果因为供应商预约不及时导致保证金迟退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联系人:王阳,联系电话:0531-85591174 15.6供应商有下列情况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 2)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有企图影响磋商结果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4)供应商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供应商; 5)供应商串通投标; 6)以他人名义报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7)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 8)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5.7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行使其权力。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6.报价有效期 16.1从开标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报价函的有效期比本须知规定的有效期短的,将被称为非响应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报价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或接受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应当相应延长其报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报价文件递交 17.报价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7.1起止时间:2015年9月23日08:30-09:00时(北京时间) 地 点: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935会议室(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北楼9层) 17.2供应商代表必须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如因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修改推迟报价截止日期的,则按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17.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报价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 18.报价文件签收 18.1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报价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报价文件签收证明。 18.2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报价不予接受。 18.3对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在报价截止时间后不予退还。 19.报价文件修改与撤回 19.1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报价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任何修改内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不得涂抹。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正式签署的修改文件组成报价文件的一部分,份数和密封要求同报价文件一致。 19.3报价截止时间后不允许对报价文件做实质性修改。 19.4报价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报价。 20.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0.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0.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20.3开启报价文件后,供应商再对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五、公开报价、磋商、成交 20.开标 20.1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供应商参加。 20.2开标时,由供应商和见证律师共同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经供应商签字确认。 20.3工作人员当众拆启报价文件,唱标员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报价和其它主要内容。本项目限报一个方案。 20.4记录员将唱标内容分项记录,并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21.磋商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用户代表等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负责对报价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选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21.2磋商小组成员的抽取 21.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7.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1.3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1.4磋商小组负责对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21.5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成交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成交结果。 21.6磋商小组的职责: 21.6.1审查报价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21.6.2要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21.6.3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1.6.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 21.7磋商小组的义务: 21.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1.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1.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21.7.4发现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21.7.5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1.7.6参与并审定评审报告; 21.7.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1.7.8对磋商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21.8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21.8.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1.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1.8.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21.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21.8.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2、磋商原则和评审办法 22.1磋商原则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 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磋商过程中恪守以下原则: 22.1.1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的内容,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 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报价文件本身,而不依靠报价文件以 外的任何因素。 22.1.2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法,对各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 评审。 22.1.3独立性原则: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 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出具的专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2.1.4保密性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将保守供应商的商业秘密。 22.1.5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 劣评定成交供应商。 22.2评审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最终评分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22.2.1初步评审 (1)磋商小组审查报价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 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磋商小组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是指与 磋商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报价; (3)磋商小组按照签到先后确定磋商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单独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的报价、响应内容及磋商的情况,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第二次报价。磋商结束,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磋商的承诺和二次报价书面签字确认。 22.2.2报价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2.2.3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根据以下内容对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和评分: (1)最终报价; (2)货物的性能指标(质量); (3)公司信誉; (4)售后服务条款; (5)技术及商务细微偏离; (6)供应商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 (7)供应商的经营业绩; (8)其他优惠条件; 附: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分值(各项因素分值之和为100): 注:(1)评分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分数列是指供应商在某评审项目中得到的最高分。 (3)供应商有效得分为各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2.2.4确定成交供应商 磋商小组对所有合格报价人的最终得分进行排序,得分最高者为成交供应商(得 分相同的,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方案优劣顺序排列)。 22.2.5特殊情况下的磋商方法 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数量、串通报价、全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供应商互 相诋毁,导致磋商小组无法磋商时,磋商小组有权停止磋商,否决所有报价。 22.2.6无效报价与废标 (1)报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1)未向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并购买采购文件的; 2)报价人未按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 3)报价人提供的报价文件不完整(不符合第二部分规定的); 4)报价文件未按采购文件的规定编制、装订、密封、签署、盖章的; 5)报价文件正副本未分,且内容不一致的; 6)未按规定报价者,报价文件中未列出货物的分项报价及备品备件的价格; 7)技术文件部分未列出详细配置、技术指标; 8)技术要求中“*”条款不满足; 9)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报价文件复制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内容作为其报价文件的一部分技术内容的; 10)报价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11)超出经营范围报价的; 12)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报价的; 13)报价超出项目预算的; 14)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报价方案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 求的; 15)有重大偏离的; 16)报价人不参加报价仪式及询标事宜; 1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报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其报价不仅被视为废标,而且采购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采购报价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权利。报价人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报价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报价材料; 2)报价人在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 3)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报价人有企图影响采购结果的任何活动; 4)报价人以任何方式诋毁其他报价人; 5)报价人串通报价; 6)报价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用户、磋商小组成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7)成交不按要求提交成交服务费; 8)成交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授予合同 23.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力 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采购人在授予合同之前可依法做出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报价的决定。 24.成交通知书 24.1确定成交结果后,在报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24.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5.签订合同 2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5.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格式见附件八)。 25.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承诺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5.5供应商所投货物是进口产品的,必须保证货物的来源合法,在货物验收的同时必须提供该货物的海关进口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商检证明。 七、成交服务费与律师见证费 26.成交服务费 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货物类收费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本项目类型为货物类招标,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按照合同金额的1.5%收取中标服务费。 27.律师见证费 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1‟向见证单位交纳见证费。 注:投标人自行承担参与投标过程中自身产生的所有费用。 八、处罚、质疑 28 .处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今后参与同类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开标后在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回其报价; 2)成交供应商未按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3)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4)成交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报价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成交供应商不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6)成交供应商其它未按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 29 .质疑 29.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事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有疑问的,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本项目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发布至成交结果公布的全过程,包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发出、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成交)结果公布等各程序环节。 29.2供应商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1)供应商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发出之日; 对磋商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相应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布或者公告之日。 (2)未递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递交报价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29.3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被质疑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否则,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 (三)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及法律依据; (四)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29.4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29.5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投标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9.6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机关投诉。 九、保密和披露 30. 保密和披露 30.1供应商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须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其他人外传。 30.2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标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30.3在下列情形下:当发布中标公告和其它公告时,当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采购内容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 十、纪律和监督 3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进行评标。 3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十一、解释权 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 第四章 附 件 附件一:报 价 函 山东东岳国际经贸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齐鲁工业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并报价。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提交的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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